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老师治学之严禁、写书之真诚令人佩服。遗憾没有早读此书,否则少走很多弯路。本文根据《法学论文写作》一书,总结了十五大问题,54条笔记
一、 法学研究对象:
1. 主要是国家机关运作所遵循的规则,特别是法院审判所适用的规则。这一块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区块;
2. 但外国的法律和以往的法律因其对现行法律的借鉴作用或者继承关系,而被纳入法学研究的范围;调解、仲裁、信访乃至私力救济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得到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因立法调整堂而皇之地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3. 凡是涉及人类社会组织规则的,都可以理解为法律帝国的疆域,都可以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
二、 法律讨论的视角:
4. 即使在国家机构运作的层面上,传统的法学研究也是集中在法院,论文讨论的问题多数是假定法院正要解决的问题,论文作者也是以法官的视角来看待和讨论问题的。甚至,只有法官适用或者宣示的东西,才被认为是法律。这一视角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效的。
5. 首先,是“立法者”的视角。法官所能做的是“熨平法律织物上的褶皱”(丹宁法官语);对法官来说,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但是,对于法律改革者来说,他们完全可以挣脱特定法律规范的羁束,而寻求法律制度的完善。
6. 其次,是“决策者”的视角。但随着对行政规制研究的深入,以行政行为合法性为中心的传统法学很难有效回应现实需求,公共政策的讨论开始“杀入”法学领域。法学研究(特别是行政法学研究)从“捍卫法治”转向“寻求良好治理”,一小批年轻学者脱颖而出,并展示了一个充满生机的未来。
7. 第三,是“观察者”的视角。一个观察者的视角就是在一个大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背景中去理解各种法律现象的意义,揭示它的规律。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基本上就属于这种视角的研究。
三、 法学研究的方法
8. 法学研究主要就是引用和解释法条(在普通法国家则主要是梳理和检讨判例)。直到今天,法律解释仍然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主题,援引法条、案例和学说进行法律论证仍然是主流的研究方法。
9. 在传统的政治哲学和法律教条之外,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甚至法律与文学研究方法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法学研究的面貌。
10. 法律社会学:它把法律看成一种社会事实(而不仅仅是规范),致力于观察和描述法律运作的实际过程,揭示特定法律现象的原因、功能及其发展逻辑。法律社会学提醒我们注意“现实中的法律”与“书本上的法律”之间的差异,主张从社会现实的角度去理解和讨论法律。
11. 法律经济学:主要是用经济学的视角和工具分析法律问题。
12. 政治学与法学:“政法法学”,即利用经典文献、官方报告、领导讲话之类的政治话语论证法学命题,一度成为主流的法学研究范式。带有思辨色彩的政治哲学(political philosophy)和具有实证研究倾向的政治科学(politicalscience)为法律科学注入了新的活力。还有一些研究则从政治科学的角度,讨论了诉讼、复议、信访制度的功能。
13. 法律与文学:小说中法律与秩序的文章,不是“法学”文章呢?
