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
下午开会的开会,出差的出差,剩下我一个人守家,正想偷下懒不干活,腾讯通开始一闪一闪,有人找我。点开一看,是销售部的周小瑞。
“有空没?”
“没空也得有空啊,啥事?”
“私事。”
“私事过来我办公室吧,其他人不在。”
原来,周小瑞的同学在一家地产公司上班,他们原来的房产都是委托中介来销售,现在换了玩法,地产公司决定自己做一部分自销,于是许以重金到处挖人,光是非业绩底薪就非常诱人。同学找到周小瑞,周小瑞动心了。
问题是,现在是2月份,到了应该发年终奖的时间,但公司还没动静。
“如果我现在走,年终奖会不会有我一份?”她关心的是这个。
我明确告诉她,没有。
“为什么没有?”她有点急。
“你没看劳动合同啊?上面第X条第X款清楚注明“年终奖金发放范围为入职1年以上且发放当月在册员工”。”我发现,其实大部分员工都不会认真去看劳动合同的,她也是一样,稀里糊涂。
去年我们正好也有一个类似的事情。一个同事受亲戚诱惑,一块去做什么POSE机的生意,急吼吼的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结果那种生意是非法的,黄了,再回头想要公司的年终奖,同样是被公司以“发放当月不在册”为由挡在门外。
看到周小瑞一脸的失望,我建议她,离职的事先别急着向公司提,去年效益不差,年终奖应该会发,按惯例,也就是这个月,最多不超过下月,同学那边应该不会差这几天的。
其实有关年终奖的规定很不清晰,仲裁员与法官的裁量考量也不一,缺少统一的标准。看了不少的案例和解析,大致可以有下列总结。
一、年终奖具有不确定性
年终奖是企业为鼓励员工创造更多价值而可以采取的一种刺激形式,是否采取这样的形式以及如何采取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部分,因此具有奖励性和不确定性。
二、是否发放,需根据企业的制度或双方的约定
如果企业将年终奖的设置、条件、计发周期约定于集体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或者规定于员工手册,由当事人签字确认。那么一旦约定之条件达成,承担给付义务的一方便应当向享受权利的一方支付相应金额,如果未履行,应当有合法依据。
而如果没有上述的约定,则发放的不确定性大增,即使诉之法律也难以确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者主张应当支付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用人单位主张不应当支付的,亦应当提供相应证明。劳动者一般很少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在被动的情形下,能否胜诉,更多取决于仲裁员的自由裁量。
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大家有没有其他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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