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开始介绍宋元的司法制度。
首先来看看《宋刑统》和“编敕”。
《宋刑统》是宋太祖时修订的一部法典,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与 《唐律疏议》相比,一是两者的籍目,内容大体相同。
二是 《宋刑统》在 12 篇的 502 条中又分为 213 门, 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 《宋刑统》 收录了五代时颁行的有关刑名的敕、令、格、式加以选编,附于各条律疏之后,形成了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 《宋刑统》 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
历史渊源部分, 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再来说说“编敕”。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 它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依宋法, 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 "制论" 和门下省"封驳", 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 “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 "编敕所" 。
从太祖时的《建隆编敕》开始, 大凡新皇帝登基或改元, 均要进行编敕。
编敕的特点是:
(1) 仁宗前基本是 "敕律并行", 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 但独立于 《宋刑统》。
(2) 神宗时,敕地位提高, "凡律所不载者, 一断于“敕", 敕已到足以破律, 代律的地步。
(3) 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所谓 "丽刑名轻重者, 皆为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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