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在等待两年之后,湖南邵阳的蒋华收到了湘西州中院发出的刑事裁定书:湘西州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湘西州中院准许撤回抗诉,这意味着一审认定其系正当防卫的判决正式生效。
2019年5月17日,湖南湘西州吉首二中男厕所内,彼时尚未满15岁的初二学生蒋华,被同年级的15名学生包围。对方一人上前,将蒋华摔倒在地,随后十余人一拥而上,对他拳打脚踢。混乱中,蒋华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乱舞,刺伤了围攻他的3名同学。其中,两人为重伤二级,另一人为轻微伤。
2020年7月6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蒋华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自卫反击。判决书中提到,这是一起以多欺少、以众凌寡的校园暴力案件,蒋华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在一审判决无罪的第10天,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主要理由是:一、案发当时处于学校这一特殊环境内,小蒋并非孤立无助,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可以向家长反映;二、蒋华没有采用上述正当合法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而是准备刀具用于斗殴,斗殴的故意明显,不能认定正当防卫,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责。
2020年12月25日,该案二审在湖南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2年11月9日,上级检察院最终认为,吉首市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来源:上游新闻)
从案发到无罪判决最终生效,蒋华和家人等待了三年多时间。这三年,对一家人而言,“是一个非常大的煎熬”。那么,正当防卫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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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相关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一是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二是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三是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四是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五是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首先,想要认定防卫行为处于法律规定的正当范围之内,必须知道防卫标准。通常来讲,人身权利中生命权等级最高,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在财产权利中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等级优先。
其次,行为人想要成立正当防卫,其行为不仅需要在正当界限内,还需要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本案中,检察院抗诉认为案发当时处于学校这一特殊环境内,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可以向家长反映。这一观点并未立足具体案情,也未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显然过于事外人视角,过于苛求防卫人,也过于低估校园欺凌的恶劣程度。
蒋华被同年级的15名学生包围拳打脚踢,其人身权利明显已经遭受到现实而紧迫的危险,其反击正处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时,可以认定并未超过防卫时限。反击过程中,蒋华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乱舞,刺伤了围攻他的3名同学,虽然有伤人举动,但是并未超出防卫的必要限度。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仅因其提前准备刀具,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法不向不法让步。2019年5月案发,一审判决无罪,检察院接着提起抗诉,直到2020年12月案件二审审理,再到今天,2022年11月14日,检察院撤回抗诉,案件完结。蒋华成为了自由之身,是正义的体现,也是对不怀好意之人的最好的反击。杜绝校园暴力,不应只是挂个横幅那么简单,更是应该从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死守校园安全等方面来杜绝校园暴力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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