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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不是企业的负担 而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好方法—晨间日记013@

实习生不是企业的负担 而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好方法—晨间日记013@

作者: 高天姿税务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21-01-02 18:13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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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TED之旅”的作业,Day 132-4 of Seven Year……

    本文字数:1812,大约需要您的宝贵时间3分钟左右完成。

    摘要:实习单位的义务 + 实习生的权利 + 税收筹划

    今天,是我“TED之旅”的第132天,分享什么内容呢?学习是为了应用,学习税法过程中涉及到《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下称教职成2016第3号《规定》),结合案例,对于其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思考,有感而发。写作的自由,变成自由地写作,不被捆绑,我心飞扬!自由的小文,我来了!

    曾经有客户咨询:每年春天,都会有职业学校安排实习学生来企业实习,对于实习学生,也有相应的支出,例如:实习报酬、午餐费用、偶尔还有外出时的打车费用,等等。

    问题是:这些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扣除?面对这样的问题,在我学习税法的过程中,通过梳理,形成如下的观点,实习生不是企业的负担,而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好方法,仅供参考。


    01  实习单位的义务

    职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前要到一些企业实习,是国家对于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进行采取的有效举措,并要依法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

    今天,仅就实习单位面对实习生的支出在税收上如何处理,对于相关内容进行简要分析,以便有需要的企业,可资借鉴。

    那么,与税收相关方面,实习单位有哪些义务呢?

    根据教职成(2016)第3号《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 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同时,根据教职成(2016)第3号《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得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这也是对于企业的一个要求。符合这一规定,也是要保障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否则,实习生毕竟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数量过多,势必会影响企业的工作效率。

    由此可见,实习单位在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对于实习学生要按协议支付相应的报酬,对于企业而言,这就是支出,也是企业的义务所在。

    02  实习生的权利 

    职业学校的学生,在职业学校的安排或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根据教职成(2016)第3号《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但是,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根据上述的规定,实习生选择了顶岗实习后,实习单位即企业就要将其当作准员工对待,实习学生就有了收取相应报酬和费用的权利。

    03  税收筹划

    如前述,实习学生的权利就是实习单位的义务。回到开篇的案例,企业向实习学生支付的工资、午餐费用、偶尔还有外出时的打车费用,在税收上如何处理?

    根据教职成(2016)第3号《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企业向实习学生支付的实习报酬、午餐费用,这都是合理的支出,对于偶尔打车的费用,如果也是为工作的缘故,也应当视为是合理的支出,故,均可以在实习单位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由此可以从税收方面进行筹划:将实习报酬等作为合理的支出,降低企业税负。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不需要缴纳社保费用,这比较正常员工而言,节省了社保费用的支出,这是合理节税的有效途径。

    当然,在筹划过程中,也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顶岗实习生的人数,不能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

    二、顶岗实习生的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三、每名顶岗实习学生工作的期限要控制在六个月内。

    以上是在实际生活中的案例,引发的思考和梳理,对于有顶岗实习学生的单位,可以利用税收的政策,通过筹划,是可以为企业合理降低税负的,而不应当将实习学生当作负担。

    您有什么税法方面的问题,欢迎留言探讨。

    2021年01月02日  16:45--18:05分


    这是一个七年的漫长之旅,谁能想象出来,这世上还有什么样的靠山会比时间更强大呢?

    时间看得见,你我要共勉……


    作者:高天姿 税务律师

    毕业于哈师大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

    中国税务律师联盟067号天使盟员

    中国税务律师联盟讲师团讲师

    第八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黑龙江省第七届律师协会理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

    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的称号

    司法部优秀“党员律师”标兵

    黑龙江省优秀律师

    发表国家、省级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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