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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家庭财产不是夫妻共有的?

哪些家庭财产不是夫妻共有的?

作者: 南方散记 | 来源:发表于2024-05-15 08:33 被阅读0次

    家庭财产都是夫妻共有的吗?这个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家庭财产既有共同,也有个人所有财产,民法典均给出了相关规定。

    1)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本条规定来看,婚后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基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民法典》主要有两点扩充:

    一、其他劳务报酬指的是婚后任一方利用空闲时间的劳务付出获得的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劳务只要是婚后所得,原则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实际上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要是婚后通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带来的收入,原则上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自媒体兴起后,李女士很感兴趣,开了自己的直播间,后来有了一定的粉丝,便利用直播带货取得了较好的收益,这部分收益虽然李女士个人赚取的劳务报酬,根据规定也属于共同财产。

    二、投资的收益即指婚后投资,也包含了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投资收益。这个要关注的点就是“婚后投资收益”。

    比如刘女士是一个很懂理财的人,婚前有现金100万元。她把50万元定存在银行,30万买了股票,还买了十年的定期国债。后来,刘女士结婚了,一直在股市里买进卖出,也小赚了9万元,两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要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哪些算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规定,刘女士在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刘女士婚后投资股市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也就是9万元的收益共同所有。而定存在银行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仍属于个人财产;固定期限的国债在婚后没有进行买卖操作,所以也不能纳入投资中来。

    此处节点主要在是否是在婚后进行投资而产生的收益。

    2)夫妻一方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

    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会有主次先后之分。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其他协议约定情况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 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综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所有双方如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遵循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规定。

    4)典型案例

    自媒体收入属于共同财产,自媒体账号呢?要不要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基本案情】

    陈某(男)与谢某(女)五年前登记结婚。婚前,陈某经营着自己的快手账户,婚后不久,陈某又注册了同名抖音账户,粉丝量迅速发展到300多万,经营短视频自媒体账户成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陈某与谢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离婚争执让陈某无心再经营维护账户并停更一年多。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陈某运营的300多万粉丝的抖音账户和10多万粉丝的快手账户归属和价值问题产生争议。

    陈某认为,两个短视频账户具有人身属性和不可分割性,一直由其负责策划、维护、经营、拍摄、设计,谢某从未参与运营,故两个账户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况且两个账户停更一年多,以后是否继续运营尚不确定,并不值很多钱。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诉争运营的抖音账户是婚后注册快手账户的粉丝量也是婚后发展起来的。两个自媒体账户粉丝量已经达到一定数量,能够获取广告收入、平台流量收入等,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具有财产属性,其中财产性权利和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两个自媒体账户的注册和运营都由陈某负责,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故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采取账户归陈某单独所有,由陈某给予谢某一定经济补偿的方式处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均同意上述分割原则,并自行协商账户价值达成调解协议。

    (注:案例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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