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方大同胡辣汤”和歌手“方大同”的姓名权侵害案曾经闹得沸沸扬扬,今年5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方大同胡辣汤注册商标损害了方大同的姓名权,被宣告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看起来很充分:根据《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第20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相关规定,自然人方大同在娱乐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中国大陆境内的相关公众能够将“方大同”与自然人方大同相对应,二者已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方大同胡辣汤”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自然人方大同等,裁定“方大同胡辣汤”商标注册构成商标法第32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维持原判,即认定“方大同胡辣汤”商标无效。
01“方大同胡辣汤”餐饮连锁店老板康长喜抗辩理由委实太牵强!
2016年4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下发了《关于第13096619号“方大同胡辣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该商标属于无效商标。老板康长喜给出两条抗辩理由:
一是他称因关注到带“方”字头胡辣汤店生意比较火,又因为邻居家有个大哥叫大同,每次叫这两个字都有一种亲近感,才给早餐店起名“方大同”;
二是“方大同胡辣汤”商标于2014年12月28日以 43类商标注册成功,专用权期限为10年。已经注册过的商标怎么说无效就无效了呢?他当时实在想不通啊!
只是邻家大哥而已,说他不是傍名人蹭热度吧,法院和路人甲乙丙丁估计都不会相信,所以案件的败诉应该没有悬念。
从案件逻辑原理上看,“方大同胡辣汤”案以商标注册不满五年的(《商标法》第41条规定)注册的商标去对抗在娱乐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名人姓名权, “3年的诉讼,更换了三四次律师事务所不能胜诉”显然在情理之中。
02脑洞大开,案件或有可能峰回路转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其相关维权诉讼胜败和应对思路的战略战术有关。
脑洞打开一下:如果老板系系山西大同人,注册起于多年的地理位置或地理标志,一经注册,其抗辩力远大于邻家大哥的说法。
不过,有人会说,胡辣汤本身和山西大同无关联性,这个假设本身无法成立。
一个假设的前提而已,我们不妨脑洞再大开一下歌手方大同估计便无计可施啦:
如果在”方大同胡辣汤”商标注册之初,招聘一与歌手方大同同名同姓的员工,年纪再比他略大一些,估计委托他拿着身份证应诉就行了,连律师费就省下来了。
方大同,三个最普通不过的汉字,无生僻字和专有名词,十数亿人口找到这样一个替身估计不难。
如此类推,国内估计叫“小刚”、“冰冰”之流的并不少见,让一群同名同姓的大叔大妈们去注册类似的商标,估计是对其姓名权
这个逻辑原理其实很简单:以姓名权+商标权去对抗姓名权,圈粉能力自然会直接飙升。
曾经有个段子:一个老司机驾驶中疑似挂到一个老人,他质疑道:我都三十多年驾龄了,怎么可能会挂到你呢?
老人回答:我已经走了60多年的路了,……。
马后炮只是吃瓜群众的一家之言,商标权的保护不仅仅是注册成功,更重要的是使用中的保护和价值开发。
03当前知识产权的保护大多在确权和维权两个环节,在如何用权是个薄弱环节
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内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可以资本化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即是对上述专有权的保护,保护的方式有申请保护、使用保护及战略保护、司法保护等。
常见的确权和维权保护主要指的申请保护和司法保护,从行为性质上又指主动型保护和被动型保护。
如果注册不成功,申请人损失还可以在承受范围之内,如果在使用中被撤销,使用者的损失可能会超出常理的想象。
据说,”方大同胡辣汤”在败诉后仅仅30多家店面的营业执照更换、员工工装更换、墙体LOGO更换等损失达数百万元,还落下了侵犯别人合法权利的名声,知名度比以前大了,美誉度也许会打了些折扣。
据《河南商报》报道,康长喜决定面向社会大众征集新店名,他说:“胡辣汤本身是种民生食物,很贴近老百姓,想听听市民有什么好想法,一旦采用,愿意拿出10万元作为奖励。”另据说,他自己曾经一晚上起了70多个名字,公司团队和朋友也帮着起了不少名字,加一起得有200多个了,但是要么不满意,要么不能注册成功。
笔者在网上搜索了一下,未见到他公开有奖征集新店名的正式启事,看来也只是口头说说而已。
这种口头说说的有奖征集活动显然不妥。
虽然,康长喜表示,若能采用,这10万元的支付过程一定要在相关法律的公证下完成,用他的话说:“不能再吃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亏了。”
他指的只是这10万元的支付过程,而获奖者如何产生的程序才是关键,因为新店名及logo是一个创作的过程,也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如果程序方面出现新的纰漏,另一起侵权事件就会应运而生。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