四、 法学论文的类型
14.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
a) 规范研究:一种是法律解释论层面的研究。它试图回答,在一个特定案件中应当适用的法律是什么,甚至某个条文或者概念当如何理解、某个具体的法律原则该如何应用;第二种是立法论层面的研究。它试图回答,面对某个特定事项,法律当如何制定、某项制度应革应废、某个困境当如何突破;第三种是学理上的。它试图回答,某个法律问题在理论上该如何建立。
b) 实证研究也有不同面向,有的意在描述事实,有的旨在分析原因,有的重在探究功能。不变的是,它试图揭示某些现象以及现象背后的规律。这也是社会学、人类学、政治科学常用的手段。法律学者的实证研究在对象上与之存在学科交叉;不同的是,法律学者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并多以寻求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导向的。
c) 综合研究的典型套路是:揭示现象,提炼概念,讨论规范的适用,指出存在的问题,尝试提出解决的办法。这种写作方式接近于一部探索性的教科书,在法学学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这种教科书式的写作已经不再代表学术的主流,甚至难以获得认同。
15. 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a) 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区分,主要在于论文写给谁看、解决什么问题。大体来说,理论研究是从法律现象中探寻内在规律,应用研究则是解决法律实践中直接面临的问题,某个个案的处理、某一个法律条款的理解、某个做法的是非,等等。
b) 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并无高下贵贱之分,能解决问题就是好研究。具体到个人,研究者得根据自己的学术积累和兴趣确定研究方向。作为一般性的建议,法律硕士写论文可以偏实务些,法学硕士写论文可以偏理论些。
五、 关于选题
16. 选题:最好的题目是那些已在学生脑子里酝酿了好长时间,他现在急于诉诸纸上、与他人分享的思想观点;最差的题目则是那些由导师布置给他的
六、 选题的基本要求
17. 要有问题意识:简而言之,作者必须发现现实中存在的问题(problem),从中提炼出一个学术上的话题(question),然后给出自己的命题(thesis)并加以论证。
a) 好多学生写论文,找到了一个大概的话题,却没有发现真正的问题。比如说,他会先去翻阅教科书,把其中的一章一节作为自己的题目,或者是“论缔约过失”,或者是“行政检查研究”。现实中的问题是分层次的,既可能是法律实践过程中的一个操作问题,也可以是法律认知过程中的一个理论问题。一个好的论文选题,必是触及了那些比较典型、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而那些在实际生活中极少发生而且对社会影响很小的现象,就不属于有重大价值的问题。
b) 要提炼出问题。有些学生喜欢从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入手,找寻自己的论文主题。问题是,现实中重要的问题未必都是学术上有意义的问题。如何从纷乱的现实中提炼出有意义的学术问题呢?基本的要求是,要放在学术的语境中讨论,要注意思想的传承,要注意与学术界的对话。提炼问题时,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一篇论文只讨论一个中心问题;二是,“大处着眼,小处入手”;三是,清楚合理地界定问题。
c) 要有核心命题——与问题相伴的,是命题。贯穿论文的中心论点,是试图探讨或者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general issue)或基本观点(generalposition)。为什么论文要有核心命题?写文章要有中心思想,让人看完后清楚地知道你在说什么。怎么样算有核心命题?我的经验是,看是否能够把核心观点用一句话来表述。我经常用这样的方法来要求学生。
18. 要有创新可能
a) 学术研究具有很强的个人性,但也有公共性。学术研究的公共性决定了,对你来说有意思的题目,不一定是学术上有意义的题目。为此,作者必须了解这个问题已经有哪些相关研究,努力在现有的研究基础上能够阐发一些新的东西。如果无视相关研究,你的工作就可能是重复研究,自说自话;做得再好,也不过是高水平的重复而已。因此,在着手某项研究之前,一定要做好文献检索工作,特别是对相关主题研究文献的检索。
