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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男砍人被反杀,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如何界定? 我们真的靠跑?

宝马男砍人被反杀,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如何界定? 我们真的靠跑?

作者: 魔都大蒜姐 | 来源:发表于2018-08-30 22:18 被阅读45次

    8月27日晚,昆山市顺帆路与震川路交叉口处,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嚣张砍人的宝马男,最终遭遇骑车男拾刀反杀,不幸丧命,2分43秒的现场完整监控视频正在网上热传。

    那么,杀人的骑车男子究竟属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又是如何界定?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下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别防卫是如何界定的,给各位爸爸妈妈提个醒,也算是给孩子们普及一下现有的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什么是防卫过当?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温馨提醒,这几种特别情况要记住,不属于防卫过当: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什么是特别防卫?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四)这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2、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3、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6、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

    (五)、 以往类似事件,法律裁决结果:

    全国认定正当防卫比率极低,从下面这些事件的司法裁判结果就可以看出。

    以防卫结果作为认定防卫唯一的标准:赵泉华护家故意伤害案

    见义勇为不是正当防卫:司法过度追求防卫意志的唯一性

    有伤害意图,不构成正当防卫:杨坤属受强奸故意杀人案

    只要起因存在瑕疵就不构成正当防卫:江苏常熟何强聚众斗殴案

    起因阶段的不法不构成正当防卫:钟长注制毒故意杀人案

    谁伤重谁有理:司法过度强调防卫过当的结果衡量与金峰故意伤害案

    我国司法机关往往不能准确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常将很多典型的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或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正当防卫的案件中出现了死亡结果,就更难认定为正当防卫,可以说,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的裁判已经开始脱离公众对于正当防卫正当性的判断。

    脱离公众法感情的正当防卫裁判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事实上,任何防卫人的主观都必然包含着"保护"和"伤害"两种意思,混合的主观意思并不一定排斥正当防卫的成立。防卫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关键要看两种意思在主观中所占据的地位。实践中以"整体过当论"为理论依据推演防卫过当容易异化为单纯以"结果是否过当"来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过当。而采纳"独立双重过当论"的合理之处在于,其会强调在判断"手段是否过当"的基础上辅助考量防卫结果以最终认定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可是目前我国的司法现状就是这样,你问我怎么办?我也不知道。

    要不,明天带孩子练习跑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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