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松飚
201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华社特约评论员“仲祖文”3月18日在“学习强国”平台发布文章《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我读后跟贴:
“我觉得应该是:坚持政治标准选人用人。‘突出’有偏重的意思,势必隐含着对另一方面的弱化(此处即‘才’)。党员干部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政治修养,是有明确标准的,只要达到这个标准,还是越有才越好。忠于党,而不敏于事,虽然不坏事,但也干不好事,还是不利于党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政治上达标、才能上卓越的干部才是好干部。”
为了准确充分地表达观点,我觉得需要进一步地阐述。
评价人或事物有“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忠或不忠,宜用“定性”,要么忠,要么不忠,既忠又不忠还是不忠。忠诚的人有时也会犯政治错误,那往往是认识偏差导致的,实则是才而不是德的问题。忠诚于党和人民利益的人,在党组织或领导干部决策错误的时候,若明知而不纠,是愚忠,实则违背了党员干部的政治标准,本质上是对党和人民的不忠;若跟错而不察,是才能问题,无关乎忠与不忠。因此,所谓忠,就是具备《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党员干部应有的政治修养,《条例》第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并提出具体要求,可以说这就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标准”,这个标准用来衡量“是非”,而非比较“大小”、“多少”或“轻重”,因此宜用“坚持”而非“突出”。
但是,通读《条例》才发现“突出政治标准”的说法是有来历的,因此从讲政治的高度,只能探究其在特定语境下的准确含义,而不能否定。这一提法来源于《条例》第二十七条,属于第五章“考察”的内容,原文是“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不难读懂,这段话实际上强调的是要注重对政治修养的考察,准确表述应是“突出政治考察”,是对考察工作中重才轻德的预警或纠偏,并没有在选拔任用标准上重德轻才的意思。事实上,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标准是《条例》明确规定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也无权随意拔高或降低。同样,《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表述也不能理解为“以德为重”,把选人用人原则引向重德轻才的误读。
综上所述,离开干部考察工作的特殊语境,在没有说明的情况下,“突出政治标准”的表述容易误读为“提高政治标准,降低才能要求”,而表述为“坚持政治标准”,则可避免这样的误读,因而更好。个人拙见,欢迎教正!
(2019/03/19/12:50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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