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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鼎记》40|共谋共犯

《鹿鼎记》40|共谋共犯

作者: 曾晓枫 | 来源:发表于2017-11-20 23:22 被阅读39次

          小说这一回回目是,“待兔只疑株可守 求鱼方悔木难缘”。

            双儿苍白的脸上微现红晕,低声道:“相公,我……我要杀了刚才那个官儿,你可别生我的气。”韦小宝心想:“这件事咱俩志同道合,你来求我,那是妙之极矣。”问道:“这官儿什么地方得罪你了?”双儿抽抽噎噎的道:“他没得罪我。这个吴之荣,是我家的大仇人,庄家的老爷、少爷,全是给他害死的。

            韦小宝登时省悟,那晚在庄家所见,个个是女子寡妇,屋中又设了许多灵位,原来罪魁祸首便是此人,依稀记得庄家三少奶似乎曾提过吴之荣的姓名,问道:“你没认错人吗?”

            双儿泪水又扑簌簌的流下,呜咽道:“不……不会认错的。那日他……他带了公差衙役来庄家捉人,我年纪还小,不过他那凶恶的模样,我说什么也不会忘记。

            ……

          韦小宝道:“倘若你此刻杀他,这仇报得还是不够痛快。我让你带他去庄家,教他跪在庄家众位老爷、少爷的灵位之前,让三少奶奶她们亲手杀了这狗头。你说可好?

            双儿觉得此事实在太好,只怕未必是真,睁着圆圆的眼睛望着韦小宝,不敢相信,说道:“相公,你不是骗我么?”韦小宝道:“我为什么骗你?这狗官既是你的仇人,也就是我的仇人了。他要送我一场大富贵,我也毫不希罕。只要小双儿真心待我好,那比世上什么都强!”双儿心中感激,扑在他身上,忍不住又哭了出来。

          虽然从常俗因果报应循环角度来讲,吴之荣多行不义必自毙。但是,在当时那个时代,双儿为家人报仇固然是当时法律所部分允许,但是韦小宝参与其中实无法律上道理。他跟双儿虽然各有动机,虽然双儿在当时的行为部分为当时的法律所允许不作为谋杀罪,但他们之间也构成共谋共犯。(从今天刑法看,双儿与韦小宝都不够刑事责任年龄,他们虽然在刑事违法上构成共犯,但是年龄不到,没有刑事责任。)因为从后文,我们可以看出韦小宝为和双儿实施那个犯罪计划,可是煞费苦心……早已具备支配犯罪行为的作用与地位,不属于帮助犯、从犯的范畴。

        韦小宝道:“难得和三位先生相见,便请三位在这里盘桓几日,大家一起喝酒。再把吴之荣这狗官叫来,让他站在旁边瞧着,就此吓死了他。如狗官胆子大,吓他不死,一刀砍了他狗头便是。”顾炎武笑道:“这法儿虽是出了胸中恶气,只怕泄漏风声。这狗官是朝廷命官,韦香主要杀他,总也得有个罪名才是。

          韦小宝沉吟片刻,说道:“有了。就请查先生假造一封信,算是吴三桂写给这狗官的。这狗官吹牛,说道依照排行算起来,吴三桂是他族叔什么的,要是假造书信嫌麻烦,就将吴六奇大哥这封信抄一遍就是了。只消换了上下的名字。不论是谁跟吴三桂勾结,我砍了他的脑袋,小皇帝一定御准。

          众人一齐称善。顾炎武笑道:“韦香主才思敏捷,这移花接木之计,可说是一箭双雕,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伊璜兄,就请你大笔一挥罢。”查伊璜笑道:“想不到今日要给吴三桂这老贼做一次记室。”

          为了实施报仇,他又请人一起商定了栽赃陷害计。

            ……

          韦小宝从左手袖筒中取出查伊璜所写的那封假信,说道:“两位请看看这信。吴之荣这厮说得这信好不厉害,兄弟没读过书,也不知他说的是真是假。”(诬告陷害罪的间接正犯)

            马佑接过信来,见封皮上写的是“亲呈扬州府家知府老爷亲拆”,抽出信笺,和慕天颜同观,见上款是“显扬吾侄”。两人越看越怒。马佑不等看完全信,已拍案大叫:“这狗头如此大胆,我亲手一刀把他杀了。”慕天颜心细,觉得吴之荣胆敢公然劝上官造反,未免太过不合情理,然而刚才韦小宝当面讯问,双方对答一句句亲耳听见,哪里更有怀疑?昨日在禅智寺前赏芍药,吴之荣亲口说过吴三桂是他族叔,看来吴之荣料定吴三桂造反必成,得意忘形,行事便肆无忌惮起来。

            韦小宝道:“这封书信,当真是吴三桂写给他的?”马佑道:“这狗头自己说是千真万确。”韦小宝道:“信里长篇大论,到底写些什么,烦二位解给兄弟听听。”慕天颜于是一句句解释,什么“斩白蛇而赋大风”、“纳圯下之履”、什么“奋濠上而都应天”、“取诚意之爵”等典故,一一说明。马佑道:“单是‘我太祖高皇帝首称吴国’这一句,就要叫他灭族。”慕天颜点头道:“吴逆起事,听说正是以什么朱三太子号召,说要规复明室。

          利用布政司慕天颜与巡抚马佑的正当职务行为(查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职责),栽赃陷害吴之荣,韦小宝单独实施这个行为,在当时,都构成诬告陷害罪的间接正犯。(只是今天,他不够刑事责任年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他在当时年代构成犯罪嫌疑巨大。

          所以,整个行为,他是主导者,绝不是帮助犯,而是名副其实的共谋共犯(尽管两人动机各不一样)。在当时这样谋害朝廷命官,两人都构成死罪,并可能牵连家族(只是按照清初不太盛行的八议的制度,韦小宝或许会因为议功、议贵,不至于真被执行死刑)。但此事如果发生在今天,两人由于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韦小宝与顾炎武等人的栽赃陷害行为,利用慕天颜和马佑的诬告陷害罪,都不构成犯罪。若真是这样发生在今天,吴之荣恐怕这是要要吐血而亡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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