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议六部曲包括动议、附议、陈述、辩论、表决、宣布,这六个步骤构成了讨论处理一个议题的基本单元。这样的机制也保障了每位与会者参加充分表达的权力,并且能够通过投票产生明确的结论。
但在实际开会中,对议题的讨论不是非黑即白的。比如公司开会讨论是否上线机器人替代流水线的工人,有人认为很有必要,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有人反对,认为机器人的作业精细度比人工还有差距,并且解决就业问题是当时对政府的重要承诺。这个时候,要么通过、要么否决的表决结果,可能无助于解决问题。
我们过去对表决有错误的理解,认为表决是一种“输赢对决” ,是“非此即彼” 的对抗。罗伯特议事规则所建立的会议程序,恰恰要避免这种“一锤子” 似的表决,更加强调一种“折衷、妥协” 的会议机制。比如能不能用机器人先替代五分之一的工人,以观后效。这就运用了“修正案”机制。
“修正案”机制又被称为“修改”,属于附属动议,必须依附于一个待决议题存在,可以修改待决议题的措辞,也可以修改待决议题的含义。在使用修正动议的时候需要注意三点:
1)如果修正案通过,不意味着修改后的原待决议题通过。举例说明:原待决议题是“本周六18点在公司食堂进行全员聚餐”,有人提出修改,修正案为“将本周六改为下周六”,修正案获得过半数通过,那么当前的待决议题就变为“下周六18点在公司食堂进行全员聚餐”,会议需要再对这个当前待决议题进行辩论和表决。
2)如果修正案不通过,也不意味着原待决议题被否决。举例说明:待决议题是“本周六18点在公司食堂进行全员聚餐”,有人提出修改,修正案为“将本周六改为下周六”,修正案没有获得过半数通过,那么当前的待决议题还要回到“本周六18点在公司食堂进行全员聚餐”,会议需要继续对当前待决议题进行辩论和表决。
3)修正案必须与原待决议题紧密相关,不能借机引入新的议题,职能对原议题进行修改。举例说明:待决议题是“本周六18点在公司食堂进行全员聚餐”,有人提出修改,修正案为“要先成立一个聚餐组织委员会”,这个修正案就是不恰当的,虽然看似与聚餐有关,但实际上提出了新的议题,从“干什么”变为了“谁来干”,此时主持人应当驳回不合规的修正。
如果会议陷入到立场和道理的无休止争辩,最后要靠表决一锤定音,这势必会造成更大的矛盾。修正案给与会者提供了很好的妥协、融合与创造的机制,“妥协重于表决”,这是罗规的核心思想之一,也是让会议吵而不破、和而不同的关键技术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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