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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与区块链 - II

马耳他与区块链 - II

作者: 灯下鼠 | 来源:发表于2018-11-19 20:55 被阅读32次

    马耳他的官方语言是马耳他语和英语,马耳他语来源阿拉伯语,而英语则来源于英国。 马耳他的法律文档就有两种语言版本。

    读英语的法律文件,是一件很痛苦的事,其实读中文的法律文档,一样不愉快。法律文档都太啰嗦,几句话的事,扯淡出几百页来。为了了解马耳他在区块链以及虚拟货币方面的政策,我阅读了下面这些文件:

    20171130_DiscussionPaperVCs - 马耳他针对 ICO、虚拟货币以及相关服务的征求意见

    Virtual Financial Assets Act - 马耳他虚拟金融资产法

    Virtual Financial Assets Rules For VFA Agents - 马耳他虚拟金融资产条例 VFA 代理版

    Virtual Financial Assets Rules For Issuers Of Virtual Financial Assets - 马耳他虚拟金融资产条例 VFA 发行人版

    Consultation Paper On The Virtual Financial Assets Rules For VFA Service Providers - 马耳他虚拟金融资产条例服务供应商版

    Virtual Financial Assets FAQ - VFA 常见问题

    Financial Instrument Test - 金融工具评测

    Innovative Technology Arrangements and Services Act  - 创新技术布局和服务法案

    Malta Digital Innovation Act - 马耳他数字创新法案

    Investment Service Act- 投资服务法案

    Malta Financial Institute Act -马耳他金融机构法案

    其中只有 3 - 5 个文件,是仔细阅读的,其余的都是快速翻阅。但还是看得我头皮发麻......

    三大法案

    话说小国办事效率果然高,马耳他 2017 年年底发布了征求意见稿,2018 年 6 月,法案法规就摆上了案头。一共 40 万人的国家,莫非有一半是律师,都加班加点写法案?

    马耳他一口气推出了三部法案,分别是:

    1. Virtual Financial Assets Act - 马耳他虚拟金融资产法

    这就是 I 中所承诺的,要起草一部法律,监管那些无法归类到现有金融工具的 “虚拟货币”。在 I 中的征求意见稿,马耳他称这些玩意为 “Virtual Currency 虚拟货币”,而法案推出后,改了名字,叫 “Virtual Financial Asset 虚拟金融资产”。

    2. Innovative Technology Arrangements and Services Act  - 创新技术布局和服务法案

    这里的 Arrangements,翻译成 “布局” 有点可笑,但实在不知道如何对应中文词汇。根本法案来看,ITA 指用来实现 “分布式账本技术 DLT ” 所用的软件和架构,其特征为 (i) 使用分布式、去中心化共享、冗余的账本, (ii) 公链或私链  (iii) 许可加入或无需许可 (iv) 由加密学保护 (v)可审计。还包括智能合约和 DAO 应用等。 

    技术服务就简单了,包括由 “系统审计师” 提供的评审服务,以及技术管理员提供的运维服务。

    3. Malta Digital Innovation Act - 马耳他数字创新法案

    这部法案是关于成立“马耳他数字创新部 Malta Digital Innovation Authority” 的,有了这个部门,区块链就有人管了。

    马耳他虚拟金融资产法

    重点是这部法。 虽说是关于区块链的,但马耳他当局看上去不喜欢区块链这个词,在文件中从不出现区块链。 倒是给了 “分布式账本技术 Distrubuted Ledger Technology” 以很高的地位。DLT 的定义是:一种数据库技术,其中存储的信息,经由网络上的众多节点,实现基于共识的共享和同步。

    直观看上去,马耳他用 “DLT 资产” 替代了之前的 “虚拟货币 Virtual Currency”。“虚拟货币” 自然无法替代区块链所承载的各种价值,但 “DLT” 感觉也不那么全面。 

    而 DLT 资产,则包括四种:

    1)Virtual Token 虚拟通证

    2) Virtual Financial Asset 虚拟金融资产

    3)E-money 电子现金

    4)Financial Instrument 金融工具

    判断四类资产的标准,有一个评测表格,叫做 “金融工具评测”。谁应该做这个测试呢? 1. 做 DLT 首发的人,或者在 DLT 平台上交易 DLT 资产的人。 2. 围绕这种 DLT 资产做服务的人。这个评测表格很简单,半个小时就可以搞定。

    关于这四类 DLT 资产的定义,下面略作分析:

    - Virtual Token  虚拟通证

    VT 是一种数字媒介的记录,其功能、价值和应用仅限制于购买商品和服务,且只运行在其发行的 DLT 平台上,或者多个 DLT 平台形成的有限网络中。可以认为,比特币就是 Virtal Token。

