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罗翔教授在b站上发了一个讨论“罪责自负”的视频,同时提出了一个引起纷争的辩题: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公平合理吗?
然后罗老师就被网暴了,因为很多网友都觉得这是一个错误的观点,就应该被改正。
但小猫觉得,法律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本来就是为了让每个人都有提出意见的权利。
要是没有不同的看法,社会又如何进步呢?
而且,其实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有人在公众面前提议允许罪犯家属考公了。
“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就建议过,应该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认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彻底予以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的人员极不公平。
作为一个大学生,小猫是很尊重这两位法学学者的,毕竟他们经验丰富,学识渊博,对中国的法学学科发展贡献很大。
但作为一个法学生,小猫对于这个辩题,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罗老师的看法大概是这样的:
第一,罗老师说,出生无法选择,命运安排与法律无关。
罪犯的子女确实无法选择父母,但是大部分受害者也无法选择不遇到施害者。
那是不是可以说,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也是命运安排,与法律无关呢?
我认为,罪犯的家属不能考公这件事,就是罪犯在侵害他人权利的同时,也侵害了自己子女的权利。
一报还一报,他们的子女作为受害者,自然应该找施害者承担责任,而不是催着作为旁观者的法律改变规定为罪犯的责任买单。
第二,限制罪犯的家属考公的目的,和回避制度的意义很像。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情营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包括亲属回避和公务回避。
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为自己的亲属谋福利。
如果一个罪犯的家属考上了公务员(特别是公检法),有了很大的政治权力,那么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就会很大,甚至给罪犯任意减刑。
当权力开始帮助恶的一方,正义和平等的追求就变得越发难了。
谁又能不优先为自己的家人考虑呢?
毕竟,大多数人都是自私的啊。
当然,并不是在说这样的事一定会发生,而是考虑一个可能性。
无私的人肯定是有的,但作为国家政策的制定者,考虑的是规定对大部分人的影响以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希望整个全局是稳定的,就没办法保证照顾到每一个人的利益和感受,这就是大局观。
第三,罗老师认为很多犯罪与道德过错无关,但还有半句话他没有说出来。
那就是,还有很多犯罪与道德过错有关。
不可能所有人犯罪都是因为不懂法,很多罪犯说自己不懂法,只是想找一个表现自己是过失或无意的、希望得到减刑的理由。
稍微翻一下刑法就知道,大部分犯罪的主观要件都是故意,没有过失。
因为刑法分则条文没有特殊规定的,无论过失行为造成怎样的危害结果,都不能构成犯罪,只是单纯的违法。
而普通违法者的后代,是可以考公的。
大部分犯罪者的深渊,都是自己主动掉进去的。
所以,要想爬出来,还是要靠自己控制自己不要做坏事,而不是强迫政策为自己的条件而改变。
周世虹老师曾经谈到一个四十多岁醉驾的男人因为怕影响女儿未来而痛哭流涕,小猫只想说,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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