b) 创新是对谁而言的?应当是对整个学术圈而言。要遍阅文献,你提出的问题、所论证的观点、所采用的材料或者方法是新的,那才是新的。什么是创新?创新,是指能够提供新的知识。创新体现在哪些方面?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见解、采用新材料或者新方法,都是创新。
19. 切合个人情况:有了选题的意向,还要考虑自己的知识结构是否足以驾驭,能不能获得相关资料,是否有足够时间,以及它是不是符合自己的学术规划或者职业规划。
七、 选题的一般过程:
20. 大体有三个阶段:从阅读或者讨论中获得灵光一闪的思想,从中提炼出问题;有了初步选题后,做先期调研;最后,在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调整论题。
21. 提出问题:能够找到一个饶有兴味问题的人必须是有知有识,往往还需要敏锐的洞察和艰苦的追寻。它是在阅读、听讲、交谈或者辩论中,你追问的隐约浮现的问题,你抓住的一闪而过的灵感,你冥思苦索的纠结。
a) 如果你发现常识的见解有问题,那你从中切入,很可能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如果一个问题大家都在讨论,却总也不解决,那可能需要新的视角或者新的材料。
b) 如果你跟人家争论,你认为自己很有道理,却无法说服,甚至难以说清,那背后很可能蕴藏着深刻的理论分歧,需要好好挖掘。
22. 先期调研:论文写作中的“市场调查”就是查阅文献,看看前人是否已经有成熟的观点,自己是否还值得写;或者看看是否能够找到足够材料,自己是否写得了。
a) (1)涉市需谨慎,“市调”应先行。在初步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可以拟写一个写作提纲。提纲可以澄清思路,也可以使作者一目了然地看出自己的思路是否前后一致。还可以列一个参考文献目录,使自己明白要看和要找的资料。与人讨论自己的论文构思,也是一个好办法。目前,研究生论文写作要求经过“开题”环节,老师们在开题时所提的意见值得重视。
b) (2)是否还值得写?如果一个问题已经有很多讨论,已经形成成熟的观点,甚至已经达成共识,再增加你一篇也没什么意思。但对于一个新手,就需要查阅教科书、论文和专著,看看相关问题的讨论情况。一般来说,一个问题被大量文章讨论的,就会比较成熟;没有多少文章讨论的,就是有待探索的新领域。
c) (3)是否写得了?值得写的问题,你不一定写得了。有的是因为资料难求,有的是因为自己知识储备差得太多。所以,要看看是否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料,或者自己是否有能力驾驭。知识储备不够可以补充,但如果差太多,一下子补不过来,那就没法写。时下流行的一些理论,如“法律经济学”、“协商民主”、“法律商谈”、“合作行政”,都可能为你的研究提供有益的视角或者工具,但如果你对它完全陌生,就不必生搬硬套,冒险尝试。
23. 调整论题:
a) (1)限缩、拆分;
b) (2)深入、扩展——像这种从一个问题入手,连续追问,最后获得原先没有清醒意识的新见解,在学术研究中是很常见的;
c) (3)转移:有的时候,你发现了一个问题,但对该问题正面的回答不一定是最好的回答,或者你发现了比预设问题更有意义的问题。
d) (4)很多时候,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简单地拿出一个对策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对策取决于决策者的综合权衡,而不取决于学者的论证;多数时候,拿出对策也不一定是学者所擅长的。学者更适合做的,毋宁是分析一个现象产生的各种条件、一个决策的一般后果,从中寻找规律性的东西。
八、 关于文献
24. 法学文献与非法学文献:
a) 写论文前,首先需要查找的就是学术界相关主题的论文、专著和教材,看看学术界都已经讨论过什么。但光有论文还不行。如果你仅仅检索、参考和引用论文,你只能在一个狭隘的圈子里说话,而且往往还无甚新意。
b) 在法学论文以外,相关的立法、判例和时事报道,是法学论文写作中经常需要参引的。法学以外的人文社科文献,也是法学论文作者经常需要参引的。
25. 资料的新与旧:必须引用最新的资料,不能引用过时的东西。如果你要梳理一个制度的来龙去脉、溯源一个概念的生发演变,那些故纸堆里的东西可能正好是你要找的,那些变化的细节也许正是值得你关注的。研究者必须注意到研究对象的最新发展,也可能需要考察其历史变迁。具体如何引证,则应当根据研究对象和论证需要而定。
26. 资料的洋与中:重视外国文献,特别要强调利用第一手的外文文献。而现在对国外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必需第一手的外文资料。毕竟,第二手文献在意思传递过程中转手倒腾,难免有丢失乃至讹误。对于一个特定主题来说,二手文献数量也毕竟有限,盲人摸象、雾里看花是常有的事。至于转述二手资料的资料(三手资料),对你的论文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了。文献的权威与不权威:
