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

作者: 如风1017 | 来源:发表于2019-07-09 17:07 被阅读0次

            第一次接触“罗伯特议事规则”这个名词,是在苏州教育行走群中王绪卫老师的一篇文章里。那时候对这个词很陌生,以我的阅读习惯,看到陌生的东西,我一定会查阅相关的资料去认识它的,可是很奇怪,对这个词,我竟然没有深究。

            昨天开始跟着智建新老师读《学会提问——批判性思维指南(第七版)》,再一次接触到这个词。在指导大家阅读的过程中,智老师提出一个问题:“如何提出一个观点但不会产生人身攻击?”由此问题出发,他转发了两篇与之相关的文章。

            读完那两篇文章后我觉得这个规则应该很有效,它对于我的某些工作和生活来说应该都是一种新的方式。现将相关内容摘录如下,以备后用!

    一.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

    第1条 动议中心原则:

            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动议即行动的提议。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第2条 主持中立原则:

            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 机会均等原则:

            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 立场明确原则:

          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 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 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 限时限次原则:

            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 (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 一时一件原则:

          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 遵守裁判原则:

          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凡是人身攻击、猜测动机、不文明发言,主持人应立即打断其发言,并告知其“程序问题”所在,如果主持人不打断,任何一个成员都有权利打断并向主持人提出“程序问题”

    第10条 文明表达原则: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 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 多数裁决原则:

          (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补充: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产生

          1860年代南北战争期间,26岁的联邦军工程兵亨利·马丁·罗伯特,被派遣到华盛顿协防。在一次"军民共建"会上,作为主持的罗伯特表现得一塌糊涂。但这位西点毕业生不甘心认输,于是决心研究如何开会,这一研究就是十几年。经过13年的学习、摸索、实践,罗伯特将他的开会规则集结成书——1876年«罗伯特议事规则»初版。

          美国完善的知识产权、版权保护制度,使这本由军人写成的法理性著作得以出版。罗伯特逝世于1923年。此后,他的后人和当初参与编写书的人继续修订这本议事规则,1943年出了第五版,1970年出了第七版,最新的第九版,出版于1990年。至2000年已累计销售500万册。去年(2016年),我们买到的已是第十一版。

    后记:

            罗素曾在《自由思想十诫》中就朋友之间思想交流提出几项原则,其中一条是:有人与你意见相左时,应该讲道理,而不是企图用谩骂去征服他们——即使他们是你认为软弱可欺的人。

            如果这个“软弱可欺的人”是自己的孩子,家长与孩子交流的时候也遵循这一原则,是不是可以培养出更优秀更具民主思想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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