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地政府实施道路拓宽工程,需要对临近街道的王某家的房屋进行征收。在与政府商议房屋征收事宜时,王某和政府就征收补偿事宜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后来,王某见政府迟迟未调整征收补偿方案,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可是,王某听了朋友的劝告,打算先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很快就撤回了起诉。后来,王某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复议结果并不理想。王某又打算再次提起诉讼,可是有人说不能以同一个事实和理由多次起诉。那么,王某究竟是否能再次提起诉讼呢?
如果王某是以房屋征收纠纷中的事项再次提起诉讼,则法院有权不予受理,但是,如果王某是因不服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而提起的再审申请的,则法院应该受理。对于下列两种情况,原告在撤诉后仍可以同一事实与理由重新起诉或上诉:(1)因诉讼费问题被视为撤诉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2)上诉人自愿撤诉后,在上诉期限之内又重新上诉的。本案中,王某曾以应先行申请行政复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此时,法院准予撤诉,王某只能就该裁定有误提起再审,不能就同一行政行为重新起诉。
中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在撤诉以后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如果原告是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准予撤诉的裁定不服或者认为其有错误的,则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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