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良老师讲的主题是关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即关于我们自己的信息,在看到这些信息的时候便可以匹配出我们自己这个人,而个人数据仅仅是我们个人信息的片段有关于你,却并不一定是你,天下相似之人何其多。
而这些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在大数据的今天,存在着潜在的商业价值,潜在,并不一定会成为真正的价值,但是一旦有这种可能性,就会成为商家们追逐的物品。而且,个人信息并非直接与人格利益有关系,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都会纳入人格权来保护,那么,此时就会存在侵害和滥用的问题。虽然法律上存在着隐私保护,但保护的仅仅是个人信息的一小部分。
可以从刘德良老师的讲座中看出,法律设定权利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所以对于法律的规定不能够模糊,不能够因人而异,隐私是有隐私权保护的,隐私权的边界必须要清晰可见,而不应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随之,刘德良老师提出法学的隐私是与人的名誉或尊严有直接关系,又与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隐私的对象只能是个人信息。所以,法律上的隐私只能存在一种形态,那就是个人信息。这种便是属于我们中国人自己的看法,法律的制定,不能够仅仅借鉴外来法律,还要结合我们本国的国情,结合实际来制定。而张建文老师后面又说到,被侵犯了个人信息的本体并不知晓自己被侵犯了,所以需要一个专门的独立的监管机构,并为个人信息处理人提供一个正当行为的规范。所以仅仅是制定法律也是不足够的,人们急需法律的保护,却不去主动了解法律,那么,在本人没有意识的情况下,法律如何进行保护。
刘德良老师的思路很棒,我这种门外汉非常惊叹。那个不是只保护防止泄密,而需要有效防治这类信息的滥用的法律制定是一个很符合本国的提议。在这个大数据的时代,必须,急需一种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的自由流通二者界限清晰,束缚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法律障碍将不复存在了。
阅读各位教授们的看法,我只有惊叹,没有概念,没有对于中国法律背景彻底了解的我,提不出任何建设性的问题,只不过,仅仅是看专业人士们的探讨和报告都是一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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