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案件
- 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是否休年休假应由单位统筹安排,而不以劳动者提出休假为必要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而无须另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对于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 连续工作1年以上
- 未休年假天数,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包括支付正常工资收入。
- 实际工资按月发放,额外支付200%的工资。
带薪年休假中的“薪”的含义,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指剔除加班费之外的所有工资性收入。
年休假中的年度,指公历年度。
月计薪基数
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 天)进行折算。
未休年假
落实带薪年休假的单位的义务,只要非因本人原因自愿不休的,单位都有折现的义务。自己的规定无效。即使劳动者不主动提出,单位也有安排的义务。
职工本人原因未休年假的,可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但用人单位需证明:
- (1)单位安排了职工休年休假;
- (2)职工因个人原因未休;
- (3)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如无法证明以上事项,用人单位仍将面临法律风险。
未安排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
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需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加付赔偿金。即在已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外,用人单位另外再支付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和300%的赔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未休当年年休假或未修满当年度年休假的
按照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假天数并支付报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情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休完年假,出现上面二-五情形,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寒暑假天数小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应当补足天数。
单位对年休假申请有批准权,未经批准,不能自行休假。
不能本年度休年假的,只能跨1个工作年度休年假。征得同意或者事后默认。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正常工作期间已经按月份支付,因此另外支付200%的跟工资。
连续工作1年以上
连续工龄主要用来确定职工是否有资格休年休假。
建立劳动关系,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此处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在以前单位工作的时间。期间中断如何连续计算的问题,国家没有统一规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二、《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重庆规定中断超过1年的需要重新计算。
累计工作时间
累计工龄主要用来确定职工能休多少天。
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可根据档案、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法律证明材料核定。
多少天年休假
连续工作满一年,才享受带薪年休假,再根据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年休假的天数。
- 5天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 10天年休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 15天年休假,已满20年的。
入新单位前连续在其他单位工作满1年,该年度年休假天数计算
按照建立劳动关系后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当年剩余日历数/365)×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11月1日入职,累计工作时间10年,计算:61÷365×10
入新单位前连续在其他单位工作不满1年,进入新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才满1年,该年度年休假天数计算
从连续工作满1年日后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试用期
看试用期是否满足连续工作满1年的前提条件,再看试用期结局,合格留用计算。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又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那么应该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自然日历天数/365天*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进行折算。
临界点计算
在年度内遇到累计工龄10年、20年的临界点,应当分段计算年休假。
如:2015年5月20日入职,入职前社会工龄是118个月,那么到临界点2015年7月20日就满足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条件。从临界点到2015年12月31日,一共165天;从入职当日到临界点的天数是62天,则2015年度年休假计算公式为62/365×5+165/365×10=5.35天,按照不满一天不算,即年休假为5天。
劳务派遣员工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员工退休、中途死亡未休年休假
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限计算当年度的年休假,亡者应折算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参考:1.http://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001871047035177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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