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
宁波老虎咬人事件有了后续进展。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1月29日晚证实,涉事男子张某事发当天下午未买门票,先后翻越两堵3米高的围墙,钻过铁丝网,进入老虎散放区后最终发生意外。死者家属则称,就算人是从后面翻进去的,也是动物园管理不当。
张某被老虎袭击的视频传出后,一阵“咬死活该”、“老虎可怜”的舆论风暴,也由此掀起。从舆情看,“偏激言论”不少,且把持着“批评不守规则”的道德据点,但很多观点并未展现出服膺人心的力量。
在节日当口,面对这样的惨剧,哪怕内心有再多的“怒其不对”,也不宜摒弃基于人本原则的起码悲悯。要知道,尊重逝者,哪怕只是出于一种“仪式化的哀悯”,也是一条基本的公共行为规范。一个不能约束自己的言论边际的人,即便挥舞着规则的大棒鞭挞别人,又如何让人相信他自己会是规则的模范遵守者?
就舆情而言,那些“逃票该死”之类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同情人还是同情老虎,也是伪命题,将两个问题人为对立,也是在有意无意地将怒火引向不幸者,增加其罪责。
这本是人类社会无需讨论的问题:纵然老虎死得“冤”、值得同情,也不影响掉进“虎穴”的遇难者亦值得同情。
是的,挑战规则要付出代价,但这代价跟“死”之间隔着太多的不可知与难控因素,比如翻墙翻进的是老虎散放区等。张某固有过失,但承受的代价够沉重,虽然老虎凶猛是其本性,可张某终归不幸,再用“作死”“该死”的审判式话语对其嘲讽,也是人性层面的逾矩。
有责任归有责任,它跟“该死”,不应轻易地画上冷血的等号。
此时此刻,讨论分析动物园的事前防范、事后救助是否存在过失疏漏,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仍在待解的问题集合之内,但或许已非最有价值的命题。张某存在逃票、擅闯的行为,理应为其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其不幸主要源于对规则的漠视,如今已无争议。而动物园方的管理责任是否应涵盖对极端个例的安全无虞兜底,仍需探究。相信动物园管理方和张某亲属会在民法框架内,妥善解决好善后事宜。
但作为一起公共事件,不应满足于民事争议的解决,更不能止于“隔岸观虎”,因为漠视规则、不守底线绝非张某一人独有,作为惯常现象,此类弊习已深刻地塑造着我们这个社会的秩序形态。
这并非泛化的“我们每个人都是那个逃票者”式的抽象拟喻,而是言指我们无法讳认的现实:很多人都认同要有规则意识,但可能只是“嘴上认同,行为上很诚实”。
二、思考
1.媒体舆论上都在说死的双方谁更冤一点,这就引出了一系列问题:为什么游人要跨越护栏、围墙,甚至于过河去看老虎?这种行为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据报道围墙有3米高,并有0.7米的内折,河也挺宽,难度如此之大,这个人为什么还要过去呢?检讨一下,这个人的好奇心太强烈了,对动物的热爱超出了常人,从个人角度讲似乎只能有这种原因了,再有极端的原因是这个人有自杀倾向,但可能性不大,死法也太惨烈了;从园区角度,让游客观看动物的距离和角度设计的不够好,没有很好的满足游客观看动物的要求。另外一个问题,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击毙老虎?这个问题比较有意思,假设规定允许第一时间击毙老虎,园区是否具备这种条件呢?首先,需要击毙老虎用的枪支从哪儿来?动物园肯定是不能配备枪支弹药的,因为动物园配备枪支是不符合我国关于枪支弹药管理的相关法律的。其次,动物园即便配备枪支,是不是有相关的人员具备使用枪支的资格和技术呢?又是一个难题。再次,可以用麻醉枪麻醉老虎。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第一,麻醉剂的用量需要专门技术人员才能掌握,量小了不管用,量大了动物就永远不用醒过来了;第二,麻醉枪打到动物身上的位置也影响其发挥效力的大小;第三,即便麻醉枪击中动物,像老虎等大型动物,往往要20分钟左右才会倒下,它能干的事儿都干了,还有必要吗?
