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你们好~
敲定新员工是否转正的决定,直属领导是主要决策者,HR部门只是辅助和执行的角色,没有直接的责任。
但作为HR一员,遇到表现良好,能力不俗,而员工有意发展的情况下,我们还是需要从中去跟部门领导反馈和沟通的。
所以话不多说,赶快进入今日话题~~
今天分享的主题:“我试用期表现不差,为什么被辞退?HR你招人玩呢?”
HR的态度是:人外有“人”,天外有天。自行默读三遍,加深理解就好。
在公司里,员工的忠诚度比能力来说,实际要隐形和有潜力的多。
但如果实在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辞人也要有理有据,给员工做好心理工作,或者推荐其它合适展开的工作。
今天,给各位小伙伴讲讲试用期辞退员工,避免再续背锅的3点辞退理由:
1、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关于劳动者是否存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主张时,辞退试用期员工将被认定为违法辞退。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单方面延长试用期,然后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
延长试用期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行,未经员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其变更行为无效。
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 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这点HR尤其需要注意,要知道认为试用期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将其辞退,通常是需要考虑几个条件:
1.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职责;
2.经考核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3.既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需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4.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5.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而以上几个环节都需要举证,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辞退试用期员工,是铁定背锅的。
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HR在处理部门直属领导辞退试用期员工时,一定一定要谨慎对待,这口锅可不是轻易能背的。
优秀的HR,往下看
你对今天分享的话题有哪些看法?希望在下方留言区看到你的“态度”。
你的发声、你的“态度”在这里不受局限~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