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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解读(五):从同工不同酬说起——从劳动力价值到工资

《资本论》解读(五):从同工不同酬说起——从劳动力价值到工资

作者: 巡夜人 | 来源:发表于2017-10-19 11:20 被阅读65次

    关键概念:

    工资——资本主义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价值,表现为劳动的价格,表现为对一定量的劳动支付的一定量的货币。

    生活资料——即消费品。其中属于日常生活资料的范围的、从而影响劳动力价值的生活资料叫作必要生活资料。

    生产劳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劳动,是指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同收入相交换的劳动则是非生产劳动。

    计时工资——直接表示劳动力的日价值、周价值等等的工资的转化形式。劳动由劳动的直接的持续时间来计量。

    计件工资——劳动由一定时间内劳动所凝结成的产品的数量来计量的工资形式。

    劳动生产力——即劳动生产率,劳动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劳动生产力主要由社会生产的形态和发展程度决定,也和自然条件有关。

    一、劳动力价值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中国的著名经济学家确实多了点,如同马克思说的那样,“平地上的一堆土,看起来也像座小山。”),曾经给政治经济学提过七个问题,其余六个不说,第一个问题是:何以穷国和富国同工而不同酬?这位经济学家问道,几乎一切行业中,中国的从业人员所得到的待遇都远远比不上美国同行的待遇,不论是按货币收入,还是按实际生活水平。如果一切财富都是劳动创造的,劳动是财富唯一的泉源。根据这一理论,质量和数量相同的劳动应该创造出相同的价值,可是政治经济学从来没有对富国和穷国同工不同酬的事实作出任何最起码的解释。

    在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他偷换了两个概念。首先,财富是使用价值,劳动不是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生产资料和劳动一样都是使用价值的源泉。即使质量和数量相同的劳动创造出相同的价值,使用价值的数量(或者通俗地讲,商品的数量)也可以是不一样的。使用价值的量和价值的量没有比例关系,前者是具体劳动创造的,后者是抽象劳动创造的。如果美国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比中国工人高很多,同样数量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多,所以就算美国人赚的钞票和中国人一样多,可以生产的从而可以购买的使用价值也可能多一些,也应该能比中国人生活得更好。马克思说过,“在世界市场上一个国家同其他国家相比,生产率越高,它的工资也就越高。在英国,不仅名义工资比大陆高,实际工资也比大陆高。工人吃较多的肉,满足较多的需求。”

    其次,如果不谈使用价值而是谈价值,那么在讲剩余价值的第四章我们也知道了,工人并没有得到他创造的全部价值。即使质量和数量相同的劳动创造出相同的价值,不论从绝对剩余价值还是从相对剩余价值的角度来看,中国工人从中拿到的那份和美国工人拿到的那份可能数量上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茅于轼说“政治经济学从来没有对富国和穷国同工不同酬的事实作出任何最起码的解释”,我不知道他是否查证过。可能他是从中学课本上学的政治经济学,所以他从没见过“对富国和穷国同工不同酬的事实” 的“最起码的解释”。甚至也许在他眼中,政治经济学从来就没有发现过这个严重的问题。实际上,如果真要深究起来,岂止不同国家之间“同工不同酬”,就是在同一个国家,甚至同一个单位里,都有可能同工不同酬。不同性别、民族、种族、年龄的人,就算从事同一个工作,工资都可能相差很大。可见即使是提出问题,他也提得很不全面。

    很明显茅于轼是完全不了解政治经济学的。上一章我们说了,工人出卖劳动力,获得劳动力的价值。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价格理论》一书中说,各个不同时期固然有所不同,但是所有这些不同时期共同的东西却是主要的。他这么说是非常不正确的。不同的东西才是重要的,否则还谈什么不同时期呢?在资本主义以前,劳动者没有人身自由,也就不可能缔结劳动合同,出卖劳动力,也就没有什么工资。那么工资由什么决定呢?

