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宪;(二)监宪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主席提名,决定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军委主席;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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