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老师(原创)
射气球的"枪"与获刑的"枪"2016年10月12日,53岁的赵春华被抓到派出所,她摊位上的9支枪型物中6支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天津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由于量刑与公众预期差距过大,迅速成为全国舆论关注的热点。2017年1月7日,赵春华将迎来自己54岁的生日,她将在看守所中渡过,无法与家人团聚。
这位从内蒙古跟随女儿到天津生活的大妈,与女儿租住在一间平房里,租金每月600元。出事的前一周,女儿刚结婚搬出去。呆在陌生的看守所里,她心里会想些什么?
用塑料子弹射击气球的枪,怎么成了枪支?若是枪支,为什么厂家还要生产?生产出来,为什么允许卖?不是犯了罪的人,才会判刑吗?我也没有伤害过任何人呀?出租摊位的部门,为什么不告诉我这些打气球的枪不能用,用了就犯法?他们收了摊位费,就没有一点责任吗?我摆了两个多月的摊,为什么没有人来告诉我?我要是在监狱服刑三年半,刑满后大家会怎样看我?我是一个蹲过监狱的人,会给女儿一家抹黑吗?我心里很乱,想得很多,可什么都想不明白,唉,我该怎么办?
事实上,近些年已发生多起因“仿真枪变真枪”的获刑案件。2016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朱征夫、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都提交了修正枪支鉴定标准的建议。
想必那些在赵春华之前,已被仿真枪击中的获刑者,也会有许多不明白存在心里。围绕摆摊大妈获刑事件,舆论的焦点集中在认定枪支的标准不合情理上。对于普通民众来说,那些由专业术语描述的标准,不是能轻易搞明白的。
米叔感到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是:如此被诟病的标准,是怎么制定出来的?
2017年1月26日上午9点,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大妈的非法持有枪支上诉一案,并依法当庭审判。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大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大妈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辩护律师徐昕与斯伟江提出的“涉案枪形物不是枪支、没有犯罪故意,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院以真枪对其定罪量刑违反常情常理”四点理由,二审法院根本未予考虑,此前,舆论普遍认为的“枪支认定标准”将成为二审法庭辩论的焦点的猜测,被证明是一种空想。
整个庭审过程,像一出荒诞剧,各说各话,根本没有交锋,判三缓三的结果,更像是事前讨论完的安排。尽管判词前后有些矛盾(上诉人存在主观故意,犯罪情节严重),但对大妈而言,能在除夕的前一天回到家里过年,已是不幸之中的万幸了。
牵头制定被广为诟病的枪支认定标准的首席专家季峻,对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一标准制定的依据解释是:近距离发射会致伤眼睛。对此,辩护律师徐昕指出,新标准没有任何致伤力,“如果这都要禁,那么弹弓、棍子、树枝、筷子、手机等一切硬物都要禁,更不要说菜刀,水果刀了……”。
围绕这一案件所涉及到的违宪行为,网上多有评论,弄明白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米叔是门外汉,不跟着舞文弄墨了,米叔只是从普通人能理解的角度,问一些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为什么在2007年公安部要重新制定枪支认定标准,且大幅度降低标准?是因为奥运会吗?为什么制定标准的专家们会违反科学常识制定标准呢?是因为上面有要求吗?为什么依此标准执法造成大量冤案后还一意孤行?是因为办案有奖金吗?为什么公安部制定的枪支认定的新标准可以改变原有的立法,是因为公安部有牛人吗?为什么明显不合常理的规定,不能及时修正完善?是因为事不关己吗?为什么公安法院检察院在一系列这类案件中都对民众的呼声听而不闻?是因为机械执法吗?
天津大妈可以回家过年,不是法治的胜利而是法治的悲哀,因为她本不该斩获此刑。由荒唐的规定所引发的闹剧,本身便是泱泱大国的耻辱。
改变错误真的那么难吗?
假若改正错误真的很难,那么也许有一天会出台这样的规定:意淫等于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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