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回:云点旌旗秋出塞,风传鼓角夜临关。
多隆兀自不信,喃喃的道:“几百万两?这……这未免太多了罢?”韦小宝道:“所以啊,要他分开来写借据,讨起来方便些。”压低了嗓子道:“这件事可别牵扯我在内。倘若给御史们知道了,奏上一本,说兄弟交结外藩,放债图利,不大不小也是个罪名。但如御前侍卫们向他讨赌债,每人一千二千银子的事,那就全不相干。大哥要是怕御前侍卫独吃,干系太大,不妨约些骁骑营的军官同去。他们也都是我的老部下,也该分得些好处。”多隆连声称是,打定了主意,这笔债讨了来,至少有一大半要还给韦小宝,他虽慷慨大方,可不能让他血本无归。
韦小宝十分得意,暗想多隆带了这群如狼似虎的御前侍卫和骁骑营军官去讨债,郑克塽这下子可有得头痛了。虽碍于皇上吩咐在先,不能亲自去跟郑克塽为难,以报杀师大仇,但这么一搞,少说也得败了他一半家产。这件事郑克塽多半还是哑子吃黄莲,不敢声张,就算给人知道了,那也是御前侍卫和骁骑营军官追讨赌债的私事,别人只会说郑克塽是纨袴子弟,立身不谨,来到京师,仍赌博胡闹,谁也不会怪到他韦小宝头上。
以上展现的是权力的自然法则,成王败寇之丛林法则。在这种法则下,权力一旦失去监督,那就会展现出吴思《潜规则》中提到的“伤害力”。这种伤害力,就像一种横行的暴力,在过去的人治社会中兴风作浪,作威作福。~连皇上的特赦都不好使,可不可怕?想想都细思极恐!
一个社会越文明,就越会摆脱权力的野蛮生长,去追求权力的法治法则,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去。
具体到本故事,现在可以~
1.用生活纪律约束国家公务员的个人生活
不允许赌博。比如参公管理的刘国梁,因为在赌场陪同父母赌博都被处分,免除教练职务。
2.用工作纪律约束公务员的工作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去利用权力的影响力去给私人讨债。甚至在国家立法中,如《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用回避制度避免有利害关系人的构陷。甚至正在起草的《国家监察法》也采用了公务回避等制度。
并且还有,《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造成的对方部分伤害,可以向国家申请赔偿。
3.用廉洁纪律约束公务员的公权力不可收买性与有权不可滥用
韦小宝,他们对于郑克塽之类弱势群体,说什么是什么,想要什么就要什么。这种典型的权力滥用,既违反廉洁性,也违背了“有权必有责”的法律对等义务。所以,作为法律共同体人。我们必须保护好弱势群体(含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否则,都有可能破坏社会的安定性。
4.用政治纪律约束公务员的政治行为
不虐待俘虏,不虐待(被特赦)的囚犯,不欺负(弱势)群众,这是最基本的政治纪律。甚至很多纪律,都被上升为刑法条文。
5.用组织纪律约束公务员的非组织行为
像韦小宝这种团团伙伙、搞小圈子的作为,拉帮结派去欺辱俘虏的行为,是典型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暂时没有相应的针对性条文,但部分行为如果过分,也能按涉及其罪的共犯处理。
6.用群众纪律约束公务员对待群众的表现
如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服,不能以权欺压群众。这块上升为刑法的,还比较少。但如果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有权任性了,对待群众为非作歹啦,群众可以直接向纪委或监察委举报。近些年,向“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等便民服务承诺全国开始推广,相信《我不是潘金莲》中李雪莲的故事会越来越少发生吧。
一个国家公务员,真的不能再向以前那样牛哼哼,“法律条文就是这样规定的,不服啊,你去找领导!反正我就是这句话放这里!”需知道,群众是国家权力的来源,群众是国家权力的基础,不能让人进了权力圈子,就忘了身后的善良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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