    这个定义中隐含了两个限制条款: 1. DLT 平台不包括 DLT 交易所  2. 若是 VT 是另一种 DLT 资产类型,或者可以被转换成另一种 DLT 资产类型,那么该 VT 应该归入该种 DLT 资产。判断的是通证标准。

    而 VT 还没有相关法规。

    - E-money 电子现金

    电子现金是以电子方式,以及电磁方式存储的现金价值,其价值由 “发行者” 承诺。为了进行电子形式的支付交易,“发行者” 在收到资金后,发行电子现金,电子现金由自然人或者法人接受。感觉上,和法币挂钩的稳定币就应该属于 E-Money,还有用作预付款记账的 Token,都概算做 E-Money。

    - Financial Instrument 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指工具、合约或者权利,例如股票、期权、国债、金融衍生品等。

    如果 DLT 资产是金融工具,或者是电子现金,则应该按照各自的监管执行,比如若是金融工具,就得到金融工具的交易场所交易。

    - Virtual Financial Asset 

    指任意形式的数字媒介记录,用作数字交易媒介、账户单元,或者价值存储,且 VFA 不能是 a)电子货币 b)金融工具 c)虚拟通证。

    所以 VFA 是新法所管辖的对象,但对其定义,则用了排除法,于是 VFA 就成了个大筐,不属于那三类的,都往这里装。

    下图说明了四类 DLT 资产所对应的法律法规。

    法规、流程与角色

    要在马耳他搞区块链、数字货币、ICO 啥的,管辖的法案有一下几部:

    - Malta Digital Innovation Act - 马耳他数字创新法案

    - Innovative Technology Arrangements and Services Act  - 创新技术布局和服务法案

    - Virtual Financial Assets Act - 马耳他虚拟金融资产法

    当然 “虚拟金融资产法” 对 ICO 最重要。另外,下面这三个文件,其实算是一个法规的三个章节:

    Virtual Financial Assets Rules For VFA Agents - 马耳他虚拟金融资产条例 VFA 代理版

    Virtual Financial Assets Rules For Issuers Of Virtual Financial Assets - 马耳他虚拟金融资产条例 VFA 发行人版

    Consultation Paper On The Virtual Financial Assets Rules For VFA Service Providers - 马耳他虚拟金融资产条例服务供应商版

    “VFA 代理 VFA Agent” 是非常重要的角色,虽然并非政府机构,但所有 DLT 资产、虚拟金融资产的业务,都要通过 “VFA 代理” 才可以跟政府打交道。有点像是政府的一个代表。

    发行 “VFA” 的发行人,并不需要去政府登记自己的公司,需要登记的是白皮书,在法规中详细列出了白皮书所必须的内容。

    一个发行人要成功发行 VFA,需要如下这些角色:

    1. VFA agent

    和政府部门的一切交流,一切沟通,都需要通过 agent 进行。

    2. System Auditor

    系统审计师,对发行人的技术和系统进行审验。

    3. Custodian

    提供资金托管服务的金融机构。

    4. Auditor

    需要专业的审计师。

    5. MLRO

    出具洗钱报告的专家。

    整理一下,在 VFA 这块业务上,共有如下角色:

    1. 政府监管部门

    马耳他金融服务部、马耳他数字创新部

    2. VFA 代理

    提供服务,成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

    3. VFA 发行人

    进行 ICO 的企业,发行 VFA Token

    4. ITAS 服务商

    提供软件和技术架构,包括区块链技术

    5. ITSS 服务商

    提供技术评审,以及技术运维服务,类似外包

    6. VFA Service 

    提供类似券商的服务,帮助购买、出售 VFA,托管资产,实施投资。共有 4 类 VFA SERVICE PROVIDER

    7. VFA 交易所

    这个在法规中提及,但并未说明如何取得牌照。有一种可能性是,VFA 交易所就包含在 ITAS 服务商中

    以上这些角色,都需通过代理到政府登记注册。VFA 白皮书需要注册还是很好理解的,因为政府担心系统风险,也要为投资者考虑。但 ITAS 需要注册,这还是有些令人惊讶的。若是要对区块链开发者注册,还具有可行性,但对区块链运行者,则注册登记是不可能的。从法规法条中还看不到如何执行。

    几百页的法律法规下来,区块链这种创新技术和模式,已全然控制在马耳他政府的手中。中本聪傲视天下政府的雄心,终于在后来人手中走向投靠和招安,即便是以创新精神著称的马耳他,几百页的文档也似如来的大手拍下,区块链这可怜的猴子终于无处可逃。

    分布式?你能分布到哪里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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