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战友们大抵上都看了《红海行动》,那么,学法的郭公子就和大家来唠一唠里面的国际公法问题。
从《红海行动》中看到的国际法问题问题一:关于武装撤侨的有关问题
电影中内容主线就是围绕着武装撤侨而展开。那么问题来了,是否属于合法?
先说说“撤侨”是什么鬼?
所谓撤侨就是撤侨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通过外交手段,把侨居在其他国家的本国公民撤回本国政府的行政区域的外交行为。而武装撤侨是指武装力量参与撤侨,体现在政府派出军舰、军机参与撤侨,是撤侨方式之一。
从内说:《宪法》第29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也就是说,我国的武装力量不仅有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同时也有保护其海外公民安全和利益的重任。
从外说: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国家有权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本国及其国民的利益。此外,国际法上的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性管辖原则是国家出动军队为侨民提供保护的法律前提。保护本国国民的生命和财产免受不法侵害是国家责任中最重要的内容。
结论:武装撤侨行动合情合理。
从《红海行动》中看到的国际法问题
问题二:关于打海盗行为的问题
电影一开始,镜头就转向了亚丁湾,说明,这是在打击海盗行为。那么这个海盗行为又是什么鬼呢?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第10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a) 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1) 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
(2) 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
(b) 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c) 教唆或故意便利
(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什么?让郭公子好好说话?
说大白话就是:海盗行为发生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或公海上对船、航空器、人或物的非法暴力、扣留或掠夺的行为。
问题来了:
海盗行为该怎么打击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任何的国家均享有公海自由,公海上的船只应由所属国家进行排他性管辖,所以在公海上各个国家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对他国船只航空器行使国家权力。(所谓国家权力在这里可以理解为暴力行为)
但是法律这厮吧,它有原则就有例外,有常态就有变态。《联合国海洋公约》第105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
也就是说:在公海上打击海盗行为可以看作为是公海自由原则的一个例外,但也并非所有的人对于海盗行为均可进行打击和控制。这个扣押主体就仅限于各国的军舰、军用飞机等。
结论:打击海盗行为合法。
从《红海行动》中看到的国际法问题
问题三:在行动中进入他国领海(空)的问题
电影中突击队在追击海盗时,舰长下令“绝对不能进入他国领海"。在郭公子看来,这绝逼是电影的一个糟点。看似是我帝国大海军是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实则是我们海军指挥员不懂国际法规则。话说没文化真可怕!为啥?且听郭公子娓娓道来:
《联合国海洋公约》的确规定了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那么什么是无害制度?也就是说,你舰船通过的时候,别干杀人抢劫强奸放火扰民这种勾当就是无害的。
只要符合无害通过制度,理论上就可以进入他国领海,虽然对于军舰是否属于公约规定的船舶目前各国尚有争议。但是,基于军事行动的紧急性以及海盗行为的性质,我们依然可以越境追击。另外基于《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但是索马里这货直接规定其领海为200海里,这并不符合《联合国海洋公约》,对于不符合公约的国内立法我们大海军可以不理睬,直至接近至基线量起十二海里为止。
结论:我帝国大海军可以追击至基线量起十二海里为止。
后记:
没文化真的很可怕,所以呀,在平时我们要勤思考、多学习、善总结,做个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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