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有权在登记离婚后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一方婚姻当事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双方都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审理离婚纠纷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时,应严格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进行审査,只有符合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几种情形,才可适用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通奸、卖淫嫖娼、夜情等行为并不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
(3)请求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双方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财偿。
(4)《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赌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对于夫妻双方对损害数额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基本生活水平,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和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过高的损害偿数额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2)无过错方应当在《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的期限内提起离婚损害黯偿,超过该时间再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受害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且对方对损害事实不认可,则无过错方的主张将不被支持。
(4)对于办理离婚登记时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对其再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关联法条
赔偿的条件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赔偿主体
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双方都有过错的,丧失赔偿请求权
司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赔偿的内容
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何时提出?诉讼时效?
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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