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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孙子的标准作为律师的职业伦理

用孙子的标准作为律师的职业伦理

作者: 邓哲 | 来源:发表于2018-02-22 17:14 被阅读48次
    文/邓哲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dengz@guantao.com

    孙子不是孙子,是孙武。律师的职业伦理不是当孙子,是学孙武。

    孙武在《孙子兵法》中阐述了将领的职业伦理:

    进不求名,退不避罪,唯人是保,而利合于主。

    我认为,这句话天然符合律师的职业属性,也应当成为律师的职业伦理。

    什么意思?一句一句讲:

    1、进不求名。

    进军/进攻,不是为了追求胜利/善战的名声/名望。

    孙武认为,好的将领不应该追求当名将,不应该追求青史留名。为什么?因为“一将功成万骨枯”,因为“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战争是残酷的,是对生命、资源、秩序的无情绞杀,是生死存亡的大事,即便是职业军人,对战争也应当有基本的敬畏之心,不能当作智力的游戏,不能作为自己成名成家的资本。

    正是基于此,孙武说“善战者之胜也,无智名,无勇功”,因为“智名”和“勇功”往往需要以少胜多的传奇故事,需要以弱胜强的反转剧情,但是,真正善于作战的将领不会这样做,他会稳扎稳打,首先立于不败之地,然后取得胜利的充分条件,最后才展开行动,在条件成熟以后,胜利只不过是一个水到渠成、自然而然的结果而已,这个结果来得如此轻松和简单,以至于人们常常会忽略他的智和勇。

    合格的律师也应当这样,不管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项目,常常都关系到委托人的身家性命,肩上扛着的是客户的信任和托付,不能为了显示自己的才能而刻意设计剑走偏锋的诉讼方案或华而不实的交易架构,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求名之心而追求胜诉率或社会影响,更不能为了沽名钓誉而故意制造大案要案或轰动效应。

    2、退不避罪。

    该撤退就撤退,不怕担责任,不怕受责难。

    一方面,不空谈什么必胜的信念,而是实事求是,始终以战争和国家本身的利益最大化为标准;另一方面,要坚持原则,对于该做的事,要坚决做好,不要怕事。按照孙武的说法,如果进有大害,即便是君命让进也不能进,哪怕是因此获罪也无所避讳。

    对律师来说,这句话最大的启示,就是要有底线。不能做的不做,不该干的不干,不怕别人翻脸,不怕金主怪罪。一则,以道事君,不可则止;二则,求仁而得仁,又何怨?须知,失去底线远比失去客户更可怕。

    3、唯人是保,而利合于主。

    一切行动都只为了保护民众,保全兵力,保全有生力量,从而真正符合君主和国家的利益。

    “利合于主”是这句话的核心,“进不求名”也好,“退不避罪”也好,“唯人是保”也好,都是为了“利合于主”。“利合于主”是第一性的原则和原理,另外三条都是由此生发开来的具体准则。

    同时,这里体现了孙武的两个观点:其一,什么是真正的利?最大程度地保全有生力量,从而立于不败之地;其二,君主的命令不一定符合君主和国家的利益,做事情不能盲从君主的命令,而要以有利于国家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对律师来说,当然就是要坚持委托人利益导向。什么叫“委托人利益导向”?始终代表委托人的利益,一切服务于委托人的利益,最重要的是,要做真正有利于委托人的事。

    有的时候,委托人自己并不一定清楚怎么样做才是最符合自己利益的,这也是为什么法律会规定独立辩护权的原因之一。但是,律师的权利毕竟是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怎么办呢?一是要充分做好揭示、提示的工作,必要的时候,要尽力说服,不要怕因为提建议而担责任;二是要直道事人,方案先行,用行舍藏,而不要揣摩怎么投其所好,这样既是坚持自己的原则和价值,也是对客户负责。

    谁塑造心灵与想象,谁就塑造未来。

    律师应秉持怎样的职业伦理?“进不求名,退不避罪,唯人是保,而利合于主”,孙武的这一标准应是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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