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输入题目的时候,“fazhi”有两个选项,一个是“法治”,一个是“法制”。我突然想到,我们的宪法都把“法制”改成“法治”了,这“法制办”连名称都不合时宜了,怪不得要把法制办取消掉,这是不是也是冥冥中的天数?
法制办何时设立的我没兴趣去查询了。但是法制办究竟干了什么,这是我想去弄明白的。这么多年来,从“政府权力大如席”,到“政府权力大如天”,其中法制办起到了一个什么作用?是推波助澜?还是做了诸多的规范、审核作用?我想,如果盖棺论定的话,肯定会有人大唱赞歌,历数法制办之丰功伟绩。
但无论怎么历数也好,大唱也好,反正,不出意外的话,这个部门要不再“保留”了。这么多的人,这么多的职能,要一下子归到司法部门去,这可不是一件小事。你想,得有多少人心怀悲切之感?好坏,这是个政府办事机构啊,政府部门能有几个前面冠以“××人民政府”的部门啊。
很多人都会有怀旧感。对于即将消失的法制办来说,感觉可能会更强烈一些。毕竟,不管叫法制办也好,还是叫法制局,前面都是有个“某某人民政府”的前缀,最高层的称“国务院法制办”,其他的前面也都要冠以同级政府的称号,不明就里的人,根本就搞不懂这个部门到底有多牛×。
他们自己在说的时候,也在说自己就是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类似于一般的政府机关里的法规科(处)一样。感觉进到这里面工作的人,别的不好说,找对象肯定比别的单位好找,你想啊,那可是在××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啊,那真的是可以引来艳羡的目光的。
二
与法制办打交道,还真的时间很久了。那时候刚开始做律师吧,我参与一个复议案件的处理。现在想来,都忘了是代理哪一方了。大约应该是行政机关一方吧,因为后来我也一直较多地参与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对那时候的行政复议基本有这么一个印象,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一般都是驳回申请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一般都会劝说、游说复议机关做出对行政机关有利的复议决定,也就是维持行政行为。
为什么会这样?复议机关的复议结果如何,对复议机关本身没有什么影响。后来的结果会影响了前期的行为。对复议机关来说,我维持了行政行为,你有可能去法院诉讼,诉讼结果输赢对我复议机关是没影响的。你不去诉讼的话,行政行为生效,说明我的复议结果是正确的。你去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即行政相对人输了,说明我的复议决定是正确的。如果行政相对人赢了,反正法制办的复议决定也不会被拿来说事,最多你起诉之后,我的复议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就是了。
当然这种状况从行政诉讼法最后的这次修订就变了。只要复议机关做出了处理,相对人要起诉的话,可以连同复议机关一并起诉。这可是苦了法制办了。不管你在复议的时候,怎么处理,只要行政相对人不服起诉,你法制办所代表的政府,都要与被诉的行政机关一道,一起去法院做被告!
这就有意思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如果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起诉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好了。但是如果先行政复议的话,那将来再起诉,那就可以连复议机关的同级政府一同起诉了!有时我就想,如果哪个人喜欢把事弄得大一点,喜欢让政府多上几次法庭,什么案件都先去复议,政府不都是要陪着去走一审二审这一大圈子吗?
当然,指望政府的负责人出庭,估计现阶段还是很难。普通的行政机关做被告的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就很少,政府的负责人出庭那直接就凤毛麟角了。如果不是很重大疑难的案件,他们连律师也不会请,平时都是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去应诉了。
我有时候想,是不是经过复议之后,复议的政府就要做被告,这项制度的的确立,是想让政府确实约束好自己的部门,让他们确实尽力做到民众都心服口服?还是觉得政府应当对自己的部门的行为负责到底?还是让政府不单单在复议中去审视自己部门的行政行为,也陪着法院一起,让他们去尝尝做被告的滋味?
如果真的是这样,立法者也算煞费了一番苦心。但是实践中起到了怎样的效果,那就不好说了。政府的负责人不会去出庭,出庭的要么是法制办的工作人员,要么是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的工作人员。短期来看,这项制度并没有起到让政府更重视依法行政的作用的效果,相反,倒给法制办凭空多了不少麻烦。
三
与法制办更加密切地打交道,当然是后来被法制办遴选为政府法律顾问。记得好像当时就有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忿忿不平,你法制办厉害啊,竟然不经过律师的主管部门司法局,就可以直接去遴选律师?!颇有别人把手伸进自己怀里的感觉。
关于政府应当聘请法律顾问,这在那个大会专门提出政府法律顾问这事之前,我就多次提议过了,给法制办提,给政协提,有一次好像都要选聘了,又因为有大领导对此还是拿不准,就又放下了。其实在成为颁发聘书的法律顾问之前,我就已经替市政府做了好多个案件了,也包括参与论证多个非诉讼法律事务。
至今我记得在颁发法律顾问证书的时候,领导的讲话中有这么一句话,“成为市政府法律顾问,既是一种责任,也是种荣誉。”确实,成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确实说明有的律师做得很突出,很有水平(但也不一定是全部,因为我看到有的律师出的法律意见就很滥,做业务做的也很一般。很奇怪他们是通过什么途径也混进了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队伍。)
不管怎么说,政府聘请律师属于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被聘请的律师可以觉得“既是责任也是荣誉”,但是如果作为政府的一员,你对你要聘请的律师说你的聘请对律师来说是责任是荣誉,往轻里说,是直接把律师作为你的下属、你的臣民了,你的聘请对律师来说是一种体恤与施舍。往重里说,这是对专业的不尊重,是对律师的不尊重。往再重里说,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当然,对律师、对法律的不尊重并不仅仅体现在这一点上。窃以为,很多地方的法制办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比如让顾问律师在法制办坐班,比如支付比市场价格低许多许多的律师费。这些,恰恰反映了法制办对律师性质的误解或者漠视。聘请律师这个事,本来是想用法律的思维来依法行政,而对律师的管理恰恰反映出政府法律思维的严重缺失。
就这个问题,我曾与法制办的领导探讨过,他们觉得也挺无奈,因为领导要用律师的时候,往往就是现在、立刻、马上,如果律师不值班,领导需要律师的时候,临时联系律师会很仓促,律师们往往无法及时快速到位,法制办在领导那里会很被动。
于是,律师们在成为政府法律顾问之后,就开始了每两周一次的法制办坐班。只是这隔周一天“坐着上班”,除了像极了公务员之外,快四年的时间里,并没有几次被领导紧急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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