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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法制办“不再保留”之际(续)

写在法制办“不再保留”之际(续)

作者: 海客曰 | 来源:发表于2018-07-30 21:08 被阅读87次

    关于法制办,也有不少有意思的传说。当然,仅仅是传说而已,不知到底是真是假。

    很久以前,我看到有个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里面有些规定很明显与法律规定不太符合,属于行政机关滥设许可、乱划杠杠类的。我就很纳闷,去问相关行政机关法规科的人:“这样的规定怎么能够通过法制办的审查?”

    科长告诉我,一般的行政机关,光国家、省级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身就多如牛毛了,市县一级制定规范性文件基本没必要了。行政机关如果不设点门槛,手里的权力哪里来?人家为什么搭理你?在行政机关里没有人求着,这个感觉是无法忍受的。所以,一定得出几个文件,发几个通知,让人家来你这里办手续,再不济签个字盖个章也行啊。再者,上级文件下来了,你一点表示没有,出了责任怎么办?于是,每个行政机关每个科室,都需要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加强管理”,这就需要出点“有些硬梆梆”的规范性文件。

    这样的规范性文件要想通过,由着法制办审查是不可以的,这就需要各显神通,就需要有办法。上面提到的法规科科长说,一个规范性文件法制办如果不给通过,或者非要给改的发了也没啥权力可用,那就要告诉法制办的领导与经办人,说海南省发布了这个办法,或者西藏、新疆发布了这样的文件,反正是风景优美的地方,再不行,可以去新马泰么,都是比较发达、比较先进的地方,挑几个出来,由想发布文件的部门,带领法制办一干人等,一路地考察过来,考察过去。十天半个月回来,脸也黑了,腿也走细了,满脑袋里都是“这个规定好多地方都是这样的,效果还不错哩”,于是,稍事修改,也就通过了。

    也有的通过审查没这么费劲。记得前几年有一个什么办法,里面既有法律上的错误,也有技术上的瑕疵。我见了法制办的人,就此事笑话他们:

    “你们竟然让这种办法通过审查,责任心有问题?还是水平堪忧?水平这么高也会犯错误啊?”

    结果人家解释:他们拿到之后,倒是看出问题来了,要求改。但当时正好省里在这里有个现场会,领导想爆个冷门,于是分管的大领导多次催促抓紧出台,不能耽误了会议。最后,胳膊拗不过大腿,就这样匆匆忙忙发布了。

    对这个文件存在的问题,我在一次民生大会上提出来过,某大领导听了很生气,严厉、严肃地命令办公室一领导核查此事,并要求将结果向他汇报。

    事后,当时的起草单位负责这事的领导,打电话给我:

    “你有时间吗?有时间的话,我们去找你请教下这个文件究竟哪里有问题。你是专家,你怎么说,我们怎么改,你让我们怎么改,我们就怎么改。”

    我一听,这语气不太友好啊,是不是我又戳了马蜂窝?机智的我想到了见面后的尴尬,回答说:“问题我已经在会上提出来了,修改文件不是我的事。如果需要律师来改,可以委托我们,我们来提供法律服务。”

    后来,我又陆续接到了几个电话,都是给我解释这个文件出台的必要性、紧急性、重大意义,出台后的重大作用,等等等。以后……以后就没有电话了。只是,那个办法至今还在适用。

    我有些不太明白的事,不愿意改就不改呗,为什么有人给我电话?是不是怕大领导再派人征求我的意见?事实上我想的有些多了,这事过了几天,也就再无下文了。政府办公室的领导看见我,也像什么事没有发生一样。

    起草规范性文件这事,是多么严肃多么正式的一项工作啊,这属于“立法”的范畴啊。涉及宪法权威,涉及法律法规的贯彻,涉及老百姓的权利,政府形象,还有行政权力的行使与约束。没有两把刷子,没有高度的责任感,没有充分的人力物力,怎么可能去制定文件?回头想一想,政府的那么多文件,不都是这样拍拍脑袋神速地搞出来的么?文山会海,文山里面,到底有多少是滥用权力,到底有多少给老百姓设置了门槛?到底有多少给老百姓增加了麻烦?

    我们曾多次为行政机关审查他们自己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中我们发现,有的规定是违法的,有的条款是对法律规定的权力做了扩大解释,还有的是自己又造出了类似行政许可的门槛,还美其名曰“创新”,当然多数都是根本不需要另行制定的。

    不需要另行制定,一方面是我们的上级机关都很勤奋,水平也很高,下级想到的,他们早就想到了,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有的是条例,有的是规章,有的是地方条例,还有的是规范性文件,什么通知、规定、办法、方案、大检查之类,应有尽有,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是,我们这地方,虽有特殊性,但远没有特殊到需要制作这那规范性文件的程度。再就是,民众、百姓需要的是放权,而不需要今天一道金牌,明天一道禁令。在这个层面的地方政府,有法律法规就够了,出台什么不明觉厉的那么多规范性文件啊?

    记得最近有一个地方立法草案让我们审,通过对比该草案与省条例发现,该草案共三十六条,排除细微修正,有三十条与省条例的规定完全一致,重合率在83%左右。余下六条,其中有三条规定明显扩大了省条例规定的权力,有两条明显违反上位法。且,该草案与省条例的内容、条款设置等基本一致,仅就本市特有的个别事项进行了调整。因此,律师认为,制定该草案无必要性。建议按照省条例的及其他相关上位法的规定执行,无需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实在觉得有必要,可以像青岛一样,直接通知严格按照省条例执行,引起人们重视就好了。

    当然,虽然我们提交了审查意见,我们也还是会很遗憾地预见到,这个草案还会一步一步地走程序,我也可以知道,这个草案一定会走向被通过的结果,一定的。因为有些部门总要做点事情,一定要有所作为,要不年终总结写起来会没得写,写出来会很不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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