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的本质是什么,是否像我们通常看到的使用暴力手段使对方妥协。
所谓绝对的奴役,就是一个人根本无从确定所要做的事情;在这种境况中,今天觉不知道明天早晨要做何事,意即一个人必须受制于一切对他下达的命令。
——亨利•布莱克顿
被强制的状态与被奴役的状态是不同的,强制并不意味着不能做选择,强制仍然可以做选择,只不过可做选择和我们不受强制时可做的选择比起来要少的多,且可做的选择也是符合强制人的意思。
我们引出强制的定义:
一是要有施加损害的威胁;另一是要有通过这种威胁使他人按强制者的意志采取某种特定行动的意图。——来自《哈耶克论自由文明与保障》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点,什么叫有损害的威胁,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我举两个例子来说明问题。你去你最喜欢的一家餐馆吃饭,但是老板今天却偏偏不想接待你,迫使你去你不喜欢的餐馆,还有就是在你去这家餐馆的路上,有人特意阻挡在你习惯开的一条路上,迫使你不得不从其他地方通过。这两种行为是符合强制的条件吗?这两种行为既没有施加损害的威胁,也没有按某人的某种特定的意思,因此不是强制。
即使在某种会威胁到你生命安全的事件中,别人的行为也不能算做强制。当社会经济不景气时,公司裁员,而你正好在其中,而你非常需要这份工作来维持生计。这种损害不能算是人为或者某个机构对你特别施加的,而更像一种经济中的自然规律,是不受人为控制的。
哈耶克认为施加损害的威胁的内容是:将会影响你的生存或者是你最为珍惜的东西或人。影响你生存的威胁是很好理解的,但珍惜的东西或人是多种多样的。当有人用你亲人的安全来迫使你去按他的意愿行事,这就可以算得上是强制。
再当有人用破坏你最喜欢的汽车做为威胁以达到他目的时,这也是强制。因此强制的手段是多元化,并不仅仅是使用暴力或者破坏手段去直接威胁你的生命,也可以是使用其他手段去威胁的精神,让你从思想妥协要比直接的暴力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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