    首先,工资的本质是劳动力的价值。“同任何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马克思)。“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马克思)。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和劳动内容大体上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是比较稳定的,应该比较贴近于正常的社会平均的劳动强度和熟练程度。所以“生活资料的总和应当足以使劳动者个人能够在正常生活状况下维持自己”(马克思)。注意,是正常情况下维持自己,而不是活得越来越差。“正常”是有社会和历史标准的,现在的“正常”和二十年前的“正常”不一样,中国的“正常”和美国的“正常”也不一样。我们应该注意到马克思这样的话:“由于一个国家的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不同,食物、衣服、取暖、居住等等自然需要本身也就不同。另一方面,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它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因此,和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但是,在一定的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是一定的。”

    美国自由工人阶级是在美国建国初期的移民大潮中形成的。很长一段时间,美国地广人稀,劳动力匮乏,美国白人又大多是从欧洲移民过去的,所以美国工人阶级的历史起点就比较高。马克思曾经指出,在他生活的那个时代,“在一些殖民地国家,供求规律有利于工人。所以,美国的工资水平比较高。资本在这里可以施展全力,却不能制止因雇佣工人经常转化为独立自耕农而造成的劳动市场的经常空虚。对于大部分美国人民说来,雇佣工人的地位不过是一种学徒见习的状态,他们迟早会脱离这种状态。”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工人阶级却没有这种好运气,他们是在国有企业破产、转制、农民工进城的基础上形成的。虽然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经济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和美国的差距仍然很大,因此两国的“正常水平”也还是有很大差距的。

    其次,马克思说,“劳动力所有者是会死的。因此,要使他不断出现在市场上(这是货币不断转化为资本的前提),劳动力的卖者就必须‘像任何活的个体一样,依靠繁殖使自己永远延续下去’(配第)。因损耗和死亡而退出市场的劳动力,至少要不断由同样数目的新劳动力来补充。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总和,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独特的商品占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如果连自己的“必不可少的需要”尚且食不果腹的话,其补充者的生活资料当然更加无法得到保证。这里边的关系显而易见:如果“劳动者在正常生活状况下维持自己”的生活水平高,自然后代的生活资料也就多,生活水平也就高;如果劳动者本人的生活水平都很低,后代的生活质量当然好不了。在印度,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儿童营养不良;在最贫穷的20%家庭中,体重严重不足的儿童比例高达28%。在我国,工人权利保障问题最严重的多半是农民工。这些民工的后代的生活质量如何,可想而知。

    第三,劳动的培训。马克思说,“劳动力的教育费用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因此,这种教育费用——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据美国全国教育统计中心公布的统计数字,2006年,在美国有大学本科学士学位的人的收入比有大专文凭的人高28%,比高中毕业生高50%,比那些没有拿到高中文凭的人高98%。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待遇更好,他们的平均年薪为5万美元,只获得学士学位的人的平均年薪为43500美元。越是复杂的劳动,劳动力需要的教育费用就越高。在中国这样的低收入国家,那些从事不需要或者只需要微少教育的劳动的人,是不会支付或者只需要支付很少这种教育费用的;可是他们不付出这种教育费用就没有机会得到较高的工资;而得不到较高的工资他们就不但自己不可能得到,而且下一代也不可能得到劳动力的较高程度的教育。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对那些底层的劳动者来说尤其如此。这也就是所谓的阶级或者阶层的再生产。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并在2007年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费和书本费。这是非常正确的做法。根据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中国农村贫困检测报告 2007》,在2006年,贫困县中因自己不愿意上学而辍学的儿童,略多于因经济困难辍学的儿童。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截止2006年,农村贫困户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4.2%,平均受教育年限6.8年。同年,农村低收入户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3.2%,平均受教育程度7.0年。可见,在农村贫困户和低收入户(2009年起不再区分贫困户和低收入户了)中,绝大多数人都只能接受到初中及初中以下教育,甚至平均都没有初中毕业。这样低的教育程度,对劳动力来说基本上没有多少意义,给劳动者带来的经济效益确实很低。他们还不如不上学,随便干点什么赚点钞票。他们“自愿”不上学可能确实不是“经济条件限制”,但却一定是“经济前景限制”。

