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9012年了,你是否还认为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离婚?结婚时给的彩礼,离婚可以要求返还?或者你还停留在“婚后满8年,婚前财产就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谬论里面。
为大家盘点一下,关于《婚姻法》有哪些最常见误区?今天先讲前面8个误区。
01事实婚姻
之所以把事实婚姻放在第一位,是因为很多朋友都认同“事实婚姻”,其实很多人并不知道在1994年以后,就没有事实婚姻这个说法。1994年后无论你们是同居了10年还是50年都、即便是生了孩子也是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婚姻登记(也就是领取结婚证)是结婚的唯一法定形式,婚姻登记从登记的那天开始确立,除此之外的一切形式包括摆酒、拜神、举行仪式、签定协议、送彩礼甚至是同居生活都不算结婚,法律上并不是夫妻关系。就算是同居生活,甚至怀孕生子,在法律上叫“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并没有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在同居期间发生的变故,同居者的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尤其是女方。
举个例子:譬如某一天,男方跟女方说我不想跟你在一起了,随时都能自动解除同居关系,但如果是夫妻,就有相应的财产分割、错过承担等等。
02夫妻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
这个误区主要产生于新婚姻法颁布后,起源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03结婚给了彩礼,离婚就得返还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能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必须符合以上三个条款,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都不能作为返还彩礼的要求。所以什么结婚钻戒、给付的现金彩礼,结婚购买的衣服鞋子都不可能要回来的。(既然选择了TA作为一辈子的伴侣,那么大家都好好过日子,认真过生活)
04结婚满8年,个人财产都会变为夫妻共有
为什么有的人会有这种错误的观念?其实主要是源于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问题意见》第六条:
一方婚前的个人所有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2001年薪的婚姻法司法解析(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析与新的司法解析有抵触就会自动失效,一切以新的司法解析规定为准。
而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5只要军人不同意,就不能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那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前三项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虽然军婚受法律更严格的保护,但是并不是一刀切所军人一方不同意就不能离婚,离不掉的前提是军人一方没有过错或并非自身的原因。但是,因为军人的过错导致对方要离婚的(譬如存在重婚、非婚同居、家暴、赌博、吸毒的恶习),是可以依法离婚的。
06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款很多人不太清楚,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吴刚跟嫦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刚因为上班期间砍树而发生工伤,天庭赔偿了医疗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等费用共计38万。如果此时嫦娥要跟吴刚离婚,这38万是属于吴刚个人所有,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
那什么是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再譬如说,日常的生活用品,譬如鞋子、衣服等等,还有一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都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畴。那么钻戒、名牌包包、名牌首饰等等一下价值较高的物品,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被认定为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07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即使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仍应判决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08有婚外情的一方在离婚时
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意味着一方有婚外情时另一方不一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只有当这种婚外情行为达到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时,无过错方才可请求损害赔偿。婚外情是对一夜情、同居以及重婚等情形的统称。
上面8个常见误区,你又知道哪几个呢?还有哪些不清楚,不妨留言告诉我们。明天我们继续来盘点剩下的“7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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