a) 一个初入门者,可能会借助作者身份、期刊或者出版社、发表(或者出版)的时间(版次)、被引用乃至下载次数等外在因素去判断。
b) 判断文献质量最可靠的办法是阅读文献,自己作出判断。如果没有时间阅读全文,哪怕是阅读一篇文章的摘要、目录、导言、结论、参考文献,也可以作出大体的判断。
c) 判断文献质量的因素(详细的讨论可参见第五讲中的“引注”)。在我看来,文献质量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思想的原创性或者出处的原生性;二是论证的严谨性或者报道的准确性;三是影响力。所谓思想的原创性或者出处的原生性,指一个学术概念或者观点最早是谁、在哪里提出的,或者一个事件最早是谁报道的。思想的原创性通常只有阅读了大量文献,理清思想的脉络以后,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但阅读论文摘要或者文献综述,有时也能作出大致的判断;所谓论证的严谨性或者报道的准确性,也就是不但要“早”,还要“好”。最早提出的,不一定是论述最充分、最有力,或者报道最详细、最可靠的。判断论证的严谨性需要认真阅读全文,并与同类文章相比较。但浏览文章目录或者引注,有时也能基本有数;所谓影响力,主要是它传播的范围和被人接受的程度。衡量学术论文的影响力,最有效的指标是它的被引频次。一些期刊数据库在列出搜索结果的同时,还会显示文章的被引频次。注意一下它的被引频次,对其影响力也就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
九、 论证
27. 作者应当时时意识到,自己说的每个观点乃至每句话,都有一双较真的眼睛在注视。你要想办法让他能够信服,说话必须有根有据。一篇成功的论文,必须是一篇论证周详、严密、清晰的论文。
28. 学术论证方法,最基本的不外乎归纳、演绎、类比三者。具体到法学命题,常见的有思辨的方法、实证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比较法的方法等,不一而足。
29. 论证方法必须服从论文主题,先有目标再谈方法。学论文涉及这样几个方面的主题:描述状况,解释法律,分析原因、功能和属性,提出政策建议等。
30. 状况描述:个别的事例,如果足够典型,往往能够生动地揭示事实真相,帮助人们很容易地理解事情。原则上,支撑同一观点的事例不超过三个。文章中叙述个案的文字尽量精炼,宜短不宜长。特别是,记得把那些无关紧要的话删去。统计数据:使用统计数据要注意的,一是数据的可靠性,二是数据的及时性,三是数据的相关性。类比说明。
31. 属性分析:论文写作也经常需要探讨事物的属性。不同之处在于,教科书呈现的往往只是研究的结论,特别是成熟而共识的观点;在论文中,它们恰恰是研究的目标,存有争议、等待探索。
a) 如果一个东西的属性是确定的,则可以直接援引现有文献予以描述,并据此进行演绎推理。但如果它的属性还存在争议,则需要借助归纳、比较的方法,论证其属性。
b) 归纳和比较的方法:我们需要借助归纳和比较方法,获得对事物的认知。但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内在特征的融贯性,二是与现有相关概念的协调性。——概念的使用原则:概念表达使用者对事物的理解。从原理来讲,概念的含义可以由使用者给定。只要使用者能够抓住事物的特征,把握清晰的内涵和确定的外延,保证它与相关概念的协调,并保持前后使用的同一性,那就OK。
c) 理想类型的建构:理想类型(idealtype)是研究社会和解释现实的一种概念工具,是高度抽象出来的、反映事物本质特征的分类。它有一个更加通俗易懂的中国名字:“模式”。理想类型比较适合于宏观、抽象的社会问题的叙事和分析。涉及具体、实际的法律争议问题,则还是具体分析、实证研究为好。
32. 原因分析:有小孩做了个实验:先是把一只蜘蛛放在桌子上,然后冲蜘蛛大吼了一声,蜘蛛吓跑了。他把蜘蛛抓回来,把它的脚全部割掉,再冲蜘蛛大吼一声,蜘蛛不动了!于是,他写文章说:“蜘蛛的听觉是在脚上。”——别笑!在我们探索未知世界的过程中,我们对事物原因的解释其实未必比这小孩高明多少。
a) 探寻事物之间的原因,就是揭示不同事物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学术研究中探寻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获得对我们的研究目的而言有意义的、真实的联系。
b) 寻找有意义的联系:在法律世界里,我们关心的是秩序的维护和改进:某个现象为何出现?谁应当承担责任?某个制度为何失效?