    世界银行的《2007世界发展报告•发展与下一代•概述》中指出,在发展中国家有许多青少年辍学。辍学常常是因为贫穷,但也可能是因为青少年不知道继续求学会给他们带来什么好处。实际上,中等和更高教育的个人回报率一直在上升,特别是在那些接近普及小学教育的国家里尤其如此。在多米尼加共和国,仅仅通过告诉男孩子教育所能带来的收入上的“实际”好处,就提高了中等教育的毕业率。在我国,问题还不仅仅是因为辍学的孩子不知道继续受教育有什么样的好处,问题还在于,他们究竟有多大的机会接受高中和职业教育。

    国际劳工组织说,童工和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当被迫作出选择时,穷困的家庭会把男孩而不是女孩送去学校。所以,女孩不但得不到教育,还很容易被迫成为童工。

    第四,生活资料的价值。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因此,它也随着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即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量的改变而改变。”但是一般情况下工资随着物价的变动有滞后性。比如,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中国出现了明显的通货膨胀,特别是粮食、食用油、肉、蛋等等这些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得非常厉害。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的工资并没有因此而提高。实际上,通货膨胀(至少短期内)有利于资方是各种经济学理论的共识。可笑的是,通货紧缩同样不利于劳动者。因为通货紧缩往往意味着经济危机,这个时候资方往往要削减工资和工作岗位。

    在劳动者的生活资料中,食物占了很大一块。因此,一个国家的农产品价格高一些,这个国家的劳动者的货币收入也就高一些;如果一个国家的农产品价格便宜,比如像中国,这个国家的劳动者的货币收入也就低一些。但是劳动者不能只靠食物生活,服装、交通、通讯、娱乐等等也是生活的组成部分,这些消费的费用也构成了生活资料的价格。所以,泛泛的说,一个国家或地区劳动者的生活资料种类越少、价格越低,生活越单调,这个地区的工资也就越低;相反,一个国家或地区劳动者的生活资料种类越多、价格越高,生活越丰富,这个地区的工资也就越高。

    工资的高低往往还受到性别、种族等等因素的影响。比如美国2006年20.6%的拉美族裔生活在贫困线以下,黑人人口的贫困比例为24.3%,而亚裔和非拉美裔白人的贫困比例分别为10.3%和8.2%。平均收入最低的是黑人。全世界各地女性的平均工资也都会比男性低一些。马克思说,“还有两个因素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另一个是劳动力的自然差别:是男劳动力还是女劳动力,是成年劳动力还是未成年劳动力。这些不同劳动力的使用在工人家庭的再生产费用上和在成年男工的价值上都造成很大的差别。” 德国经济研究所几年前的统计显示,德国200家大公司中,女性高管比例只占3.2%。这些区别也是历史形成的,现在被大多数人认为是不合理的歧视,所以状况在慢慢改善,虽然一时也看不到彻底扭转的迹象。

    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新的价值,却只获得劳动力价值,多余的部分被资产阶级无偿占有,即剩余价值。在整个生产时间中,只有一部分时间(就是第三章中提到的必要劳动时间)是用来补偿资产阶级支付给工人的可变资本的,资产阶级并没有为其余的时间(即剩余劳动时间)支付任何东西。所以,在工人的全部劳动时间中,资产阶级只给工人阶级支付其中的一部分劳动时间。但是劳动力价值以工资的形式出现,而工资随着劳动时间长短、劳动量大小而变动,造成了一种假象,似乎资产阶级是按照劳动时间或者劳动量付给工人阶级报酬的,似乎资产阶级给工人阶级的全部劳动时间都支付了报酬,从而掩盖了剩余价值的真相。所以工资是劳动力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扭曲表现。

