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在一家理发馆充值办卡理发多年,前年理发馆转让,被要求再次充值,禁不住烦人的推销,再加上一直“御用“的”Tony老师”还在,就充了值。
没想到充值没多久,理发馆再次转让,“御用“理发师走了,老板也换了。
熟悉的一幕又开始了,每次去理发,新店店长和店员就轮番上阵,要求充值。老会员卡里还有5000元,要求再充值5000元,烦不胜烦。
这种事确实很令人头疼,网上一查,屡见不鲜。老婆碰到的情况还算好的,有些转让之后的理发店(或美容美发店),你不充值会员卡就不能用,有些对老卡干脆就不认。
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该如何拒绝?
对此,很多消费者选择了不情愿的充值,或自认损失,再也不去了。
还有其他方法吗?
经过一番咨询了解,我发现我们消费者不用总是那么被动的忍受他们的骚扰,或被迫充值、或自损离开。
我们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充值,甚至要求——退款!退款!退款!重要的事说三遍。
为什么这么说?
不知大家注意过没有,这种转让之后的理发店(或美容美发店),理发师或店长通常会对消费者进行以下的“动之以情”或“胁之以迫”。
-
"你的会员卡是原来店的,钱也交给别人了。我们现在能让你继续用已经很良心了。“
-
”你如果不充值,我们就白干了,没有业绩我们就没有收入。“
-
”你再不充值,你的会员卡就不能使用了。“
被他们这么一说,消费者就会产生一种错觉。
-
“他们能认可我卡里的钱已经很勉强了,想继续用,只好按他们要求充值。”
-
“如果我再不充值,他们就不让我使用老卡了,钱也退不出来,更麻烦,那就充点值吧。”
-
“他们赚钱也不容易,也不能让他们亏太多,那就再充点钱吧。”
其实大可不必!我们完全可以操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护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谓转让,指在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企业。转让发生后,商家不但有义务继续向原会员提供服务,而且还必须要保质保量。
此外,易主的店一般都会签订《转让合同》,合同中一般都会规定,顶让方(即接手方)要接受转让方的全部会员顾客,并保证所有会员卡正常使用的相关条款。
老婆所去的这家理发店,承认旧卡并能够使用。这意味着签订了具有类似条款的《转让合同》,转让金额中也一定减免了老卡的费用。否则,他们不可能承认老卡的充值金额、让老卡继续使用。
因此,消费者不用心存内疚,觉得他们“赔钱”给我们理发,他们才不会“学雷锋”呢。
结论就是:这种承认老卡的理发店,应当承担原有的服务义务,并按照以前老卡约定的情况,进行服务。不能单方面变更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
他们提出的充值要求,可以拒绝。如果为此他们不愿意提供服务或者不认可老卡,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
对于充值会员卡的额度,国家也有相应规定。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老婆的会员卡是记名卡,里面已有5000元。如果按照对方要求让再充值5000元,卡里金额达到了10000元,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可以拒绝充值。
关于此事,可以先协商交流,如果不行也可拨打投诉电话:
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当然也可以上诉法院,如果不嫌麻烦有精力的话,可以试试。
这是我目前掌握的一些情况,不一定立竿见影,但至少有了法律依据,不能总让对方把我们消费者当“韭菜”随便割,你们说是吧?
希望这篇文章对有类似遭遇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说到这,我也想对理发店(或美容美发店)的老板、店长、店员们说几句话:
开门做生意都想赚钱,这没错。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彼此没有建立充分信任之前,你越想把顾客抓紧,顾客就越想逃。
即使顾客被迫留在这里,只要有机会还会逃走。没有了顾客的忠诚度,生意也就难以长久下去。
此外,现在是口碑传播的时代,你的好与不好,在互联网的加持下都会呈指数级的放大及传播。
所以,用专业留住客户,用真心服务客户,让客户自由飞翔,客户自会做出回报!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