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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对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五种管理模式

外国政府对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五种管理模式

作者: 澡花可视化读写 | 来源:发表于2019-08-07 16:41 被阅读25次

    澡花一朵朵,想法一堆堆。

    今天是日更第141天,小澡哥给大家谈谈外国政府对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五种管理模式。

    国外法律赋予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地位以及相应的管理模式大致有五种:普通法地位、注册机构地位、享有许可机构地位、享有特许机构地位以及特许机构地位。具体如下:

    1、普通法地位

    私营就业服务机构与其他社会中介组织一样,只需在商业注册部门注册,并向税务局交税,即获得合法身份,如美国、丹麦和瑞典等国家实行这种管理模式。

    2、注册机构地位

    私营就业服务部门需在劳工部门登记注册,按照有关规定经营与运作,并接受劳工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在私营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法规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能对其起诉,但无权颁发或撤销该机构的执照,如巴西和哥伦比亚实行这一制度。

    3、享有许可机构地位

    这是国际劳工组织第96号公约所主张的制度。就业服务机构开业前,需向政府主管部门(一般是劳工部门)申请经营有关的许可。如果主管部门认为该机构符合标准,就可以向它颁发营业执照,且执照需要定期更换。如果就业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可吊销其执照,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实行这种管理制度。

    4、享有特许机构地位

    这种就业服务机构一般存在于对职业介绍服务实行政府垄断的国家。政府将特定行业或特定对象的一部分就业垄断权出让给私营就业服务机构,并对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如发现特许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可随时或在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收回特许经营权。

    5、特约机构地位

    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委托私营就业服务机构来行使它的职能,在规定时间内,向特定对象、特定行业或特定地区提供就业服务。在具体操作上,双方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目标、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撤销和延续条件也包括在规定范围之内 。

    参考资料:

    莫荣,侯增艳 等:《中外人力资源服务业比较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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