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应朋友的邀约,打车前往晚餐的地点,正值下班高峰期的贵阳,让我在坐上出租车之后的15分钟,共计在道路上行驶了20多米的距离。
随即果断与师傅协商下车,师傅也没收我的车费,就当是我在路边走累了,上车吹了吹空调。
在公交车站等了一两分钟,果然就有“街巷小白龙”主动上前与我打招呼,没错,就是摩托车司机。
不,准确的说应该是电瓶车司机。
两个人协商好价格,随即就上了车,司机师傅载着我在车流中不停的穿梭,还有几次闯红灯,我坐在后座整个人都很紧张,生怕突然有一个车刹不住,就在我们闯红灯的时候撞上来。
当时我满脑袋都在想,要是被撞了算不算工伤,毕竟也是下班时间,但我是属于下班回住处以后再出来,估计也够不到《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但人损肯定是有的,虽然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导致自己所获得的赔偿少一部分。
不过看病肯定是够了,但自己还是要遭罪啊,自己不禁也有些后悔搭乘。
其实以往我是从不搭乘电瓶车,主要还是觉得不安全,另外也觉得这是非法营运,被交警拦停的概率太高。
但这是晚高峰的贵阳啊,想要在堵车的情况下快速的到达目的地,这无疑是最优解。
正好在这个路上,看到一位外卖小哥追尾了一辆奔驰S450,外卖小哥倒在地上,跟他的电瓶车一样。
看他无助的眼神,着实也是让人无奈,周边围满了看热闹的群众,纷纷都在说这外卖小哥一年白干。
这个社会的贫富差距真的很大,原来一个交通工具被撞一个小坑就能抵得上一个人一年不吃不喝的收入。
搭载我的摩托车司机从围观的人群边上艰难穿过,顺带还吐槽了几句现在外卖小哥的横冲直撞,刚才发生的一切都是他们该的。
我也不知道他们该不该,毕竟大家都只是想吃上一口饱饭而已。
-end-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