    二、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

    靠劳动谋生获得的收入,并不全都是工资。工资体现的是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关系,所以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为资本家出卖劳动力获得的收入,才是工资。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劳作甚至在地主的土地上劳作获得的收入,不是工资;资本家管理自己的企业获得的收入,也不是工资。城乡中有一些人不受别人雇佣,靠自己的劳动和劳动工具为他人提供服务获得收入,这也不是工资。工人和资本家处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两极,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劳动,一方面为劳动者提供了工资,另一方面为资本家提供了剩余价值。与资本相交换的劳动叫作生产劳动,因为这样的劳动使资本获得了收益。马克思说,“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的自行增殖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不论是工厂里做工的工人,还是办公室里办事的职员,还是足浴店里的洗脚妹,还是商店里站柜台的售货员,他们都是为老板工作,从老板那里拿到薪水,老板用资本支付他们的薪水,所以他们的劳动都是生产性的。而那些与收入相交换的劳动叫作非生产劳动,因为这样的劳动并不为资本创造效益。比如开理发店的个体户,卖早点的小摊主,为主顾打扫卫生做家务的钟点工,他们为人们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是用来消费的,而不是用来增殖的。购买他们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是消费者而不是资本家,使用的是自己的收入,而不是资本。就是资本家,面对自己家庭中的佣人时,他也只是个消费者。“因此,”马克思说,“生产工人的概念决不只包含活动和效果之间的关系,工人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并且还包含一种特殊社会的、历史地产生的生产关系。这种关系把工人变成资本增殖的直接手段。所以,成为生产工人不是一种幸福,而是一种不幸。”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劳动与资本交换,资本是把劳动作为价值增殖的手段,劳动是构成价值的要素;但是收入与非生产劳动相交换,则完全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

    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在政治经济学里有重要的意义。在一个资本主义的社会里,首先要有生产劳动,生产劳动会给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各个阶级带来收入,而有了收入,才有非生产劳动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社会的生产劳动效率很高或者生产劳动的数量很大,那么这个社会的总收入就会较高。

    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这种区分是亚当•斯密最早提出来的。在斯密之前,经济学对财富和收入从何而来有着长期的争论。重商主义重视对外贸易差额。重农学派认为收入来自于农业生产。斯密进一步发展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思想,按照他那个时代的社会状况,把从国王、法官到娼妓都算作非生产劳动者,说他们的劳动不为社会提供财富。斯密的理论曾经引起了经济学界的广泛争论。后来马克思总结道,“反对亚•斯密提出的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的论战,主要是由二流人物进行的;我们在任何一个重要的经济学家那里,在任何一个可以说在政治经济学上有所发现的人那里,都没有看到这种论战;然而这种论战对于第二流人物,特别是对于充满学究气的编书家和纲要编写者,以及对于在这方面舞文弄墨的业余爱好者和庸俗化者来说,却是一种嗜好。”马克思深入分析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理论价值,在这里就不多介绍了。

    三、工资的主要规律

    由于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关系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存在着很多影响工资的经济学规律。除了前边提到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培训和教育等等之外,工资水平还主要受到工作日的长度、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力的影响。因为这三个因素的变化情况非常复杂,所以工资的规律也很多,分别在不同的条件下发生作用。

    如果工作日长度不变,劳动强度也不变,而只是劳动生产力发生变化,那么,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如果从前一个工作日生产2件衣服,新创造的价值为60元,则每件分摊30元;现在一个工作日生产3件衣服,那么新创造的价值还是60元,每件分摊20元。这样商品的价格就下降了。但是,如果工作日长度和劳动生产力不变,而劳动强度增加,则因为每个产品耗费的劳动和以前一样,所以单个商品的价值不变。马克思说,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数量增加了,但它们的价格没有下降。随着产品数量的增加,它们的价格总额也就增大,……在货币的价值不变的情况下,也就体现为更多的货币。”

    同样,马克思指出,不同国家之间的相同行业,“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从而表现为更多的货币。”马克思还说明了生产效率和劳动强度之间的关系:“只要生产效率较高的国家没有因竞争而被迫把它们的商品的出售价格降低到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的程度,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

    在工作日长度不变,劳动强度也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劳动生产力发生变化,劳动力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就按照相反的方向变化。劳动生产力提高或者降低,按照相反的方向影响劳动力的价值,按照相同的方向影响剩余价值。但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按照相同的量而不是按照相同的比例变动。因为商品的价格也下降了,所以,马克思说,“在劳动生产力提高时,劳动力的价格能够不断下降,而工人的生活资料量同时不断增加。”其实,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其它著作中多处提到了和本章开头的那个问题有关的内容,只是没有把这些内容写到专门的一个章节里,并加上个标题,《为什么同工不同酬》,就害得茅于轼以为“政治经济学从来没有对富国和穷国同工不同酬的事实作出任何最起码的解释”了。不过,《资本论》第一卷中确实有一章叫作《工资的国民差异》,茅于轼好像并不知道。

