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一个热搜,说一位广东的69岁老太太动用了3000多万元的杠杆,爆仓后倒欠中信建设1000多万元。该案被广东中院判决该老太太偿还债务,上诉后又被广东高级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今天就来谈谈这起案件。
首先,事情的来由是什么?该老太太为了炒股能多赚钱,在2017年3月和中信建设签署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者为她提供6600万元授信额度,也就相当于1:1到1:1.2的杠杆,到了2018年2月,因该老太太的账户超出平仓线,在被通知后未及时缴纳保证金,被该券商强行平仓。
那么,在该案中,中信建设是否有过错?中信建设是否有过错,要先谈一下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证券为融券交易。融资融券采取的信用交易制度,也就是保证金制度,换句话说就是带杠杆。对于这类带杠杆的高风险业务,券商应当到投资者的承受能力,并向投资者进行风险告知。回到本案,虽然中信建设作为券商,也许进行了形式审查,并对客户进行风险警示,然而这类高风险的业务对于一位七旬的老太太来说是不太合适的,且不说这位老太太是否在精神上承受能力,单从年龄上考虑,她的认知能力可能都已经大打折扣了。这件事情让我想起了中行原油宝事件,该案中,中行的确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首先,中行没有及时告知客户购买的高风险的期货类衍生产品,客户只是基于信任才购买的,很多客户没有投资的观念,因此在亏损后,就迎来了挤兑潮,并将中行起诉到法院,引发了金融风险,过了一段时间才平息;其次,中行没有及时进行移仓换月,才导致油价跌到负数,才导致该案的发生。因此,无论是券商还是银行或者是其他性质的金融机构都应该首先考虑投资者的承受能力,再对投资者进行教育,最后进行风险警示,这样才是最重要的。
总之,无论是炒股还是投资其它项目都不应该动用杠杆,而应当用闲钱进行操作。投资有三性,安全性、风险性和收益性。之所以把收益性排到最后是因为不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风险性,即使收益性再高也没有用,在你盯着收益的同时,别人可能盯着你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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