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卑言高易获罪(微论)
孟子说:“位卑言高,罪也”,东海解释为“位卑言高”容易获罪。这是增字作解。有儒友认为:这里“罪”与“耻”呼应,是君子“自讼”,不是获罪。如孔子曰:“吾未见能见其过而内自讼者也”。此解亦有理。欢迎各抒己见,我当择善而从。
杨万江曰: “‘位卑而言高,罪也’,指政治权力序列的上下级关系中,位卑者不可言高,避免僭越权力。但不在权力上下级关系中的普通人,则不受此约束。”此解似有理,但不符合儒家历史常态。古来位卑官微而上书畅言国家大事的儒生,多乎哉太多了。拙文所举梅福就是其例。
“位卑言高,罪也”,综有四解:一,位卑言高有罪;二,位卑言高易获罪;三,位卑言高当自讼;四,位卑言高易犯错。元士认为位卑不同于无位,低级官员也是官员:“从逻辑而言,位卑言高亦不是无位而言高。官员就不能随便乱说,公民却可以也应该畅所欲言。”
刘定一先生曰:“秦以前无罪字,本作辠[zui],从自从辛。言辠人蹙鼻苦辛之忧。因“辠”形类似“皇”,秦始皇改用“罪”的。从“辠”的造字用意来看,孟子所谓“位卑而言高,罪也”不能理解为位卑者言高是不安分触犯法律,而是指言高会被加罪,有蹙鼻苦辛之忧。孟子警告民众,政治黑暗欲明哲保身,则莫谈国事也。”
刘先生以文字学证明了东海“位卑言高易获罪”之解释的正确。一锤定音。
东海倒想借此引申出一个官纪:官员妄言,罪也。这里的罪作过错解。无论位卑位高,只要妄言,就非礼,就是罪过,就要受到纪律处分,轻则警告、降职,重则削职为民。妄言,包括一切不实无据、不真无理之言。宣传歪理邪说,更是妄言之大者,非礼之极致。
再引申一下:位高而言卑,大罪也。身居高位却思想卑劣、言论卑鄙,罪过特别大。位高权重,影响特别广泛深远也。所有妄言妄语,都是卑劣、卑鄙的。2018-8-28余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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