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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新【婚姻法】,它对女性释放了最大的善意

深度解读新【婚姻法】,它对女性释放了最大的善意

作者: 好好花钱 | 来源:发表于2018-04-14 13:40 被阅读542次

    一、房产有别——认清现实才能更好的前行

    前不久,闺蜜与丈夫一起购房,向我咨询不动产证上的属名问题。

    他们觉得夫妻双方领完证,婚后财产及负债都是共有,那证上写谁的名字都一样。

    我找了比较权威的《婚姻法》关于房产的司法解释:

    2003年1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同样,了解网络上广为传播的解读版本:

    两个版本都传达一个意思:房子的产权归属更加明确

    房子为夫妻婚后共同购买、负债为共同所有则房产为共同所有,因此闺蜜的理解是正确的。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买/男方父母赠予的。婚姻结束后,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婚姻存续期内,女方只是免费住了男方的房子。女方在房产方面是没有保障的。

    在高离婚率的时代,没有房产的女方净身出户的可能性高。

    因此,经济和精神独立的女性对婚姻的选择会更顷向于独立平等,相互提升而非依赖。

    有人说:这样的婚姻法只保护财产,不保护爱情?离婚率会更高。

    其实不然,这是更好的保护爱情。

    有一对公认模范夫妻的朋友,双方在婚前就达成一个共识:随时做好离婚准备。

    在常人眼里,觉得不可思议。朋友却道:这是在保护他们的爱情。婚姻里,女性的经济和精神独立自由,男性是有忌惮心理的,做着随时离婚的准备,双方会更加珍惜彼此的感情。

    妻双方一致认为:婚姻只有认清现实才能更好的前行。

    (其实这是《婚姻法》被诟病得比较多的一点——没有有保护婚姻中弱势方的财产权。然而,“婚姻”从来都只是法律概念,是财产保障概念,而不是爱情本身啊!)

    二、夫妻共同负债——砸碎了女性身上的一道枷锁,善!

    一直以来我们对于夫妻一方负债的认知都是“夫妻本是同林鸟,一有负债共同担”。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典型的的例子就是: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金燕“夫债妇还”,被判背负2亿元巨额债务。

    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夫妻双方负债问题又有新的规定:

    权威版

    解读版

    也就是说,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部分),另一方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这让我想起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故事。

    一对夫妻闹离婚,起原因于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为朋友做贷款担保。朋友还不上贷款后遭银行起诉,丈夫因担保责任,需要卖掉房子为朋友还款。

    该种情况适用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三条。

    按照此前的《婚姻法》来看,婚内负债即使对方不知情,婚离了,债照样要还。

    而这一次,不知情的一方可以有底气的说:你的债我不背。

    本次夫妻共同负债司法解释解救了那些婚姻中被共同负债坑惨的无辜女性,砸碎了女性身上的一道枷锁,是对女性释放善意。

    三、如何在婚姻中“自保”?

    那么,终将或者已经步入婚姻的我们该如何从法律角度应对接下来的婚姻?

    基于法律的严谨性及个案的复杂性,如果婚姻出现状况,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也许你会觉得,百度上面可以解决的事情为什么一定要花钱找律师咨询?

    盲目百度吸引第N手知识,当事件越发严重时,你会后悔莫及。

    同时这也是对法律知识的不尊重,对自己的不负责。

    要有舍得花钱为专业知识付费意识。

    ▲刷新之前对于婚前婚后财产、财产赠予等所有权问题的认知。

    法律讲求证据。婚前婚后、婚内或个人、负债或赠予都需要有证据进行证明,因此如果有重要个人财产(房产、存款、贵重金属)、投资(股票基金)等都需要留有凭证、凭条。

    多一个举动,多一分保障。

    ▲关于家庭债务的重新理解。

    关于债务的司法解释,从债务源头上:夫妻共同债务叫“共债共签共还”;夫妻另一方未知债务的情况下有权不还。这样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四、结语

    我再次意识到,未来在接收知识时,会先思考下信息源的准确性。要不,可得贻笑大方。

    以下是来自律师朋友的话:

    1、法律是没有新旧之分。法律具有权威性,尤其像刑法、民法,婚姻法、这种大的部门法不可能随便被修改或替换。因为法律有滞后性,当新的刑事发展出现法律无法规范的情况下,就会出一些新的司法解释来进行调整。

    因此“新婚姻法“这个说法是错误的。那为什么我还是以“新婚姻法”开头呢?为的就是吸引你们的注意力啦!

    2、法条解释不可能是单拎出来的,要结合上下文,整个部门法,整个条例,整个法律体系综合理解的,单拎出来是有问题的。

    希望我们更加尊重法律、尊重知识、愿意为专业知识付费,而不是跟着网上的传言“人云亦云”。

    希望我们更加尊重法律、尊重知识、愿意为专业知识付费,而不是跟着网上的传言“人云亦云”。

    作者简介:吉吉安zyy,金融工作者,AFP持证人、Chfp理财规划师、旅行爱好者,上班规规距距,下班码字阅读。


    最近有个新风气——男生辞职在家做起“全职主夫”,女方则每月支付一定的工资。这就是对全职照顾家庭的一方所做的贡献予以承认。

    所以,与其纠结“全职主妇离婚后无法生存”,不如从一开始就承认她们为家庭做出的贡献,以工资的方式明确下来。最好在结婚前就写下财产协议,明确双方财产归属、权利义务。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导向性是很明显的——一切以证据说话,而不是“人情”。从来人心容易变,与其怪“法律不保障我”,不如“我自己保护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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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 bd070fb36a28: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作者不要图省事省略了法律的准确表述。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都是登记生效,你这一句不写,表述直接就会有问题。后面也有这样的情况。建议直接上法条,不要用自己的话去表述,除非你非常专业。
      • ff7b5a5efe55:我怎么觉的女的更累了,嫁作人妇,为人母,又得出门赚钱,防止被离婚时没有经济收入,在婆家还得遵从传统相夫教子,带孩子,做家务,不然被说不孝不顺,对女的更加不公!
        农硕学长:楼主说的这话比较现实,我认可你的话,咱们换个思维考虑一下,在没结婚找对象之前,女找男都要求什么?有房,有车,有钱,工作稳定,家庭条件相当,试想没有这些资本的男人怎么讨老婆?还有男女结婚男方要出很大一笔彩礼,都是应该人之常情,这时候关键点来了,男方要求女方这些资本了吗?男女结婚女方也没有出很大一笔钱吧? 所以,楼主观点是说婚后的现实,我回复的是婚前的现实,这都是相对的,用不同的观点去看待事物本身,男方有男方的压力,女方有女方的考虑点,都能理解,但这就是社会,没办法,我个人观点,欢迎提出不同看法进行探讨!
        ddeb79d059d3:@风中曼陀罗 我是这么理解的😂
        ddeb79d059d3:@风中曼陀罗 还相什么夫教什么子😂孩子可以生,只要自己心甘情愿,生一个就足够啦,坚持学习,保证独立,这样,就算离婚,也能不依靠男人而保证自己和孩子都能好好生活。
      • 米鹿米鹿吖:有道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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