i. 有意义的联系应当符合上述特定的视角,也就是,讨论的应是“法律问题”。例如,2010年上半年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位于深圳的富士康公司连续发生十余名员工跳楼自杀事件。对于一个法律学者来说,可能更需要关心的是:有关劳动保护、人身保障、纠纷解决的法律是否得到执行?这些方面的问题应当如何改进?
ii. 有意义的联系必须是对法律秩序的维护或者改进具有启示作用的。“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21]沈德咏强调的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态度。这样的说法不能说是错的,但似乎没有点到症结,那就是司法体制和制度的问题。
iii. 有意义的原因分析往往在认识到事物背后的复杂关联的同时,把视线聚焦于一个原因。有的作者分析原因,喜欢面面俱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观念的问题,二是方法的问题,三是体制的问题……”这样说倒是四平八稳,却难以提供有益的启示。世界本是相互联系的,诸多的“原因”也可能相互影响,从多个角度去分析原因,反而不得要领。一篇文章能够把一个原因讲清楚,就不容易了。当然,指出一个原因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可能起作用的因素。文章能够把这个原因与其他因素的关系也讲清楚,让人一览无遗,则是上好之作。
c) 我们所追寻的对因果关系的解释,往往是超越常识的。郭松博士有篇文章讨论人民调解纠纷的数量为何下降。他注意到,自1991年起,人民调解的解纷数量逐年下降。对此,学界的解释几乎都集中于其他解纷机制的分流。而作者通过定量分析表明,民事诉讼在1997年以前分流了部分人民调解的纠纷,但此后这种分流日趋减弱;公安机关分流了部分特定纠纷,但没有实质性地影响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所没有起到分流作用。作者提出,人民调解解纷数量下降的原因可能在于纠纷形态随着社会转型发生了变化,适合人民调解的纠纷减少了。这种新的解释让我们重新认识“人民调解解纷功能弱化”的已有判断,启发我们思考纠纷解决机制构造的宏观战略。
d) 寻求真实的联系:我们所探讨的因果关系并不是一种无边无界的任意联系,而是关注前事对于后事的发生引起的“恒常结合”(constant conjunction)。绝小概率、纯粹偶然的事件,对于我们所探讨的因果关系是没有意义的。
33. 功能分析:功能,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在学术研究中,我们关心的问题主要是:某个事物或者方法有什么样的功能?一项预定的功能发挥得怎么样?以及,它为什么具有这样的功能,或者预定的功能为何失效?
