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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法》-----行政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作者: 湘雨惜兰 | 来源:发表于2021-02-10 07:34 被阅读0次

     (一)行政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行政协议,又称为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组成要素:

    1.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2.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3.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4.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种类:

    1.特许经营协议;2.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3.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5.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6.其他无名行政协议 概念区别: 行政协议VS内部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属于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当中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为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普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协议VS民事合同:

    1.形式标准,即是否发生于履职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商一致。 2. 实质标准,即协议的标的及内容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取决于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是否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服务; 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优益权。

    【注意1】推定管辖制度。民诉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不受理或驳回,行政诉讼应当受理。

    【注意2】 除非例外规定,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

     (二)行政协议的本质

    1、行政性:【政府管理因素】最明显体现行政协议的行政性的是行政协议往往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允许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性:【平等协商因素】合同需要建立在双方自主、自愿、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需│要根据合同双方意志决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协议主体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 24 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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