    同样,在在工作日长度不变,劳动强度也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劳动生产力发生变化,剩余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始终是劳动力价值相应的减少或者增加的结果,而决不是原因。马克思说,“在劳动生产力提高时,劳动力的价格能够不断下降,而工人的生活资料量同时不断增加。但是相对地说,即同剩余价值比起来,劳动力的价值还是不断下降,从而工人和资本家的生活状况之间的鸿沟越来越深。”正如我们在《剩余价值》那一章看到的那样,世界各地的贫富差距都在迅速扩大着。

    所以,马克思在谈到比较不同国家之间的国民工资时,指出,“必须考虑到决定劳动力的价值的变化的一切因素:自然的和历史地发展起来的首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范围,工人的教育费用,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的作用,劳动生产率,劳动的外延量和内涵量。”否则就无法正确和准确说明不同国家之间的工资水平的差异。

    四、工资的各种形式

    工资最早的形式是什么?很多人都不知道工资起源于哪里。其实最早的工资形式是军饷。马克思指出,“工资表现为普遍现象的第一个形式就是军饷,这种军饷出现在国民军和民兵衰落的时期。最初,军饷是发给市民本身。后来,市民很快被雇佣兵代替了,后者不再是市民。”在同一时期写给恩格斯的信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军队在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薪金最初就完全是在古代的军队中发展起来的。……大规模运用机器也是在军队里首先开始的。……部门内部的分工也是在军队里首先实行的。”

    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因为工人是在劳动中出卖劳动力的,劳动力的数量随着劳动的时间、强度和效率的变化而不同,多劳多得,所以劳动力的价值往往被错误的看作是劳动的价值,并以工资这种形式被扭曲的表现出来。事实上,如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人的生活时间分配-2008年时间利用调查数据摘要》中的数据表明的,收入高低与劳动时间长短之间基本没有什么关系,这从一个方面证明了马克思对劳动收入所做出的分析:劳动收入是劳动力价值而不是劳动价值。所以,马克思说,“在雇佣劳动下,甚至剩余劳动或无酬劳动也表现为有酬劳动。……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代价劳动。”不论是购买劳动力的人,还是出卖劳动力的人,都接受了这种错误的观念。在这种认为工资是劳动的价格的观念基础上,形成了两种基本的工资制度。

    第一种叫作计时工资。按照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的方式叫作计时工资。比如日工资,周工资,以及小时工资等。计时工资的计量单位是每小时的劳动价格,这个基础在数量上等于劳动力的日价值除以一定小时数的工作日。所以,如果经营遇到困难,资本家会缩短工作时间,又不提高小时劳动价格。结果是,劳动者因为工作时间太短得不到必要的劳动力价值,资本家却还能获得剩余劳动。