a) 功能的显现:显功能是参与者有意安排的客观后果,而潜功能是参与者无意图的、未认识到的后果。 显功能和潜功能的区分,提醒我们注意社会行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效果之间的区别,关注那些未被计划、未被认识的潜在功能,从而理解一些看似不合理的社会模式,避免以朴素的道德判断代替社会学的分析。
b) 功能评估:与前述的潜功能现象相反,在一些地方,一项制度的预定功能却几乎没有得到实现。
c) 功能发挥的机理:它为什么具有这样的功能,或者预定的功能为何失效?这个问题有些类似于原因分析,只不过思维过程是逆向的:原因分析是从已知的结果追溯成因,功能分析则试图从确定的现象探知结果。
34. 法律解释:法律是一套规范体系,大多数法学论文探讨的也是规范的问题:对于某个问题,现行法律是怎么说的?当事人在法律上有什么样的权利或者义务?法院对该问题应当怎么判决?对这类问题的探讨,通常归为“法律解释”。
a) 法律解释关心的不是“理想的法律应当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多归于立法政策的辩论),也不是“实际上的规则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多由法律社会学来研究)——它关心的仅仅是“现有的法律是怎么样的”。
b) 法律解释的过程,基本上是运用各种法律渊源去论证法律命题的过程。按通常理解,法律渊源可以分为成文法源和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以条文方式表达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正式立法。不成文法源是个相对开放的概念,不同学者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大体来说,它包括法律学说和原则、先例(立法例、行政惯例和司法判例)、公共道德、行政政策以及比较法。在这两者之外,法律解释还可能借助范围更宽广、形式更多样的社会事实,运用社会学、经济学或者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论证。这些方法的共同之处在于,解释者把自己假想为一个理性的立法者,去探求科学合理、实际可行的规则。因此,可以统称为“合理性解释”。
c) 在实定法层面的辩论中,法律条文往往是“论据之王”,找到了一个适当的法条,就可能一锤定音。无视具体条文的辩论,要么是法理的思辨,要么是虚夸的浮想。它作为论据的有效性取决于几个因素:一是法条含义的明确性,二是法条自身的有效性,三是法律条文与论证主题的相关性。一个含义清楚、确定有效的法律条文,却可能因为超出它的适用范围,在法律论证中显得不着边际。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法:有文意解释、体系解释、立法史解释、合法性解释。
i. 文意解释
ii. 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指根据相关条款在法律文本章、节、款、项中的位置来解释该条款的含义。这是文意解释的延伸,但仍然是在法律文本内部寻求论证的资源。法律文本总则中的立法目的条款和法律原则条款,具有统率全法的地位,常常被用来解释具体条款的含义或者弥补具体条款的漏洞。这其实也是体系解释的一种。
iii. 立法史解释:可资使用的立法背景材料有两方面:一是,法律起草和审议中形成的材料;二是,先前立法的相关条款。此外,法律制定前后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参与立法人员撰写的文章、著作,也是法律解释中值得注意的资料。法律起草和审议中形成的材料包括: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审议意见的汇报,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iv. 合法性解释:即一个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具有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时,应当选取与更高位阶法律渊源的内容相符合的含义。审查机构往往倾向于对法律做符合宪法的解释,通常又称“合宪性解释”。
