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法律法律人
【办案手记19(婚姻家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

【办案手记19(婚姻家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

作者: 温大状 | 来源:发表于2017-06-27 19:06 被阅读0次

    虽然我不喜欢别人离婚,但经常有人问我,法院怎么样才判离婚啊,一般三言两语真说不清楚。

    先说一个真实的故事。

    走在城郊的小巷子里,我不知自己是干什么的。

    手里没有户口本,没有出生证,派出所也不肯出证明,为了证明小孩是夫妻婚生,当事人带着我走进了她几年未回去的“家”。她家婆老远看见我们就跑了,开门上去,只有她家公在家。他说自己什么都不知道,要找什么户口本、出生证就自己搜吧。她走进以前住过的房间,我坐在客厅等。

    一会儿,有人开门上来,我抬头一看,是一个少妇。我说,你好,我是XX的代理律师,因案情需要现在过来找找小孩的出生证、户口本。少妇说自己是她老公的小妹,听说她回来了,过来看看。少妇问我案件进展怎样,我说法官已经决定判离,就是小孩的身份还需要确认才好出判决书。少妇惊讶地问:“一方没去开庭都可以判离啊?”我说肯定要判的。

    这时,当事人走出来,很客气地叫小妹。少妇说,出生证、户口本之类的东西都是姐姐放的,因为两个老人身体不好,你是找不到的;不如留个电话,等我们找到了再给你。当事人说,那也只能这样。

    少妇接着说,既然都难得回来一次,你就把你自己的东西都拿走吧,省得再来一次浪费你宝贵时间。当事人进去从衣柜拿了几件衣服,说现在不好拿,先拿几件衣服,问有无袋子装。少妇假装四处找,说没有合适的;“家公”发话了,大把袋子,装咸鱼那些(家婆平时卖咸鱼的)。

    当事人准备离开,少妇问,那结婚的戒指是不是要拿回来?当事人说今天没带出来,下次一定会送回。少妇说,我只是先同你讲声,拿不拿回来无所谓。当事人又准备离开,少妇又问,你女儿两个老人帮你养了四年,是不是要给回多少抚养费?当事人无语。我说,这个不合情理。少妇说,我只是说说,你们听得进去就听,听不进去就走吧。唉,人情何以至此?

    从小巷子走出来,当事人说着一些抱怨的话,声音有些咽噎,满眼泪水。我问她小孩在哪医院出生的,她说就在附近的医院。我说那去医院吧,那里应该有小孩的出生记录,可以证明的父母是谁。比较幸运,医院很配合,开出的文件有父母姓名身份证号,连小孩姓名都有。

    中午,她要请我吃饭。我抢先把单买了。我只希望,她对人性还有信心,她自己靠她,她女儿也只能靠她,她必须勇敢地生活下去。

    这个案件涉及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问题。男方的家属都认为男方不到庭,法院没法判离婚,所以他们故意给女方设置障碍,以为可以阻止女方离婚的脚步。这是一个错误的观点。

    那法院究竟以什么标准来判离婚还是不离婚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虽然感情以破裂,但当事人宁愿继续厮守的,除涉及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外,一般法院不能干涉,因为这也是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

    难就难在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一共六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是兜底条款,理论上可以包含无数可能,但严重程度应与前四种相当。

    特别要说明的是第四种,很多人有误解,不少人认为分开过日子超过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其实从来没有自动离婚的事情。而且这种情形实际中是很难用的,首先要证明分居两年就不容易,其次要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就更加困难。即使能够证明到,也只是一个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况。

    第一、二、三种,如果事实存在,一般比较好证明。这些都是对夫妻感情破坏比较严重的行为,一旦证实,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文章开头说的故事中,我就是帮当事人通过白云区法院和被告所在地派出所,调取了被告多次戒毒仍然吸毒的证据,从而使白云法院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仍判决准予离婚。

    更多的离婚案是日子确实过不下去了,但没有法律规定的那三种情形。这时一般从第五种情形下功夫。

    关于第五种情形,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个文件比较老,1989年的,但至今在发生作用。

    该司法解释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这个规定与婚姻法有重叠的部分,但范围明显比婚姻法的规定要大很多。

    我曾援引第11项,在白云区法院为当事人起诉在东莞监狱服刑的台湾男人,获得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

    如果这14种情形都没有或者无法证明,而又实在日子过不下去,最笨也是最好的办法是连续起诉两次,一次不判决,再起诉一次,让法官也发自内心的认为当事人确实感情确已破裂。

    说回开头的故事,那么多年过去了,当事人至今跟我还有联系。她告诉我,她有了新的生活,过得还好。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办案手记19(婚姻家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rfwecx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