    计时工资制度下,一般会规定一个每日劳动时间,超过了时间会有加班工资。越是劳动价格低廉的行业,工作时间就越长。在上一章我们已经引用过国家统计局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的数字,说明工作时间最长的从事住宿餐饮业的农民工月均收入是最低的。虽然对劳动者来说一般加班工资并不划算,但毕竟会高一些。不少工人,比如像富士康的职工,宁愿靠加班来增加收入。在我国,就是工作日加班要支付小时工资的1.5倍,周末2倍,法定假日3倍。本来月计薪天数是每月20.92天,每天8小时;在2008年后改为每月21.75天,理由是法定假日也是应当付工资的,所以把法定假日也算作了工作日。结果就是小时工资减少了3.8%。其实,按照计时工资的概念,法定假日根本就不应该算作工作日,这么做完全是在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给资方做的一点妥协,以减少加班工资的基数而已。这个新解释给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造成了混乱。比如正月初一加班,到底该发多少工资呢?按照现行的解释,这一天本身是付工资的,那么再算上加班工资,应当统共是4倍工资才对。如果你拿了3倍工资,相当于你只拿到了2倍的加班工资,和周末加班是一样的。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另一种基本的工资制度叫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在计时工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计件工资是最适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工资形式。”(马克思)计件工资耗费的劳动由工人生产的件数来计算的。这里说的“件数”并不只是工厂里生产出的商品,还包括了所有劳动者被指派的工作任务。比如酒厂里常有的一个工作,把流水线上的酒瓶装进包装盒里,然后统一装箱。这常常是典型的计件工。2007年,这样的一个工人在每天从早上8点工作到下午5点半,周六经常加班的情况下,在剑南春酒厂差不多每月拿600元钱。一个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劳动者,是一个不合格的劳动者;“没有平均的工作效率,因而不能提供一定的最低限度的日劳动,他就会被解雇”(马克思)。因为在计件工资制度下,工作效率越高获得的报酬越高,所以计件工资会促进劳动者之间的互相竞争,可以帮助提高劳动强度。因此马克思说,“计件工资有一种趋势,就是在把个别工资提高到平均水平以上的同时,把这个水平本身降低。”从好的方面来说,计件工资强调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数量。因为人的天赋和能力有差异,这种差异通过计件工资可以体现在收入上,计件工资给个性提供的较大的活动场所,促进了工人个性的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由精神、独立性和自我监督能力的发展。而这对提高劳动者乃至国民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

    马克思指出,“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改变,同一产品量所代表的劳动时间也会改变。于是计件工资也会改变,因为计件工资是一定劳动时间的价格表现。……换句话说,计件工资的下降是与同一时间内所生产的产品件数的增加成比例的,从而,是与耗费在同一件产品上的劳动时间的减少成比例的。计件工资的这种变动虽然纯粹是名义上的,但也会引起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经常不断的斗争:或者是因为资本家以此为借口来实际降低劳动的价格;或者是因为在劳动生产力提高的同时劳动强度也提高了;或者是因为工人当真看待计件工资的假象,认为被支付的是他的产品,而不是他的劳动力,因此反对在商品的出售价格没有相应地降低的情况下降低工资。”

    在大多数情况下,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是结合在一起的。我们的工资核算方法,一般都同时具有这两种工资制度的特色。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是按照计时工资的方法得到的,业绩考核和奖金发放是按照计件工资的方法得到的。其它的像股票、期权之类的分配都不属于工资的范畴,在这里就不谈了。总之,不仅劳动力价值的确定是一个要考虑多种因素的复杂的事情,而且工资高低的确定也是一个同样复杂的事情。因此,马克思说,即使对不同国家之间的国民工资水平“作最肤浅的比较,首先也要求把不同国家同一行业的平均日工资化为长度相等的工作日。在对日工资作了这样换算以后,还必须要把计时工资换算为计件工资,因为只有计件工资才是计算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内涵量的尺度。”这种对比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清楚的。

    马克思最早的写作计划里,雇佣劳动与资本是分开的两个主题,所以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工资和雇佣劳动的论述没有太多展开,虽然比较集中,但是并没有面面俱到。看了这一章的读者,你是否能回答本章开头的那个问题了呢?

    五、最低工资制度

    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有最低工资制度。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会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水平,也有连续几年不调整的省份。我国因为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是不一致的。2017年,上海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00元,全国各省区市最高;最低的广西、西藏为1400元。

    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争论有很多。有经济学家认为,最低工资制度是不合理的。他们的理由是,某些行业、岗位工资低,是由相应的劳动力供求关系决定的。政府强行推行最低工资制度提高它们的工资,会使企业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反而使这些劳动者丧失就业机会。这些经济学家从来都喜欢用“供求关系”解释一切和货币价格有关的东西。

    有了前边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了工资是由什么决定的,工资的高低受到什么样的规律的调节。马克思说,“你们如果以为劳动和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归根到底是由供给和需求决定的,那就完全错了。供给和需求只调节市场价格一时的变动。”所以从供求关系的角度来批评最低工资制度是不科学的。劳动力的价值取决于维持劳动者生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并受着自然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只有用这一尺度衡量最低工资标准的高低才是正确的做法。马克思指出,“政治经济学家以为看到了,随着工资的提高,工人人数‘在何处以及如何’下降;但事实上,他所看到的,只是某一特殊生产部门的劳动市场的局部波动,他所看到的,只是工人人口按照资本的需要的变动而在各投资部门之间的分配。”

