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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谓公治长,“可妻也。虽在缧绁[1]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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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谓南容,“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于刑戮”。以其兄之子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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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谓子贱,“君子哉若人!鲁无君子者,斯焉取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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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贡问曰:“赐也如何?”子曰:“女,器也。”曰:“何器也?”曰:“瑚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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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曰:“雍也仁而不佞[2]。”子曰:“焉用佞?御人以口给,屡憎于人。不知其仁,焉用佞?”
本文标题:十八、公治长第五 1-5 ——《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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