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后期,周宣王封弟友于郑(今陕西华县),就是郑桓公。郑桓公目睹当时政治腐败,诸侯叛离的倾向日重的局面,暗中发展自己的势力。他利用东方郐(今郑州南)、东虢(今荥阳北)两个小国的统治者贪财好利、百姓多不归附的机会,把自己的财货和奴隶先迁寄到那里,准备一旦时机成熟就取而代之,后来,他的儿子武公终于灭掉郐和东虢,建都于郑(今河南新郑)。以后,郑国的统治者表面作东周的卿士,但在王室微衰,周天子没有力量继续维持统治秩序的情况下,他们打起“以王命讨不庭”的旗帜,联合齐、鲁,攻打宋、卫,制服陈、蔡,并打败北戎,控制了中原的局势。到东周时,郑国又打败了周桓王率领的陈、蔡、卫等诸侯国的讨郑大军,并在战场上射伤周桓王。从此,周天子的威信扫地,一蹶不振,郑国的地位却比以前更加显赫,俨然成了春秋初期的霸主。
但是,到春秋中期,形势大变。南方的楚国在灭掉淮南地区的一些小国后,乘机向北发展。北方的晋国也积极开拓疆土,占领了黄河西岸和南岸,成为据有淆(即淆山)、函(即函谷关)天险的北方大国。当时,晋、楚争霸,郑处其间,“南北有事,郑先被兵”在郑国处于“国小而逼,族大宠多”,“疆场日强,民生垫隘”的情况下,忧国忧民的社会改革家子产在老将子皮的支持下登上了政治舞台。
子产(?~前522年)名侨,字子产,出生于郑国王族之家,其祖父郑穆公、父郑成公均系郑国国君,青年时代受过良好的家庭教育,博学多才,有济世之志。他登台执政以后,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大刀阔斧地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子产实行的第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作封洫”。所谓“作封洫”,就是丈量土地,划分疆界,编制田亩,沟通水利渠道,承认土地私有权,并对私有土地实行课税制度。这项改革,摧毁了井田制,扩大了土地私有权,调动了劳动人民的积极性,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促进了郑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
但是,这项改革触动了没落奴隶主、旧贵族的利益,遭到了他们的激烈反对。当时有人公开扬言:“孰杀子产,我其与之!”可是过了三年之后,这项改革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果,人们赞颂说:“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①
其次,“作封洫”四年后,子产又推出第二项改革措施—“作丘赋”。它的主要内容是,在改革土地制度的基础上,改革赋税制度,实行按田亩征粮税、服兵役,以充实国库,增强军备,削弱旧贵族的权力,走富国强兵的道路。对于这项改革,没落奴隶主和旧贵族也竭力反对,他们骂子产是蝎子尾巴,说什么这样废除先王之法,哪还有统治者的尊严,国家还成什么体统!面对辱骂和诽谤,子产毫不畏惧,他说:“苟利社稷,死生以之。”只要对国家有利,就是豁出生命,也“不改其度。”②
第三,昭公六年(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所谓“铸刑鼎”,就是把改革后建立起来的新制度,用法律条文形式记录下来,并铸在金属鼎上,公布于众。要求百姓严格遵守,不能更改。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它比著名的罗马十二铜表法还早将近1个世纪。这项改革,改变了过去奴隶主的意志就是法律,他们可以为所欲为,不受任何约束的局面,限制了奴录主贵族的特权,顺应了历史前进的客观要求。这对促进奴隶制的解体和封建制的形成,无疑起了积极作用。
第四,在政治和用人方面,子产打破了西周以来以血缘亲疏为纽带的宗法、分封③、世卿世禄制④,建立了“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一整套新的城乡秩序和封建等级制度。他执政期间,选贤任能,人尽其才,“择能而使之”。他所用的人,有的“能断大事”,有的“美秀而文”,有的“能知四国之为”,有的善为辞令”因为善于用人,能够发挥各种人才的长处,所以郑国的决策和对一些重大事件的处理,较少失误。另外,子产还主张以众为师,注意听取众人的意见。据记载:大夫然明主张取缔人们聚会议论时政的乡校。子产坚决反对,他说,人们到一起议论执政者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改之”,这样大有好处,决不能压制众人的批评。他懂得“众欲难犯,专欲难成,合二难难以安国,危之道也”的道理,主张实行以众为师,以群言为疗疾之药的开明政治5。应该指出,这主张是很有远见的,它对战国时期“民本”思想的形成,起了奠基作用。在用什么手段统治人民的问题上,子产一贯主张以德治国。他说:“德,国之基也”,“有德则乐,乐则能久”。他曾对晋国韩宣子说:“为政必以德,毋忘所立之”。
在外交方面,子产采取巧妙的斗争策略,时而联齐拒楚时而联楚拒晋,在大国争霸的空隙中求得生存空间,使国家的局势趋于稳定。由于改革的成功,生产有了发展,人民生活有所改善,社会由乱到治,国力有所加强。尽管子产是从奴隶主阶级中分化出来的政治家,他实行的改革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有剥削压迫劳动人民的一面,但和奴隶制度相比,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不愧为河南历史上一位爱国爱民的政治家。正因为如此,后人对子产的称赞,一直史不绝书。韩非说:子产为政五年,“国无盗贼,道不拾遗………·民无饥也”司马迁在《史记》中也说,子产为相一年,“竖子不戏押,班白又提挈,僮子不犁畔(拿田);二年,市不预贾(商人不哄抬物价);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丧期不令而治。”
子产为政清廉,不殖财货,两袖清风。据《贾氏治林》记载, 他死时,“家无余财,子不能葬”,国人对此十分同情,纷纷募捐,“金银珠宝,不可胜计”,其子坚辞不受,草草将父葬于郅山(今新郑西南30里)。郑国的广大百姓为失去这样一位可敬可爱的政治家而悲痛万分,“郑人皆哭泣,悲之如亡亲戚”。可见,个有益于国家、有益于人民的人,历史不会忘怀他,人民也不会忘怀他。
①以上引文均见《左传》襄公三十年。
②《左传》昭公四年。
③宗法制,中国古代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它由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成。到周朝逐渐宏备。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的大宗,是同姓贵族的最高家长,也是政治上的共主,掌握国家的军政大权。天子的庶子有的分封为诸侯,对天子为小宗,在本国为大宗,其职位也由嫡长子继承,他们以官职、邑名、辈份为氏,从卿大夫到士,其大宗与小宗的关系与上同。这些世袭的嫡长子,称为宗子。他们掌握本族财权,负责本族祭祀,管理本族成员,同时代表贵族统治剥削人民后来地主阶级长期利用这种制度,以巩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
④世卿世禄制:卿,官职。禄,俸禄。奴隶主贵族世世袭职为卿相,世世享受俸禄的一种制度。
⑤以上引言均见《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摘自:《河南乡土历史》,责任编辑: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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