    对最低工资制度本身,《资本论》并没有做出评价。但是马克思本人在其它地方表达过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看法。首先,资本倾向于无限制的使用劳动,扩大工作日。过度劳累的工人在身体和精神方面都会退化。而提高工资是逼迫资本家缩短工作日的有效手段。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一文中,马克思说,“当工人们……使工资提高得不仅和被勒索的剩余时间成比例而且还要超过这一比例,来防止过度劳动时,他们只是在对他们自己和他们的种族履行义务。……一个人如果没有自己处置的自由时间,一生中除睡眠饮食等纯生理上必需的间断以外,都是替资本家服务,那么,他就还不如一头载重的牲畜。”

    有报道说,在2010年提高最低工资水平之后,一些企业加班减少了。包括著名的富士康和其他一些企业(主要是代工企业)在内,长期以来都是基本工资加“自愿”加班的工资模式。基本工资提高了之后,厂方为了控制成本,安排的加班就减少了。虽然看似总工资没有多大变化,但是工人自己支配的自由时间却增加了。任何人的生活中都不能只有工作。马克思曾经言简意赅地说:“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也曾经说过,“自由王国只是在必要性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像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必须与自然搏斗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而且在一切社会形态中,在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中,他都必须这样做。这个自然必然性的王国会随着人的发展而扩大,因为需要会扩大;但是,满足这种需要的生产力同时也会扩大。……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挥,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

    其次,提高工资的要求并不是无缘无故的,基本上都是由于其它条件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工资水平已经偏低了。马克思指出,“提高工资的斗争只不过是在先前的各种变化之后发生的,是生产的规模、劳动的生产力、劳动的价值、货币的价值、被榨取的劳动长度或强度、市场价格的波动这些先前的变化的必然结果,总而言之,是劳动对资本的先前行动的反行动。你们讨论争取提高工资的斗争,如果不顾这些情况,如果只看到工资的变动而忽视引起这些变动的其他一切变动,你们就是从错误的前提出发,想要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了。”

    2005年到2009年间,深圳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比重徘徊在26%,最低工资占人均GDP的比重约为13%,而国际上这两项数据的平均水平分别为50%及58%。到了2015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平均工资的30%,相当于人均GDP的15.5%,没有太大变化。

    马克思指出,确定的最低工资常常在经济规律的作用下成为最高工资。真正重要的其实并不是最低工资标准;真正重要的是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提高全社会的工资收入水平。我国已经启动居民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要提高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而且已经参考了日本“国民收入倍增”的经验,有大幅度提高劳动者收入的意向。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在其中会起到重要的作用。至于成效如何,当然还有待观察。提高最低工资实际上只是一种保守的要求。

    六、我国目前的工资和劳动者有关状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和其他统计年鉴中的统计数据,我国的就业和工资情况,近些年来大体上有如下趋势:

    首先,城镇就业人口中,国有经济就业人数持续下降,私营和个体经济就业人数超过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在2015年,城镇国有经济就业人数在总的城镇就业人数中的比重下降到16.8%,私营和个体经济就业人数比重上升到约51.2%,集体企业只有1.3%。这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改制和抓大放小、积极发展非公经济的结果。2015年,城镇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劳动报酬,国有经济为65296元,集体经济为46607元,其他单位为60906元。私营企业没有单独列出,但是从统计表上看,应当是46945元,更低一些。就业人口的分布和收入和所在单位的所有制有着直接关系,国有经济的就业人员在收入上仍然相对较好。不论从就业人数、工资数还是从其他经济指标上来看,城镇集体经济都在全面衰落之中。

    其次,女性就业人口减少,2007年的女性就业人数只相当于1994年人数的78.3%。公有制经济解决了大多数女性就业人口,但是其他单位女性就业人口增长迅速。2007年,全部女性就业人口中,有52.5%在国有经济单位(只相当于1994年人数的59.8%),5.6%在集体经济单位(只相当于1994年人数的17.5%),其余的41.9%在其他单位(相当于1994年人数的522%)。不过后来随着经济增长,女性城镇单位就业人口在2013年恢复并超过了1997年的水平。2012年其他单位女性就业人数首次超过国有单位。但城镇单位就业女性只相当于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36%。2015年全国就业人口中,女性占了41.9%,这个比例比2003年还要低一些。

