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条极为惊悚的消息:湖北省黄石市某女子因长期遭受丈夫家暴,进而提出离婚,结果被丈夫砍杀身亡!
家庭暴力,这个古老、隐秘的“社会之痛”,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石激起千层浪,忽然想起几年前见到的一幕。
那也是冬季的一天,我有事去市妇联,忽然听到隐隐的哭声,循声找到源头,发现是一个头围纱巾的女子,一直低着头啜泣,脚边放着一副拐杖。一名妇联的工作人员正在柔声安慰她。
“他不是人,把我打成这样,这日子没法过了!”那女子哭着,忽然撩开纱巾。触目惊心的一幕凸现眼前:彩色纱巾下包着一层白色纱布,隐隐有血渗出,那纱布直绕到脸上,包住的地方看不清,没包住的地方比如眼睛鼻子嘴巴周边却是又红又肿,显然受伤不轻。
这还不算,她挽起袖子,可见手臂上一道道深紫色的伤痕。还有她的腿,据说也是在丈夫实施家暴后被踢伤的,至今直不起来,只能依赖拐杖行走。
家暴!第一次如此近距离面对家暴受害者,看她低低哭泣,泪流不止,我心疼又震惊。
家庭是“社会细胞”,是我们身心赖以栖息的港湾,在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为何诸多家庭仍是“温情面纱后面的暴力舞台”?
我国历史悠久,家暴的历史也非常悠久。可以说有人的地方就有争斗,而这种争斗最常见的可能就是家暴。
其他人倒也罢了,只要不呈匹夫之勇,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各自相安,便可无事。夫妻却是抬头不见低头见,一顿饭,几句话,甚至床头床尾的不睦,都可能引发一次战争,一通拳脚。受害者多半是身形力量都较弱的妇孺。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家暴主要是封建社会男尊女卑思想作祟的产物。那么封建社会以前或初期呢?家暴当然也有,但社会的容忍度却非常低,因为当时男尊女卑的思想尚未成形,给了女子极大的自由和生存空间。
比如秦朝的处理方法就较有意思,如果男方殴打女方,甚至情节严重的话,男方要被剃光头。古人一直奉行“身之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所以这种刑罚在当时已不算轻。
汉末三国,常年战争导致礼乐崩坏,但对于家暴这一行为,律法仍然严肃待之,对于暴力相向的夫妻处罚没有太大差别,都要打板子。三国还曾发生一起历史上有据可考的家暴死刑第一案,判处了地方官员刘琰。
到了唐,封建社会走上强盛时期,封建思想也越来越发挥作用,对于家暴的处置,法律按男女不同进行了区分。规定:如果丈夫家暴妻子,按照比殴打一般人减二等的原则治罪。即一般人斗殴,如处罚100大板,那么丈夫打妻子只要80大板。但如果是妻子打了丈夫,不论丈夫有没有受伤,都要先处罚一年,如果丈夫受重伤,还要加刑三倍。
看到这里让人磨牙了,其实往后的情势更恶劣,严重束缚女子身心的七出之罪盛行。哪七出?一是不能生孩子可以被休,二是给丈夫戴绿帽可以被休,三是不孝敬公婆可以被休,四是喜欢闲谈可以被休,五是有偷盗恶习可以被休,六是丈夫娶了小妾嫉妒可以被休,七是生了重病可以被休。
仔细看来,除了偷盗和淫佚,其他都是莫须有的罪名。真心替当时的女人捏一把汗,不知她们是怎么熬过来的?
当然,也有熬不过去的,比如词传千古的李清照,一生坎坷曲折,少年过的锦绣灿烂,青年与第一任丈夫相亲相爱,不料中年丧夫,只剩自己孤苦飘零。后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第二任丈夫张汝舟。
没想到张汝舟是个十足的渣男,挥霍干净李清照的财产后,就露出了丑恶的嘴脸,动辄对李拳脚相加。不堪忍受肉体精神双重折磨的李清照,毅然提出离婚,为此,她被关进监狱。因为按照宋朝当时的法律,女人告丈夫,无论对错输赢都要先坐牢。到这里,女人已经被赤裸裸地踩到尘埃里去了。
当然,家暴不仅指欺辱女性,也有部分家庭是男性受到欺凌。但从统计上说,丈夫打妻子的数据明显要高于妻子打丈夫的比例。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还是女子,这一点古今没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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