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师收到一个关于文物古迹被拆迁的咨询:我家的老宅被列为文物古迹。最近我父母所居住的区域开始拆迁,请问我家的古宅也必须被拆掉吗?
在城市中实施房屋拆迁,应该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同时也要考虑文物古迹保护的需要。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首先城乡规划部门应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内各级文物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因此,拆除文物古宅需要拆迁管理部门提供规划部门、文物保护部门的审批意见。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文物保护法》中主要强调文物的保护,对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拆迁补偿没有相应的条文。随着公民对文物古建筑价值认知程度的提高,被拆迁人有按照文物古建筑价值进行相应补偿的诉求,但法律法规没有对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拆迁补偿标准作出规定,所以中师征地拆迁律师针对列为文物点的民居拆迁问题,建议相关部门修改《文物保护法》,增加文物古建筑拆迁补偿细则:文物古建筑拆迁补偿金额采用专家组现场评估的方法确定,作为普通房屋补偿之外增加的部分。专家组从地市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文物古建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如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并由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决定。文物古建筑拆迁补偿标准可参照同类仿古建筑造价、文物年代、损毁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可由国家文物局制订基本原则,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的合法标准到底是什么?不能总是一本糊涂账!
往这儿看!因棚户区改造而启动拆迁项目相关法律知识的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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