2.规则关乎文明。规则成为普遍行为规范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架构,始于现代文明。中国传统文化中,也有基于儒家纲常伦理、农耕熟人社会和封建宗法秩序的“规则”,但现代文明语境中的规则,是一套完全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崭新体系,对其制定和执行程序都有严格要求,必须具备内植于大众生活日常的平等、开放、包容等品格。很多朋友还在争论死者犯的错误是否罪该致死,但实际上死者的死亡并非我们人为加之的惩罚,而是他的确犯了致命的错误,普遍的谴责的话语已经不是仅仅针对死者这次的行为,而是大家平时对身边诸多不文明现象所积累的愤怒的集中爆发,死者只是作为一个规则破坏者的符号承担了这一切。勿以恶小而为之,但可惜的是社会中的小恶基本未能得到有效的制裁。而这几次老虎伤人事件也恰恰说明了一个道理:不要随意去破坏社会规则,规则不仅仅是限制,更是一种保护,当人类失去了它,付出的很可能是生命的代价。我们的怒火也源于此:很多人实实在在破坏了规则,却未付出代价,甚至某种意义上受到了来自规则的庇护。而这次死者为他破坏规则的行为付出了最为惨痛的代价,无数人拍手称快可以说是最为自然的情绪了。
但同样,也希望大家更多去讨论广泛的破坏规则的行为,而不要针对死者进行过多的攻击,毕竟他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勿以恶小而为之”前面还有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不要让对恶的恨吞噬掉自己内心的善念,这其实也是很痛苦的。
3.现在网上已经分为两派观点在互相吵,几乎要打起来。一派人认为受害者自己作死不值得同情,另一派认为作为人类,出于人道我们也应该怜悯受害者。其实两者并不矛盾。但“怜悯”和“同情”是两回事。这位犯错的人值得“怜悯”,但不值得“同情”。动物园有明令禁止,老虎也没离开自己的区域,唯一主动破坏规则的是这位游客,他虽然受到远远超出罪责的惩罚(逃票罪不致死),但这完全是他自己所致,作为同类我们当然怜悯死者,这是起码的人道,但不应同情。因为“同情”这个词的语文定义中,就天然包含“对别人的遭遇产生共鸣”,如果你一向是一位规则的遵守者,你是不会对一个如此肆意破坏规则的人产生共鸣的,因为你不会代入他的角色,所以共鸣不起来,也“同情”不起来。
每个人都会犯错,但怕就怕在有些人把犯错当做理所应当。成年人须为自己行为负责。
可惜的是我们周围实在有太多的“巨婴”,习惯了不遵守规则,习惯了其他人的忍让,习惯了不受惩罚和不负责任。“八达岭”那个当事人至今仍试图让园方负责人并赔偿,就是一例,也正是这些人耗光了社会对于犯错者的宽容。
从这个角度来看,受害者不冤,又很冤。他不冤是因为他自己破坏规则,他自己就是肇事者。他冤,是因为他一个人无形中背负了所有“规则破坏者”累积起来的骂名。诚然这是一场悲剧,受害者值得怜悯,但受害者作为唯一的肇事者,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值得同情。
4.认为死不足惜的,大多是对违反规则之人厌恶至极。假设这事情是由于围栏失修导致的致死,大家绝对积极给死者家属捐款,同时强烈谴责动物园。可目前的证据大多是指向死者违反规则。证据之一是,有这么宽的河,很有可能是逃票进的虎区。这是一种可能。在报道中,我们看到有目击者称,是越过隔离栏逗虎导致的悲剧发生。这是另一种可能。生活中我们也常常遇到违反规则的人,比如在商场电梯里抽烟的,在火车上脱掉鞋子散发臭味的人,在飞机上放任熊孩子吵闹的家长。中国人倾向于避免和人当面起冲突,以上这些情况,大多能忍则忍,但心里对违反规则的人和事,是极为厌恶的。当这种厌恶可以借由网络评论表达出来时,微博上和知乎上的舆论产生了一边倒的情况。
这是一种想法,另一些人认为死者为大,也有其道理。他们认为,即使是这位男子的错,但以死亡为代价,这犯错的教训也太大了吧?即使有错,但罪至于死么?这么想也有道理。况且真相商务最终落定之前,无论是逃票之说还是逗虎之说,都没有警方最终调查的确认。
对于这个事,我们应有的态度是:不信谣,不传谣。等待警方的最终确认结果;动物园的做法没有错。对于老虎这种大型动物,麻醉枪一般不能立即生效。如果动物园不立即救人,他们也不会被允许继续营业。世俗观念中,即使人有错,但人的生命仍重于动物的。可能残酷,但必须承认;遵守规则,规则保护了社会的最低要求,也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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