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于某与北京某公司订立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担任市场部经理,月工资为10000元。公司对于于某的表现不是很满意,认为其开拓市场的能力不够,公司的业绩并没有明显提升。
适逢于某到外地参加会议,会议议程为2天,但于某却在当地呆了5天。于某回来解释说,正好利用开会的机会,拜访了一下当地的客户,并对当地市场进行了考察,而且,事先也和公司主管副总汇报过行程。
2009年10月18日,于某收到公司发出的解聘通知书,以于某连续旷工3天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表现未得到认可为由,解除与于某的劳动合同。12月13日,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与于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2009年10月18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损失。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于某于外地会议结束后3天,在当地开展了相关的市场工作,而且事先也将行程和主管领导进行了沟通,并取得了同意,因此,不能认定于某的行为构成连续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公司的解除决定,支持了于某的全部申诉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于某在外地开会期间多逗留了3天,是否构成旷工。虽然于某经过批准的出差的行程仅限于开会,之后更改行程也没有按公司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
但这些都不能否认于某已经和公司领导沟通过在外地多呆两天考察市场,并得到准许的事实。因此,公司认定于某旷工欠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本案对于公司更为深刻的教训是,公司以为即便被认定违法解除,最多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于某在公司工作时间较短,赔偿金也就是其1个月的工资,即10000元。但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就需要支付员工违法解除之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包括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前后将近4个月的工资,可以说,实在是得不偿失,代价惨重。
内容来源参考书目:《HR全程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工作指南》 周丽霞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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