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其中引人关注的一条就是下调最低刑责年龄。
草案二审稿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说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以下调最低刑责年龄作为应对方式之一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此条的规定还过于原则,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首先,涉及下调刑责年龄仅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相比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八个罪名,范围大大缩小。十二至十四周岁正是初中阶段,身体发育趋于成熟且处于青春期的叛逆期,仅仅两个罪名对未成年人以致其家长的威慑力还远远不够。建议考虑将抢劫致人死亡、强奸,甚至贩卖毒品或绑架罪的罪名也同样列入可以下调刑责年龄涉及的罪名范围。
其次,情节恶劣的标准不明确,还需进一步解释。致人死亡和情节恶劣是启动最高检核准的两个必要条件,致人死亡较容易判断,但情节恶劣的判断较为困难。情节恶劣可分为行为方式、手段恶劣,造成结果恶劣和社会影响恶劣等不同情形,到底哪一种恶劣的情形属于最高检启动核准的标准应当进行明确。模糊的标准一定会产生歧义,当公众的标准与法律的标准存在偏差,极易引发不满甚至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
最后,实体法的修改应当有程序法的完善予以保障。最高检的核准程序应如何启动,案件双方当事人以及辩护人、代理人的参与方式,被害方对核准结果的救济程序等内容应当尽快出台。只有让各方参与,保障各方权利的基础上做出的结果才能让各方以至公众信服。
下调最低刑责年龄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迈出的重要一步,接下来还需要更多的配套制度予以保障,还需要通过实践去检验制度的合理性和效率。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仅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减少甚至杜绝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多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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