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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中谢亭丰“一房数签”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安家》中谢亭丰“一房数签”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作者: e9243559b7ef | 来源:发表于2020-03-25 12:42 被阅读0次

    前段时间,热播剧《安家》中的许多话题上了热搜,不仅仅是因为女主又是孙俪,更主要是剧中关于婚姻、就业、房屋买卖本身就与老百姓的生活休戚相关。安家固然温馨,何以为家却是初创上海滩不少年青人的酸楚,“生活一地鸡毛,努力活在当下,未来仍然可期”恐怕是多数年轻人的心声,剧中人物虚虚实实、实实虚虚,突显大时代、小人物、真性情。艺术来源于生活,又往往高于生活。作为法律人,往往倾向于探究事实的真相,笔者拟对剧中主人公谢亭丰的“一房数签”行为作一些简单的法律分析。

    【剧情案例】

    房产中介谢亭丰,因筹钱给“儿子”看病,意将自有房屋出售,为在短时间内筹得钱款,将其一套房屋先后与七名客户签订《购房意向书》,并向每人各收取1万元购房意向金,共筹得意向金7万元整。之后两周,客户联系谢亭丰未果,于是报案并前往安家天下门店讨说法,民警在医院找到谢亭丰,称其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涉嫌诈骗并将其带走。之后,安家门店和谢亭丰的律师积极同七名客户沟通并双倍退赔意向金,最终达成和解。

    【法理分析】

    一、谢亭丰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一般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根据每个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分别制定不同的标准。《安家》的剧情发生在上海,上海司法实践中对上述三个档次的标准分别以1万元、10万元、50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来区分不同的法定刑量刑档次。

    据此,谢亭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诈骗金额至少要达到1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谢亭丰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从形式上看,谢亭丰的行为显然是“欺诈”:其一,其明明已经和他人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又就同一房屋与其他人签订《购房意向书》,“一房数签”基本上是实锤,没有任何狡辩的余地;其二,其隐瞒了自己是房东的身份,利用中介双重身份,双方代理,不是欺诈又是什么?

    笔者认为,民事上的欺诈不同于刑事的“诈骗”,刑事上对行为的判断需要一种“穿透式”思维,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毋庸置疑,谢亭丰的行为显然有欺诈成份,但其不符合刑法上诈骗罪的实质特征,其一,谢亭丰有“隐瞒真相”,但无“虚构事实”,其本意确实是因救儿子出售房屋,有交易的意思表示,而诈骗的本质是以“交易”为名行行骗之实;其二,交易房屋确实客观存在,谢亭丰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处分权。因此,谢亭丰对于“卖房”这一客观事实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仅仅在交易对象的选择上有欺诈行为,但并不影响对其交易真实意图的评价。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欺诈行为都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我国法律也对民事欺诈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对民法中的欺诈行为做了以下界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我国合同法中也对受欺诈签订的合同认定为可撤销合同。

    因此,并非所有的欺诈行为都可以纳入刑法的评价范畴。本案谢亭丰的行为构成民事上的欺诈,但不符合刑事上的诈骗客观特征。

    谢亭丰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剧情中,谢亭丰收取七名客户共计7万元意向金后,选择了短暂的失踪,似乎符合“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刑法对诈骗罪的评价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评价的范畴,通常难以感知和把握,往往需要结合其客观行为表现来判断和推定。笔者认为,结合剧情,谢亭丰主观上是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由如下:

    其一,谢亭丰事先并无永久占有7万元款项的意思表示。从动机上和钱款用途来看,谢亭丰“一房数签”出发点是为筹钱救治生病的孩子,以“卖房意向金”为载体,从不同对象中获得7万元钱款,以解燃眉之急,并未挥霍。从其和徐姑姑的对话中可知,其本意仅仅是暂时“骗借”客户钱款,并无长久占有钱款之意,开始即无将他人财物占为已有之意。

    其二,谢亭丰事后的行为表现也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谢亭丰明知客户正在门店讨说法的情况下,并未选择逃避,而是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将争议房屋出售给其中一位客户,并按照约定赔付客户钱款。进一步证明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为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谢亭丰“骗借”的金额虽然超过诈骗罪的入罪标准,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谢亭丰需要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如上分析,谢亭丰“一房数签”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诈骗,但构成民事欺诈,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无法免除其民事责任。如何界定其民事责任呢?

    首先,谢亭丰与七名客户签订的合同均合法有效。

    除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外,合同不因客观上无法履行而认定无效。因此,除最后签约成交的客户外,谢亭丰对其余六名客户均构成民事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谢亭丰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安家》剧情显示,谢亭丰向七名客户收到的是签约意向金,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的定金。意向金是附条件的定金,指有中介介入,买方有意签订购房合同的,交付意向金给居间方,然后中介将意向金交付给卖方(卖方同意买方的购买条件),通常情况下,合同中会约定,一旦卖方接受了该意向金,该笔意向金即转化为签约定金。谢亭丰虽是中介,但也是房屋的主人,因此,作为卖方,当他收取意向金的同时就已经转化为定金,此时意向金协议也自动转化为定金协议。买方违约,卖方可收没收意向金;卖方违约,买方可要求双倍返还意向金。剧情中,由于双方签订的仅仅是《购房意向书》,谢亭丰仅需向另外六名客户支付双倍购房意向金即可。

    【结语】

    谢亭丰为救孩子出此下策,虽属无奈之举,但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实不可取,不可效防。“一房数签”的行为构成对购房人民事上的违约,在无法交易的情况下,轻则承担违约责任,重则面临刑事风险。诚实守信乃人之立身之本,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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