    再次,在失业和寻找工作方面,也存在性别差异。2007年在几个主要的失业原因方面,因单位原因失去工作、因个人原因失去工作和毕业后未就业,男性都高于女性5到7个百分点;但是在因料理家务这个原因上,女性(25.7%)远远高于男性(1.5%),说明很多女性在观念上和事实上仍然被家务束缚。在城镇失业人员寻找工作方式上,男性在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委托亲友找工作这两项上比重略高与女性,而在参加招聘会和应征招聘广告这两个较为“现代”的项目上,女性比例略高于男性。

    第四,在就业人员受教育程度方面,也有性别差异。在2015年,初中文化程度是最多的,占了全部就业人员的43.3%。其中,在未上过学和小学文化程度两个档次,女性中比重高于男性中比重。在初中和初中以上教育程度各档次中,特别在初中和高中这两个层次,则男性高于女性。专、本、研究生则女性略高于男性。

    第五,城镇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上,有着明显的行业差别和户口差别。2015年,全部城镇就业人员的平均工作时间为每周45.5小时。住宿和餐饮业时间最长,达49.9小时(平均工资40806元)。马克思说,“在一个产业部门,工作日越长,工资就越低,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如果按照户口分,农业户口就业人员每周工作48小时以上比重最大,为41.9%;非农业户口就业人员每周工作40小时比重最大,为51.5%。

    第六,在教育培训上,2000年以来,虽然技工学校个数有所减少,但是招生人数、在校学生人数和毕业生人数(特别是2003年以后)都有大幅度增加。马克思指出,“大工业……使下面这一点成为生死攸关的问题:……用那种把不同社会职能当作互相交替的活动方式的全面发展的个人,来代替只是承担一种社会局部职能的局部个人。综合技术学校和农业学校是这种变革过程在大工业基础上自然发展起来的一个要素;职业学校是另一个要素。” 在2015年,年末全国共有技工学校2545所,在校学生321万人。全年技工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379万人次。年末全国共有就业训练中心2636所,民办培训机构18887所。年末全国共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12156个。

    第七,劳动争议大幅度增长,2007年劳动争议结案数为340030件,是1996年结案数46543件的7倍多。劳动者胜诉最多,但是比重和用人单位胜诉的比重都在下降,双方部分胜诉的比例则显著上升。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劳动争议更是有了更大幅度的爆炸式增长,这在雇主中造成了严重的恐慌和不满情绪。在2010年,全年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28.7万件。结案126.4万件,是2007年的近4倍。其中通过调解方式结案87.9万件,占69.6%。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60.3万件,结案率为93%;调解组织受理(含仲裁机构案外调解)68.5万件,结案率为92%。由于从2008年的经济危机中逐渐恢复过来,各级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争议60.1万件,比上年减少12.2%,涉及劳动者81.5万人,比上年减少19.8%。其中集体劳动争议0.9万件,涉及劳动者21.2万人。当期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63.4万件,比上年减少8.1%。

    到了2015年,劳动争议结案数812641件,用人单位胜诉11.2%,劳动者胜诉35.4%,双方部分胜诉53.4%。

    小结:

    这一节中我们向大家介绍了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工资理论是和剩余价值理论有着密切关系的,所以尽管在马克思的写作计划中,雇佣劳动是与资本相独立的一部分,但是马克思还是在《资本论》中专门阐述了工资理论,但是马克思也指出了“阐述所有工资形式”并不是《资本论》的任务,所以《资本论》中只是“简要地说明一下两种占统治地位的基本形式”,即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这一章的内容,请见《资本论》第一卷第六篇《工资》,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见《资本论》第一卷第第十四章《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以及马克思1861至1863年手稿中关于亚当•斯密的部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收入和资本的交换),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第33卷第135至3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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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资本论》解读(五):从同工不同酬说起——从劳动力价值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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