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为无效合同。因此即便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签订了这样的“合同”,也因违背了公民的生育权为无效合同。
倘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雇,员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起诉维权。
尽管法律规定地很明确,但是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实。
不论在哪个单位,在年轻未婚的女性应聘时,总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一般的单位或许只是隐晦地问问你年龄、婚姻信息,然后找其他的借口拒绝你,碰上牛气一点的单位,或许就直接问你2年内有没有结婚生子的打算,有的话就请另谋高就了。
因为考虑到女性结婚时要休婚假,怀孕后又要常常因产检而请假,分娩后更是有半年的产假,因此用人单位便不愿担负这样的责任。
是的,世上没有公平可言,但女性怀孕生子本就额外辛苦,若是还需在就业时承担这样的区别对待,将来只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女强人”、丁克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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