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张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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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咨询
李女士2014年在武汉务工时与一男子相识,2015年5月登记结婚,其与前夫的未成年女儿随其一起与男方共同生活。婚后,李女士认为男方与前妻交往过密,对自己和女儿缺乏关心,不承担家庭义务,现在不想与男方共同生活了,但对方不同意,想知道该如何处理?
知识点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李女士想离婚,可与男方协商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若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男方不同意离婚,且该婚姻未出现法律规定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而诉讼需要投入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考虑到李女士还要抚养教育未成年的女儿并在武汉工作和生活,建议其慎重考虑是否有离婚的必要。
补充知识点
很多当事人问过我一个问题:我和男方分居已经两年多了,是不是自动离婚了?需要强调的是,离婚只有上述两种方式,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或法院出具生效文书,都不算离婚。
现如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很慎重,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且又没有满足感情已破裂的情形,第一次离婚官司,法官基本上不会判决双方离婚,你若坚持离婚,需要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而当事人所提到的分居满两年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若满足此条件,第一次起诉离婚基本就可以判决离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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