d) 不成文法源的论证。法律学说、先例(包括立法例、行政惯例和司法判例)和法律比较三种。法律学说:学说之所以能够作为法律解释根据,是因为学说帮助阐明了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的意图。先例:先例本身只是一个事实,它具有说服力是因为我们从内心认同它。我们认同先例,是因为我们认为那些先例值得尊重和追随。法律比较:用比较法来论证通常不具压倒性的效果,它在明确、权威的制定法面前显得很孱弱。要使外国经验产生更大的说服力,还必须深入地考察外国经验的来龙去脉,不但了解纸面的规定,还要了解其实施的状况和背后的理念,了解支撑那种制度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此外,必须证明在研究主题相关的问题上,参照国与本国具有某种同构性,至少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不排斥可能的移植。
e) 合理性解释:社会学的解释;经济学的解释;利益衡量:价值衡量的好处在于灵活性。价值衡量的危险则在于其主观性。从根本上因为价值判断的主观性永远无法消除;在一定范围内,双方意见也可能都是合理的,因为价值偏好没有对错之分。
35. 政策建议:对策论证也是一种规范论证。它是面对具体困境,在给定条件下寻求一种必要、可行、最优的解决方案。它可能是一项政策措施,可能是一项立法方案,也可能是行动理念。对策论证经常是超实定法的。决策者可以考虑修改现行的法律(甚至宪法),而不完全拘泥于现行制度的约束。
a) 一个好的对策,应当是必要性、可行性和最优性三者兼备。可行性包括理论或者制度上的可接受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b) 制度框架的限制:对策方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现有的理论或者制度,但对策方案又必须是在一个更大的理论框架或者制度框架之内施展。我们可以飞行,但只能在现实的低空上飞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一个政策的实施,在解决一些问题的同时往往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为此,需要摆明效益和成本,权衡利弊。
c) 最优性:研究者所要做的是,摆出每种方案的利弊,比较各种方案的优劣。没有利弊分析和优劣比较的对策,都是不靠谱的对策。
十、 部分:标题、导论、结论、引注、摘要等。
36. 标题有三点要求:第一,名实相符,内容合身、明了;第二,新颖、给力;第三,文字简洁、顺畅。
37. 导论通常界定题目(我将讨论什么问题),并指出选题背景(为什么这个问题重要);综述已有的文献(人家都研究过什么),并指出它们的不足(我的研究还有什么意义);交待你的基本立场、观点、角度或者方法(视情况而定),以及文章结构(旅游路线)。导论的篇幅根据情况而定,不必冗长,以讲清问题为要。通常而言,一篇五千字的论文,一两段引言可能就行了。
a) 文献综述:(1)为什么需要文献综述?首先,学术论文的生命在于创新,创新必须在传承中体现。其次,学术论文不但要有创新,而且要让人看得见你的创新。最后,文献综述有助于促使作者更系统地阅读相关文献,更仔细地梳理相关文献,更认真地对待学术创新。(2)需要综述哪些文献?首先,文献综述是指对学术文献的综述。其次,文献综述基本上是对学术圈关于相关主题讨论情况的综述。最后,法学论文文献综述的对象主要是国内学术圈的相关文献。(3)如何综述?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用自己的语言把相关文献做一个概括叙述。要叙述,而不是罗列。其次,对相关文献的叙述应当有详有略。最后,文献综述应当有明确指向。
b) 文章观点、方法和结构:有的时候,作者还要声明文章的基本观点或者澄清一下基本立场,交代一下所运用的方法或者材料,或者文章结构。通常的写法是,“本文包括×个部分”,然后一、二、三。
38. 结论是一篇论文的收束部分,只总结研究成果,不能提出新的观点或者论据。如果在文章主题之外确实还要说些东西,可以把“结论”改为“余论”。根据以往经验,结论部分大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概括文章主题和观点,二是阐明研究成果的意义,三是交代研究成果的局限。
39. 引注:(1)什么情况应当引注?引证重要观点和资料来源,读者可能需要查核和延伸阅读,而又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应当以引注的方式标明。援引学术观点:不管是据以作为证成自己观点的论据还是作为商榷、批驳的对象,都应当引注。引用原文的,原则上都应当注明出处。(2)引用谁的文献?相关文献:主题与你讨论的主题一致,才算有足够相关性。你要引用的也是它的核心观点,至少是它着力论证的一个观点,而不是一些无关紧要的片言只语。(3)如何引用?采用页下脚注才是“国际惯例”。“法刊体”。引注外文文献:直接使用该外文。外文文献的引注体例,适用各自语种的引注惯例。
40. 作者信息、题注、附录和参考文献
