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看作者的两个例子吧;首先是IBM,作者翻译为万国商业机器,被美国反托拉斯起诉:
该机构出租他们持有专利的电脑时,规定租用者一定要购买他们供应的电脑使用的纸卡。
这里的问题来了:
但纸卡他们可没有专利,于是被政府以反托拉斯起诉。
在这里:
电脑是捆绑之物(tying good),纸卡是被绑之物(tied good)。
而且:
这二物的比率不固定。。。
结果是:
官司打了二十多年,万国商业败诉,不能再捆绑。
此例的核心在于:
美国司法部。。。主要是指控后者把电脑的垄断专利伸展到没有专利的纸卡去。
背景介绍完了 —— 看一下作者的分析,以及作者称道的戴维德的分析:
戴维德。。。认为这捆绑是利用纸卡的使用量来量度电脑使用的频密度。。。
当年我想到的。。。是捆绑纸卡赚取不多的钱是维修保养的费用。。。
咳咳,很可能,两位也是跑厂的经验不足,所以也只停留在分析的层面了 —— 我们看看IBM自己怎么写的吧:
多么地significant呢?怎么能称之为instrumental呢?文章下面提到了:
As late as the mid-1950s, punched card sales made up 20 percent of IBM’s revenues and an astonishing 30 percent of its bottom line.
所以,马克思的《资本论》说的是对的,不然官司咋能打20年呢 —— 而且后面还有其他类似的官司呢,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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