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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1-3》[关系]并非财货例外

《原理§1-3》[关系]并非财货例外

作者: 乞qg丐 | 来源:发表于2018-03-30 00:29 被阅读0次

    □卡尔·门格尔

    还有一类财货

    它们被经济学者特别冠以[关系]之名而一直受到了特殊的对待

    有必要在这里对其做一番科学的考察

    这一类中包括如商号/口碑/专卖权/版权/特许权/营业权以及著作权等

    一些学者还把家族/友谊/恋情或各种组织归入[关系]概念

    并非所有这些都经的起财货性质上的严格审查

    不过

    经济活动中诸如商号/专卖权/版权和口碑等还是很容易被证明确为财货的

    尽管如此

    对[关系]概念做最深入研究的理论家们多少还是感到了困惑

    在他们自认无偏见的眼里这些好像是一种例外

    我想他们恐怕是受困于现代实在论的观点——认为只有物质和力(物财和劳务)才算是物——因而也只有物质和力才能被视作财货吧

    有人曾从法学角度指出

    我们的语言只有表达[劳务]的词汇而没有表达更一般的[有用行为]的词汇

    有些行为——甚至有些[消极行为]——虽然不能被称为劳务

    但对特定的人则确实是有用甚至是有着很重要的经济价值的

    例如

    某人到我这里购买商品或者寻求法律服务

    这自然不能算是他付出了劳务

    但对我却是有用的行为

    又如

    一个乡间小镇上同时有两个医师开诊

    假定其中一个停业

    这对另一个医师自然也不能算是一种劳务

    却能使后者成为当地唯一的医师

    故对他实是一个极有用的消极行为

    人们对他人有用的行为(例如顾客对商贩的惠顾等)无论实施与否都不会改变这些行为本身的属性

    同样的

    市民(或国民)对他人有用的消极行为(自愿的或受制的)无论实施与否也都不会改变这些消极行为本身的属性

    因而

    诸如客流/口碑和特许权等等这些

    从经济学来看

    要么是源于他人的有用的行为或有用的消极行为

    要么是源于商品或劳务的有用的行为或有用的消极行为

    即便是友谊/恋情或行业组织/宗教组织等明显也应被归为他人对我们的有用的行为或有用的消极行为

    这些有用的行为或有用的消极行为——诸如客流/口碑和特许权等——既然居于人的控制之内

    我们就没有理由拒绝承认它们具有财货性质

    没有理由另设一个[关系]这样的模糊概念将它们从一般的[财货]概念中单列出来

    依我看

    不妨把财货划分为这样两个范畴

    一个是物财(包括一切属于财货的自然力)

    一个是有用的行为(包括有用的消极行为)

    ——劳务是有用的行为中最重要的部分

                    ——《经济学原理》p00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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