a) 作者信息:多数期刊在标题之下、作者名字之后,插入一个特别的脚注符号“*”,然后把作者信息写在脚注中。也有的期刊在文章摘要之后,另起一行写作者信息。一般来说,发表的文章只标明作者的学习、工作单位和学术头衔(职称、学历)。例如,“刘信一,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b) 题注:题注一般用来说明论文写作的起因,相关论文的发表情况,对于他人的资助、帮助、指导、评议表示感谢。在学位论文中,许多同学在文章之后写个“后记”。论文发表的,这些内容习惯上写在文章开头的脚注中,在作者信息之后另起一段。对他人提供的帮助应当写得尽可能具体而简略。“错误之处概由本人负责”,一般情况下不必说明。因为,本来就是文责自负的。
c) 附录:特别冗长的说明或者图表,可以放在附录中。
d) 参考文献
41. 摘要。
a) 摘要是对论文核心内容的客观概括,而不是对论文的诠释和评价。摘要则用第三人称叙述,使用一般现在时态。例如,说“文章论证了”、“该文提出了”,而不用“我们认为”、“本文将论证”等语。其次,摘要涉及研究的成果,与论文结论有重合之处,但摘要不是对论文结论的重复。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b) 摘要是一篇完整的短文,要做到意思连贯、语言简明、用词精到。摘要的字数通常在100—300,不分段。除非论文的主要贡献在于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著作中的重大观点,摘要不引用他人文献。在任何情况下,摘要都不得加引注。
42. 关键词:最好的关键词是,那些想要你论文的人很快能够找到,不想要的人不会文不对题地撞上。关键词一般从论文标题或者小标题中选出;少数情况下,论文标题或者小标题没有合适的词,则从正文中选择。
十一、 英文翻译
43. 标题的翻译:标题要简洁。能准确反映论文主题的前提下,标题字数越少越好。但缩略词语应当慎重使用,每个词的首字母大写,但冠词、连词、介词全部小写。
44. 作者信息的翻译:“HE Haibo”。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45. 摘要的翻译:英文摘要时态的运用以简练为佳,常用一般现在时、一般过去时。英文摘要行文时可以用第三人称,例如thispaper;最好不用第一人称。
十二、行文
46. 怎么样才能让文章好读呢?关键的一条是,你心里必须有读者。你要意识到,写每一段、每一句都是跟读者在交流。有句话很好(忘了在哪里看到的):“作者必须时刻牢记,他要努力引起读者的注意并保持读者的兴趣。听众出于礼貌得把讲演一直听完,而读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放弃阅读。而一旦他放弃阅读,作者毫无办法让他回头。”
47. 好文章是改出来的。从思想到文字,都必须不断锤炼,才能成熟。初稿形成后,可以放一段时间,冷一冷,中间也可以听一听同道好友的意见,再做修改。修改时,一定要带着挑剔、质疑的眼光,否则,“床帐里看孩子,越看越好看”。最后定稿前,可以自己念一念,看看文意是否连贯、文句是否通顺。
十三、引用
48. 少使用解释性的脚注;学会间接引用:把援引文献狭隘地理解为寻章摘句,不但可能忽略了被引文献的主旨,也可能妨害文章的流畅感。你可以考虑间接引用,即用自己的话加以归纳。原文引用,只限于简短摘录其中的重要文字。
49. 引述案例:陈述案情事实、叙述判决理由要多详细,需要根据情境来决定。一般情况下,可以不陈述案情事实,只归纳裁判要旨就行了。
50. 段落:在学术论文中,段落应当有一个明确的主题句,表达该中心观点。多数情况下,主题句放在段首。不妨把这个作为一条黄金戒律:每页纸必有分段。
十四、 章节
51. 一般分两个层次或者三个层次;层次内部分一般来说,两个偏少,三个五个正常,小标题该怎么写呢?梁慧星教授有个意见:各章或部分的小标题,均应重复一下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
十五、 论文写作中的称呼
52. 到“我”的地方,可以用“本文”、“文章”或者“本文作者”来代替。不得不说的时候用“我”。
53. 教授、研究员一概称“教授”;除此之外,有博士学位就称“博士”(好在现在做学问的年轻人几乎都有博士学位)。为了减省文字,第一次出现名字的地方叫“教授”、“博士”,再次出现名字时,不再带头衔。目前已经形成确定规矩的是:注引文献和参考文献中的作者信息,一律不带头衔。
54. 单独讨论中国大陆的法律现状,在中国大陆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般说“中国”就可以了。至于统称中国大陆以外的事情,如果包括台、港、澳在内,一般说“境外”、“域外”,而不说“国外”。“境外”,指边境之外;“域外”者,法域之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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