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暴力

作者: 颍水yl | 来源:发表于2020-04-02 11:05 被阅读0次

    ​      阿奎那的双重后果原则(PED)是关于为自我防卫而杀人辩护的论述,但是PED也建立起了一套评估暴力行为的标准。基本上,那些使自我防卫行为合法化的条件可以概括为:行为本身在道义上是好的或者起码是中立的;主观上不是为了杀害,杀害只是附带后果;好后果的价值比例要高于坏后果;引起坏后果的行动不可以仅仅是作为追求好后果的方法。

    ​      在阿奎那生活的十三世纪,旧的天主教教义认为剥夺生命的行为永远不可以是合法的,除非他是在神义下履行公共职责。如此,阿奎那的PED 以下的成就具有非凡的意义:1)为自我防卫引起的杀害正当化;2)说明要求自我牺牲的非正当性;3)为军事行动中的杀害正当化。作为一个伦理问题,杀人总是需要从其动机和态度上寻求正当化。那些可以被正当化的杀人一定是那些能够促进至尊至善的行为。相反的,那些不可以被正当化的杀人是那些伤害至尊至善的行为。至尊至善包括1)个人的美好品行和2)社会的良好风气。个人的美好品行是个人善良的灵魂和作为人的尊严。而社会良好风气是整个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体现的美好品行和道德高度。社会的良好风气相比个人的美好品行处于更高级的至尊至善。不论是国家还是社会其最终的任务是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总之,阿奎那相信通过考察其动机,必要性,和比例性,自我防卫中的杀害是可以被正当化的。因为1)惩罚罪人促进整个社会的良好风气;2)惩罚也可以惠及罪人的灵魂。

                      文脉主义下的动机考察

    ​      故意地伤害至尊至善,不论是个人的美好品行还是社会的良好风气,都是恶行。即使在自我防卫的案例里,我们相信每一个攻击者也是上帝的孩子因此也有他 的天生的良好品行。当一个自我防卫者故意去杀害一个攻击者的时候,防卫者并没有尊重攻击者的良好品行。因此防卫者的行为是违背伦理且不能被正当化的。不论攻击者做了什么,他仍旧是上帝的孩子,他的内在总有来自造物主的美好品行。没有人可以伤害别人的美好品行,也没有人被允许对人的内在价值表现出不敬。如果杀害攻击者的故意被允许,那么就是允许自我防卫一方把通过伤害攻击者的内在价值作为维护自己利益的手段。而人之所以为人,其尊严决定了人不能被仅仅当作实现目标的手段而利用。伤害袭击者的故意是完全违背伦理而不能被正当化的。

    ​      另一方面,如果自我防卫者的动机是为了阻止袭击者,杀死袭击者只是第二后果,那么防卫者的行为是可以被正当化的。人们的行为是可以有两个后果的,对行为的道德评判应该是考察其动机为主的。而且,除了评判动机,阿奎那也主张评估相关背景。尽管非故意杀死袭击者的和自我防卫的是同一种行为,他相信对道德的评判必须考虑行为发生时候的前因后果和环境。有时候不考虑前因后果和环境的话,杀人的行为被看作恶行,但是如果综合考虑行为发生时的背景,同样的杀人行为也可以被认为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良好风气的必要行为。例如,剥夺别人的生命是非法的,但是司法机构可以为了整个社会的良好风气而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战场上的战士为了保卫自己的国家而故意杀死敌人的行为同样是可以被正当化的。

                    自然法则,必要性和比例性

    ​        然而,在自我防卫的案例里仅仅考量行为的动机和双重后果还是不够的。阿奎那根据自然法则提出,行为的必要性和后果的比例需要加以考量。在自然法则下,人人都有一个应得数(DUE),就是他根据自己的行为应该得到的回报以期达到总体上的平衡。对身体的伤害和对生命的剥夺之所以是恶的,那是因为这样的行为是对被害人的应得数的否认。被害人并没有做任何事应该受到惩罚却受到了伤害或者杀害的惩罚。毫无疑问,犯罪的人因此应该得到惩罚,这惩罚即来自政府也来自防卫者。杀死袭击者的行为可以被正当化的基础不仅仅能满足其为非故意杀害行为的第二后果的评估,而且这杀人的行为也必须满足这样一个评估:必须是为了保护一条无辜的生命和挽救攻击者的灵魂。阿奎那认为攻击者的美好品行并不会因为其被杀害而受到损害。如果一个自我防卫者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杀掉了攻击者,他的动机只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遭受无缘故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防卫者的行为是可以被正当化的。每一个人都有他自己的应得数来优先保护他自己的生命,没有人有义务去牺牲自己的生命来保证攻击者的生命和美好品行不受伤害。

    ​          阿奎那对杀害攻击者的正当化并不是说生命本身是不值得尊重的。生命永远值得尊重,杀戮永远是罪恶的。但是,袭击者的死其恶性是小于防卫者的死。人们天生有保护自己生命的倾向。阿奎那认为人们在争斗中只选择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攻击者的死只是在保护自己的过程中虽然预见却并非故意造成的,那么这个行为是可以被接受的。可以被接受是因为防卫者本人并没有因为认为袭击者的生命没有价值而选择结束他的生命。人有一个肉身生命还有一个精神生命。精神生命对比肉身生命享有在上帝面前的优先权。并且,伤害一个无辜的受害者总是伤害社会的良好风气,而惩罚罪人进一步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所以,不可被伤害的不是罪人的肉体,不可被伤害的是社会的良好风气和每一个人的美好品德和精神生命。这才是我们有义务去爱的众生,如果对这些众生行凶就是违反了我们的义务。

                            行善而避恶

    ​        阿奎那对人们行为的理论可归纳为“行善而避恶”。他认为人 在世上终归只有一个终极目的---那就是追求幸福。然而,世人在此生却没有完成这项目的的能力。一方面,我们的意志绝对了我们倾向于追寻幸福,另一方面,我们有限的认知和智慧妨碍我们来理解什么是真正的幸福。我们的认知和智慧也许能让我们来辨别一些美好,然而,这些美好却不见得是我们的意志真正要达到的幸福,例如,短期的满足可能会给予我们一些幸福,但是只有经历过困苦和努力达到的胜利才是真正的幸福。我们着实需要好好利用理性的能力来做正确的决定并行动。人们真正美好的行为是那些遵从自然法则的行为,是运用理性和推理的行为。自然法则是神的法则,是来自于上帝的法则。自然法则要求我们行善而避恶。

    ​        由于故意杀害是恶的,所以防卫者不允许去故意杀害攻击者。由于保护生命是好的,所以防卫者不会被束缚要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挽救攻击者的肉体。防卫者也不被要求去放弃自己的防卫来避免杀害攻击者,因为我们有义务来保护自己的生命胜过挽救别人的生命。人们行为的终极目标---追求幸福,是一个精神上的完美目标。对犯罪的反抗和防卫也是对袭击者的惩罚,因此自我防卫的行为也是挽救攻击者的精神生命。这样,因自我防卫而杀害攻击者的行为,即可以被阿奎那的PED理论正当化,也可以被他关于人的行为的理论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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